北京市海淀区发展改革委转发北京市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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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关于开展2010年北京市工程研究中心组建工作的通知驻区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加快“科技北京”建设,提高我市自主创新能力,推动重点产业领域发展,根据《北京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现启动2010年北京市工程研究中心的组建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工程中心定位北京市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是北京市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充分发挥北京雄厚的科教资源优势,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产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发展后劲为目标,以促进重点产业领域关键共性技术的研发和产业化为主要建设任务,以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综合实力的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为主体,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组建公司制企业法人形式的工程中心。二、组建工程中心的重点领域(一)电子信息。重点围绕新一代移动通信、物联网、下一代互联网、云计算、数字电视、集成电路和光电显示等重点领域。(二)新能源。重点围绕太阳能光伏、生物质发电、新能源汽车等重点领域。(三)生物医药。重点围绕生物医药、生物农业、生物制造、生物能源和生物环保等重点领域。(四)新材料。重点围绕信息材料、能源材料、纳米材料和化工新材料等重点领域。三、工程中心的申报要求1.拟申请工程中心的单位须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在重点细分领域组建工程中心,结合自身的优势和具体情况,提出工程中心申请报告(编制提纲详见《北京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附件一)。2.企业申报工程中心的申请报告及附件(一式五份,需另附电子版光盘两份),于2010年7月22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至海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淀招商大厦)西908室。3.具体要求请登陆北京市发展改革委网站联系人:温建平;联系电话:88497276北京市海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附件:北京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北京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加快“科技北京”建设,加强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动重点产业领域发展,参照《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北京市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申报、审核、评价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工程中心,是指本市根据建设创新型城市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大战略需求,以充分发挥北京雄厚的科教资源优势,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产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发展后劲为目标,组织推动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综合实力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建设的研究开发实体。工程中心是本市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条工程中心的宗旨是以促进地区经济和行业发展为出发点,以市场为导向,以重点产业领域关键共性技术的研发和产业化为任务,加快推进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产业技术进步和核心竞争能力的提高。第四条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一)根据首都经济和产业发展的需求,研究开发产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急需的关键共性技术。(二)以市场为导向,把握技术发展趋势,开展具有重要市场价值的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和系统集成。(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持续不断地为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的先进技术、工艺及其技术产品和装备。(四)通过对新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广泛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促进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五)实行开放式服务,承接各级党政机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或企业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和试验任务,进行工程化的辐射和推广,并为其提供技术验证和咨询服务。(六)为行业培养工程技术研究与管理的高层次人才。(七)为培育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做好储备。第二章申报与审核第五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并发布工程中心有关政策文件,指导、组织工程中心的审核、评估等工作。第六条各区县、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工程中心的申报、初审、推荐和监管等工作,督促协调工程中心的建设与运行。第七条市发展改革委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和自主创新相关政策,每年适时发布工程中心以及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征集工作有关通知,明确工程中心建设重点领域和申报时限要求等事项。第八条拟申请工程中心的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须按照市发展改革委的相关要求,结合自身的优势和具体情况,提出工程中心申请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一),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发展改革委。第九条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市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工程中心建设相关文件和通知要求;(二)具有一批有待工程化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具有国内一流水平的研究开发和技术集成能力及相应的人才队伍;(三)具有以市场为导向,将重大科技成果向规模生产转化的工程化研究验证环境和能力;(四)具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形成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五)原则上采用公司法人形式;(六)建立完善的人才激励、知识产权管理等管理制度。第十条鼓励由相关领域中的优势企业、科研单位、高校、社会投资机构联合申请建设工程中心。鼓励跨行业的建设形式,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鼓励跨区域的建设形式,避免资源浪费。鼓励引进海外一流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第十一条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查本地区相关单位提出的申请,按照市发展改革委有关通知要求,将通过初审的工程中心申请报告(一式四份)及相关申报材料报送市发展改革委。第十二条市发展改革委接收主管部门提出的申报文件后,组织专家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对工程中心申请报告进行评审。评审重点包括工程中心建设的意义与必要性、申报单位的条件、发展目标等。评审过程中,可要求申报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第十三条市发展改革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必要时可征求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的意见,对工程中心申请报告进行审核,按照综合评估结果择优批准。第十四条市发展改革委应在接收主管部门提出的申报文件起9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中心的审核工作。第十五条市发展改革委批准申请报告后,工程中心统一命名为“xx北京市工程研究中心”。第十六条主管部门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管理制度,加强对工程中心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稽察、检查和审计等工作。第十七条对于自市发展改革委正式批准申请报告之日起,两年内未完成组建工作的工程中心,由市发展改革委撤销其工程中心称号。第三章评价第十八条工程中心实行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制度,市发展改革委每两年对正式核定的工程中心进行一次评价。第十九条评价程序(一)数据采集。工程中心应于评价当年3月30日前将评价材料报主管部门。评价材料包括:工程中心年度工作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二)、工程中心数据填报表(附件三)及其相关附件和证明材料。(二)数据初审。主管部门对工程中心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于当年4月20日前报市发展改革委。(三)数据核查与分析。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相关中介评估机构对工程中心上报的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按照工程中心评价指标(附件四)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形成评价报告。(四)市发展改革委对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第二十条工程中心评价结果(一)评价得分80分及以上为优秀。(二)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80分之间为合格。(三)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1.评价得分低于60分;2.无不可抗拒因素,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3.上报材料内容和数据严重虚假;4.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及其它重大违规、违法行为。第二十一条市发展改革委对评价结果予以公布,并将其作为工程中心管理的重要依据。第四章资金补助第二十二条工程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所需资金采用以企业投资、科研单位投资等社会投资为主,政府补助资金为辅的原则筹措落实。第二十三条对于通过核定的工程中心,可提出创新能力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申请。申请创新能力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的工程中心,须委托具有甲级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相当资质的工程设计机构)编制工程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五),报送相应主管部门。第二十四条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将工程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委托有关评估咨询机构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评估或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必要时,可征求有关部门或区县政府的意见,根据本市高技术产业发展情况和资金情况,综合平衡后,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第二十五条对曾获得或已申请其他市级政府资金(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科技三项费用等)支持的工程研究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再给予政府资金支持。第二十六条工程中心应积极申报成为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对获得国家认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本市将根据国家补助资金额度,对工程中心给予一定资金补助支持。第二十七条工程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申请市政府补助资金的申报、审批和管理,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发改〔2004〕2423号)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发改〔2006〕1175号)执行。第二十八条政府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购置工程化、产业化研发所需的软、硬件设备,建设工程化的验证和测试环境等。第二十九条对于连续两次评价结果为优秀,且承担的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完成情况较好的工程中心,围绕新的发展方向和目标,为提高持续创新能力,也可提出新的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申请资金补助。第五章变更与处理第三十条工程中心应严格执行经市发展改革委批复的申请报告和资金申请报告。如出现以下两种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及时报告:(一)对于不影响实现工程中心功能和任务的调整,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二)对于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实现工程中心功能和任务的调整,由主管部门提出调整请示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核。第三十一条对于无法按期完成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的工程中心,主管部门要及时找出原因,明确相关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收回补助资金、撤销工程研究中心称号等处理。对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第三十二条对于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工程中心,市发展改革委撤销其工程中心称号。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各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县、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京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辖区内北京市工程研究中心及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的申报、管理、验收等程序)。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附件:1.北京市工程研究中心申请报告编制提纲2.北京市工程研究中心年度工作报告编制提纲3.北京市工程研究中心数据填报表4.北京市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指标5.北京市工程研究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提纲附件1:北京市工程研究中心申请报告编制提纲一、摘要(2500字左右)二、建设背景及必要性(一)本领域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地位与作用。(二)国内外技术和产业发展状况、趋势与市场分析。(三)本领域当前急待解决的关键技术问题。(四)本领域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五)建设工程中心的意义与作用。三、申报单位概况和建设条件(一)申报单位及主要发起单位概况。(二)拟工程化、产业化的重要科研成果及其水平。(三)与工程中心建设相关的现有基础条件。四、主要任务与目标(一)工程中心的主要发展方向。(二)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三)工程中心的发展战略与经营思路。(四)工程中心的预备期和中长期目标。五、管理与运行机制(一)工程中心的机构设置与职责。(二)工程中心的运行机制。六、经济和社会效益初步分析七、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八、附件(一)工程中心法人营业执照。(二)工程中心章程。(三)前期科技成果证明文件。(四)其它配套证明文件等。附件2:北京市工程研究中心年度工作报告编制提纲一、发展规划和目标的实现(一)发展规划、年度研究计划的制定与实施。(二)发展目标的实现。二、建设情况(一)基础设施、装备建设状况和投资情况。(二)创新机制建设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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