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LAS公约精解江苏海事局南通海事局马金成2008年10月21-22日大连SOLAS公约产生的背景《常用国际海事公约研究和应用》P111-112191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公约未能于原定的1915年7月生效;1929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计划于1933年生效,但没有如期生效;1948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生效日期:1952年11月19日;1960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生效日期:1965年5月26日;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生效日期:1980年5月25日。SOLAS公约产生的意义《常用国际海事公约研究和应用》P112SOLAS公约的产生是世界航海史上的一件大事,开创了航海史上国际技术标准的先河,提出了最低的安全标准。SOLAS的出台,更是海运技术史上的重要里程碑,为缔约国的国内立法提供了范例。SOLAS的修正,从不同层次,不同侧面提出了要求。SOLAS公约框架结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78年议定书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附则(共十二章):第I章总则SOLAS公约框架结构附则(共十二章):第II-1章构造—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第II-2章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第III章救生设备与装置第IV章无线电通信设备第V章航行安全第VI章货物装运第VII章危险货物的运输SOLAS公约框架结构附则(共十二章):第VIII章核能船舶第IX章船舶安全营运管理第X章高速船安全措施第XI-I章加强海上安全的特别措施第XI-II章加强海上安全的特别措施第XII章散货船安全附加措施附录证书SOLAS公约接受与适用名词解释明示接受程序——60年SOLAS公约引入的修正程序为明示接受程序,该程序规定修正案只有在2/3缔约国接受之日起12个月后才能生效。明示接受程序要求缔约国政府采取主动行动接受修正案,这意味着延误,因为在采取主动接受行动之前,需要国内立法,而在和平年代,海运公约往往不是缔约国政府优先处理的事务,特别是看到其它国家接受的步子比较慢时更是如此。SOLAS公约接受与适用名词解释默认接受程序——1974年公约采用相反的程序来解决这一问题,该程序假设缔约国政府赞成某修正案,除非他们主动采取行动告知他们的反对意见,即默认接受程序。按1974年SOLAS公约中第八条规定,默认接受程序是指:除公约条文和附则第I章(总则)外,附则中反映的技术性条款的章节的修正案应在2年内(或在通过时规定的一个不同的期限)被视为接受,除非在这一特定的时间内1/3的缔约国或其商船总吨位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位50%的缔约国政府明示反对该修正案。特殊情况下的加快修正程序——在特殊情况下,如果经出席会议的缔约国政府以四分之三多数票作出此项决定时,以该修正案在其通过后两个月内由秘书长通知接受为条件,缔约国政府会议在有关附则除第I章以外的修正案通过之后,可以把第VIII(b)(vi)(2)(bb)条款规定的1年期限减少至一个不少于6个月的期限。SOLAS公约接受与适用名词解释“老祖宗条款”:至目前为止,SOLAS74公约已经从80年生效时的8章修正为12章,许多章节条款已经被新的修正案替代或更新,由于SOLAS公约的修正采用了“老祖宗条款”的办法,即与船舶结构有关的要求采用“老船老办法、新船新办法”,致使SOLAS74公约发展成一个非常庞大的体系,从SOLAS74公约到1978年议定书、1988年议定书以及SOLAS74公约之后附则条款的所有修正案,特别是附则条款及其修正案对不同建造年份的船舶均具有不同的效力。因此,在PSC查中,要注意针对公约的内容,按照适用船舶的建造年份,吨位大小来具体的引用公约及其修正案条款,否则,在适用公约条款时容易引起错误。SOLAS公约及议定书内容《常用国际海事公约研究和应用》P114-116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通过日期:1974年11月1日生效日期:1980年5月25日SOLAS公约1978年议定书通过日期:1978年2月17日生效日期:1981年5月1日SOLAS公约1988年议定书通过日期:1988年11月11日生效日期:2000年2月3日SOLAS公约的修正及综合版本SOLAS公约、议定书及历次的修正案(2004PSCMANUAL共32个修正案)到目前为止大概40多个,不包括强制性规则的修正案。综合版本: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案全安约;1983年国际海上人命案全安约;1992年国际海上人命案全安约;1997年国际海上人命案全安约;2001年国际海上人命案全安约;2004年国际海上人命案全安约;2006年国际海上人命案全安约。SOLAS公约附属强则制性规则IBCCODE;GCCODE;IGCCODE;IGCODE(GRAIN);1994HSCCODE;2000HSCCODE;1993ASSEMBLYRESOLUTIONA.744(18)AND2000AMENDMENTS;ISMCODE;LSACODE;FTPCODE;INFCODE;FSSCODE;ISPSCODE;IMDECODE。第I章:总则《常用国际海事公约研究和应用》P116-117(一)SOLAS1974附则第Ⅰ章总则内容通过日期:1974年11月1日生效日期:1980年5月25日主要内容包括3节21条第1节(适用范围、定义等),共5条。第一节对于公约的适用范围、有关名词的定义、适用公约的例外、免除以及规则的生效等内容作了详细的规定。第2节共15条。规定了不同用途船舶法定检验的种类和检验的内容。为表明不同种类的船舶达到了公约规定的标准,船舶检验后,应向船舶签发公约规定的不同种类的证书,同时对证书的签发、证书的格式、有效期、证书的监督和证书的承认等内容作了规定。第3节仅有第21条。规定了各主管机关对船舶事故进行调查和向国际海事组织报告的义务。第I章:总则(研究和应用P117)SOLAS公约1978年议定书关于附则第Ⅰ章的修改通过日期:1978年2月17日生效日期:1981年5月1日议定书通过了一些改进船舶检验和发证的重要规则。这些规则对检验和检查期限的规定进行了修改。SOLAS公约1988年议定书关于附则第Ⅰ章的修改通过日期:1988年11月11日生效日期:2000年2月3日本议定书引入新的检验和发证协调系统(harmonizedsystemofsurveysandcertification(HSSC))。1988年11月(GMDSS)修正案(缔约国大会第1号决议)关于附则第Ⅰ章的修改通过日期:1988年11月11日生效日期:1992年2月1日将签发“货船无线电报安全证书、货船无线电话安全证书”改为“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第I章:总则SOLAS1988议定书附则I修正案MSC.204(81):船底外部检查:明确在货船构造安全证书或货船安全证书有效的5年期内,至少进行2次船底外部检查。该5年期限可展期到与证书展期后的有效期相符。但在任何情况下,任何两次检查的间隔期不得超过36个月。第I章:总则适用范围:适用于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本规则各章适用于何种船舶与适用范围,在各章中详加规定。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不适用于下列船舶:1、军用舰艇和运兵船。2、小于500总吨的货船。3、非机动船。4、制造简陋的木船。5、非营业性的游艇。6、渔船。第I章:总则--如何准确运用公约条款。掌握公约的基本适用范围。准确掌握公约及修正案的生效时间,具体的适用范围,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按其执行。根据船船的建造年月、吨位大小确定适用的公约及修正案条款。例如:船舶应急消防泵SOLAS公约对应急消防泵不同修正案的要求在74SOLAS公约中的要求:客船:1000GT以下的,应使主管机关满意;货船:2000GT及以上的,应配备固定式应急消防泵,1000—2000GT的,应有提供消防水的替代措施,通常为移动式应急消防泵。在SOLAS81年修正案中的要求:客船:1000GT以下的,应使主管机关满意;货船:2000GT及以上的,应配备固定式应急消防泵,2000GT以下的,应有提供消防水的替代措施,通常为移动式应急消防泵(500GT以上)。在SOLAS92年修正案中的要求:客船:1000GT以下的,应使主管机关满意;货船:2000GT及以上的,应配备固定式应急消防泵,2000GT以下的,自1994年10月1日以后,该提供消防水的替代措施,通常为固定式应急消防泵(500GT以上)。在SOLAS2000年修正案中的要求:客船:1000GT以下的,应配固定式应急消防泵;货船:所有货船都应配备固定式应急消防泵(500GT以上)。第I章:总则《常用国际海事公约研究和应用》P162-164公约相关证书、文书及检验--种类:客船安全证书、货船构造安全证书、货船设备安全证书、货船无线电证书、货船安全证书、符合证明、安全管理证书、船舶国际保安证书、最低配员证书、高速客船安全证书、免除证书等。--有效期、检验的种类(包括附加检验、新周年日)。--公约证书的检查-检查要点。--公约相文书:稳性资料(手册)、破损控制手册、货物系固手册、客船增加(搜救合作计划、操作限制清单、船长决策支持系统)、货船增加(合格证件-装危险品、危险货物清单或装载计划、谷物许允装载文件、散货船手册)、高速客船增加(高速客船营运许可证)等。港口国监督条款SOLAS公约第一章第19条、第IX章第6.2条和第XI-1章第4条(操作性要求的检查)第II章:构造第II-1章:构造—结构、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第II-2章: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第II-1章:构造—结构、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内容介绍适用范围:除另有明文规定外,适用于1980年5月25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该章主要内容:涉及客船的水密分隔必须保证船舶在假定的破损后,仍将保持在一个稳定的位置、分舱等级,由两个相邻横舱壁的最大允许距离测得,规定了它随船长和船舶用途不同而不同。对机电设备的要求,目的在于保证各种紧急情况下对于船舶、乘客和船员的安全必不可少的功能。--如:稳性资料;干舱船的破损控制;操舵装置;主推进装置、应急电源等修正情况:该章经过近二十次修正,修正案的适用范围为:除另有明文规定外,适用于修正案生效之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第II-1章:构造—结构、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主要修正案1988年4月修正案(决议MSC.11(55))通过日期:1988年4月21日生效日期:1989年10月22日该修正案是针对客滚船而言的,新增加了23-2条和42-1条。第23-2条涉及船体和上层建筑的完整性、防止并控制破损,要求驾驶台装有指示器显示易导致特种处所或滚装处所大量进水的门是否处于开启状态;还要求装诸如电视监视或水泄漏探测系统之类的装置,以便能在驾驶室内显示任何可能导致严重漏水的舱门泄漏(现有船宽限期到1992年10月22日)。另还要求对特种装货处所和滚装处所须进行有效的巡视和监视。第42-1条,有关备用应急照明。所用公共场所和走道必须安装在所有电源失效和任何横倾情况下提供3h的应急照明。如没有安装备用应急照明,则应在每个船员舱室走廊、娱乐场所和经常有人的工作场所安装便携式充电电池灯。现有船在1990年10月22日前可免除上述要求。第II-1章:构造—结构、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主要修正案1988年10月修正案(决议MSC.12(56))通过日期:1988年10月28日生效日期:1990年4月29日对第8条客船的破舱稳性的具体要求和标准进行了规定,另对完整稳性也进行了修改,要求向船长提供保持足够完整稳性所必要的数据。新增加了第20-1条,要求装货门在开航前必须关闭,并在抵达下一个码头前保持关闭状态。对第22条的修正,规定客船在不超过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