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争与武装冲突法知识点战争与武装冲突法(一)战争与武装冲突战争是国家之间的武装冲突所造成的法律状态。“交战意思”为确定战争状态的判断标准。战争的特点:国家之间的行为和状态、法律状态、通常以武装冲突的事实为表现方式。(二)战争开始的法律后果1.交战国的外交和领事关系立即断绝3.交战国之间的经贸往来被禁止本国境内:敌国的公产没收(使领馆除外),私产可限制不可没收公产:可征用或使用,军事性的不动产可破坏占领区内私产:对可军用的可征用,其他的不得干涉和没收对敌国公私船舶、航空器及货物可拿捕没收,但科学、宗教、慈善、医院除外,中立国商船上敌国私产可用于战争者方可没收。5.对敌国公民的影响——敌国公民带有敌性,可允许离境或限制一定的人身或财产自由(三)战争的结束方式1.停止敌对行动:(1)停火;(2)停战;(3)投降。2.结束战争状态:(1)缔约和平条约;(2)单方面宣布战争结束;(3)发表联合声明。(四)战时中立——与永久中立、政治中立、领土中立化不同战时所承担义务不作为防止容忍交战国不得在中立国领土从事战争行为防止其军队及人民侵犯中立国及其人民的财产与权利容忍中立国与对方交战国保持外交和商务关系中立国不得直接或间接帮助交战国的任何一方防止在其领土或管辖范围内为交战国准备作战行动容忍交战国对其船舶的临检,对其船上的战时禁制品加以拿捕、审判和处罚(五)战争法的海牙体系和日内瓦体系海牙公约体系:是以1907年海牙公约为代表和基础,主要是规范作战方法和手段的规则和制度;日内瓦公约体系:是主要以1949年日内瓦四个公约为代表和基础,是关于保护那些不直接参加战争或已经退出战斗的那些战争受难者(平民、伤病员和战俘)的那部分人的人道主义法律规则。(六)对作战手段和方法的限制的基本原则1.“条约无规定”不解除当事国的义务;2.“军事必要”不解除当事国的义务3.区分对象原则(区分战斗员和平民等)4.禁止或限制有关的作战手段原则:2.对条约关系的影响缔约方为交战国:边界条约等规定固定和永久状态的条约继续有效双边政治、经济贸易条约一般终止交战国与非交战国的多边条约有约定从约定平时条约与战争冲突的条款中止涉及战争规范的条约开始实施4.对敌产的影响(1)过分滥杀滥伤作用的武器(极度残酷的武器、有毒或生化武器、核武器);(2)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和方法;(3)禁止不分皂白的作战手段和作战方法;(4)背信弃义的作战手段和方法假装有在休战旗下谈判或投降的意图;假装因伤或因病而无能力;假装具有平民、非战斗员的身份;使用联合国或中立国家或其他非冲突各方的国家的记号、标志或制服而假装享有被保护的地位。(七)对平民和战争受难者的保护:1.1949年两个《日内瓦公约》及其1977年的两个附加议定书的适用《日内瓦公约》的适用特点:(1)适用于战争和武装冲突;(2)不论交战地点和作战性质;(3)在交战国中有非缔约国的情况下,公约对缔约国仍有拘束力;(4)在战时允许非缔约国接受并援用公约规定,而不以加入为前提2.对平民的保护、伤病员的待遇、战俘的待遇——人道主义原则(八)战争犯罪★★《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和纽伦堡审判判决中所包含的原则:(1)从事构成违反国际法的犯罪行为的人承担个人责任,并因而受惩罚;(2)不违反所在国的国内法不能作为免除国际法律责任的理由;(3)被告的地位不能作为免除国际法责任的理由;(4)政府或上级命令不能作为免除国际法责任的理由;(5)被控有违反国际法罪行的人有权得到公平审判;(6)违反国际法的罪行是: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反人道罪;(7)共谋上述罪行是违反国际法的罪行;(8)战争罪犯无权要求庇护;(9)战争罪犯不适用法庭时效。(九)国际刑事法庭联合国前南刑事法庭,安理会一个具有司法性质的附属机关;临时性联合国卢旺达国际法庭,设立于1994年11月,其性质与前南刑事法庭相同。【例题】下列有关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的表述错误的是(真题)(十)★★★国际刑事法院——《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2002年7月生效时成立于海牙性质常设的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管辖范围(1)灭绝种族罪;(2)战争罪;(3)危害人类罪;(4)侵略罪所管辖的犯罪行为限于发生在规约生效后。管辖权性质补充性行使管辖权的条件国际刑事法院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情况下行使管辖权:(1)所涉的一方或多方是缔约国;(2)被告人是缔约国国民;(3)犯罪是在缔约国境内实施的;(4)一个国家虽然不是规约缔约国但决定接受国际刑事法院对在其境内实施的或由其国民实施的一项具体犯罪的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