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2012年《规范(试行)》的颁布实施,道路客运企业的安全生产能力和水平得到了大幅提升,道路客运行业的安全生产形势得到了明显好转。据统计,较大等级以上的道路客运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从2012年的119起、造成693人死亡,分别下降到2017年的44起、271人死亡,降幅均超过60%。其中,重特大道路客运事故从2012年16起、造成243人死亡,分别下降到2017年的6起、106人死亡,降幅也是双双超过60%。这些数据很直观地反映了近几年道路客运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的变化,也很好地印证了《规范(试行)》的实施效果。《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修订的背景但是,从当前全国各行业安全生产情况来看,相比其他领域,道路客运行业依然是重特大事故高发领域,重特大道路客运事故时有发生,而且2017年呈现反弹,全年发生的8起重特大道路运输事故中,涉及客车事故6起,充分暴露出道路客运安全基础依然薄弱,仍存在很多突出问题。同时也暴露出《规范(试行)》作为客运企业安全运行的重要标准规范,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新颁布实施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未纳入《规范(试行)》;●部分条款操作性不强;●客运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要求需要进一步强化;●“互联网+”新业态发展需要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要求。《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修订的背景鉴于以上背景,2018年5月3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联合印发了修订后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取代《规范(试行)》,自6月1日起正式实施。《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的发布本次《规范》修订主要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文件,增加了相应安全管理要求,并对相关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差的条款进行了优化调整,《规范》整体框架未做变动。《规范(试行)》共7章74条,修订后《规范》为7章82条,本次修订共新增要求13条,合并4条,对46条进行了优化调整,24条未做实质修改。接来下我们一起来看看新《规范》的具体内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的发布总则第一章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全面落实客运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客运企业)。第一章总则两条条款明确了制定《规范》的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除了文中列出的法律、法规外,还针对《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进道路客运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包车客运管理的通知》《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规则》《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对《规范》进行了修订。第三条客运企业是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遵守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加强客运车辆技术管理和客运驾驶员等从业人员管理,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第一章总则本条对客运企业的安全管理提出了总体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的要求,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十二字安全生产方针明确更改为“客运企业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同时因与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概念重合,移除了《规范(试行)》中岗位责任制的要求。第四条客运企业应当接受交通运输、公安和应急管理等部门对其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第五条客运企业应当依法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第一章总则第四条明确了客运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受到交通运输、公安和应急管理等部门的依法监督和管理,文中所说的应急管理部门即我们所说的安监部门。第五条原文内容是“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而现在的要求是“依法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根据《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的要求,将标准化管理上升为一项强制化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基础保障第二章第六条客运企业及分支机构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应当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其他负责人),运输经营、安全管理、车辆技术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动态监控等业务负责人及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第二章安全生产基础保障本条所说的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在我们公司指的就是安全生产委员会,在各经营单位就是安全生产领导组。安全生产领导机构所包括的各业务负责人在各分支机构同样适用,其中车辆技术管理和动态监控两块业务的主要负责人是新增的要求。第七条拥有20辆(含)以上客运车辆的客运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拥有20辆以下客运车辆的客运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原则上按照以下标准确定:对于300辆(含)以下客运车辆的,按照每30辆车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1人;对于300辆以上客运车辆的,按照每增加100辆增加1人的标准配备。第二章安全生产基础保障本条将原第六条中的部分内容单列出来形成第七条。《规范(试行)》要求10辆(含)以上客运车辆的客运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每20辆车1人的标准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相比于原条款,相当于放宽了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置的要求。例:一个客运企业有400辆客运车辆,按《规范(试行)》要求需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20人,按《规范》要求只需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11人。第八条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企业所从事的道路旅客运输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道路运输安全)执业资格并经属地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报备。第二章安全生产基础保障本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内容,对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从业能力提出了要求。《规范(试行)》中原要求为:具备高中以上学历,本行业三年以上从业经历,掌握政策法规,并要求持证上岗。第九条客运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客运企业使用实习学生的,应当将实习学生纳入本企业从业人员统一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当以客运企业自主培训为主,也可委托、聘请具备对外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业务的机构或其他客运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初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12学时。第二章安全生产基础保障本条的前三段都是新增条款,第一项条款明确了所有新入职员工必须接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二项条款明确了实习生也必须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使用,应当视同特种设备,进行专门的培训。我们公司的安全教育培训模式完全契合第三项条款的要求,日常教育培训由公司自行组织,这一次的年度培训我们委托了市道协旗下的运畅公司对我们进行专业的培训,使我们能够掌握更为全面的安全生产知识。第四项条款原要求是安全管理人员每年脱产培训不得少于24学时,意在解放我们的时间投入到安全管理当中去,更多的需要我们自己在空余时间自学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第十条客运企业应当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安全例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1次,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安排部署阶段性安全生产工作。安全例会至少每月召开1次,通报和布置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拥有20辆(含)以下客运车辆的客运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可与安全例会一并召开。客运企业发生造成人员死亡、3人(含)以上重伤、恶劣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或安全例会进行分析和通报。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安全例会应当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建档保存,保存期不少于36个月。第二章安全生产基础保障本条相较于原条款,将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安全例会的会议内容作了明确的要求和区分,不像原条款一样混为一谈。车属公司除了太平分公司和西大门分公司,都应该在每月召开安全例会的基础上,每季度单独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会议记录员记录会议时应根据本条款明确会议议题。同时本条款强调了会议记录的建档保存,实际上就是强调了安全会议原始记录、痕迹管理的重要性。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规范》中本条款指的事故达到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必须及时召开会议分析通报。第十一条客运企业应当保障安全生产投入,依据有关规定,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1.5%的比例提取、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财企〔2012〕16号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立独立的台账,专款专用。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一)完善、改造、维护安全运营设施和设备支出;(二)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升级改造,以及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视频监控装置的购置、安装和使用等支出;(三)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开展应急演练支出;(四)开展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咨询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支出;(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七)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安全奖励等支出;(八)安全生产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九)安全设施设备检测检验支出;(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第十二条客运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工伤保险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十三条鼓励客运企业积极探索、完善安全统筹行业互助形式,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第二章安全生产基础保障安全生产职责第三章第十四条客运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将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分解到各部门、各岗位,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标准。安全生产责任制内容应当包括:(一)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及考核标准;(二)分管安全生产和运输经营的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及考核标准;(三)管理科室、分支机构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及考核标准;(四)车队和车队队长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及考核标准(五)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及考核标准。第十五条客运企业应当与各分支机构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制定明确的考核指标,定期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及奖惩情况。第三章安全生产职责《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7〕29号)规定,客运企业必须明确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涵,充分认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的重要意义,依法依规制定完善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强责任制的公示、教育培训和考核管理。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是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一种形式,重点在于落实责任,兑现考核和奖惩,绝不能用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替代日常的安全生产管理。第十六条客运企业应当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客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安全生产的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实施和综合管理及监督的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