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名词解释1.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衡平法:为了补充和匡正普通法的不足而又国王指示枢密大臣在处理案件时可不受普通法的约束,而按照“公平与正义”的原则作出判决,这些判决就形成了“衡平法”。简答题1.商人习惯法的特点有哪些?答:(1)它具有跨国性和统一性,普遍适用于各国从事商业交易的商人;(2)它的解释和运用不是由一般法院的专职法官来掌握,而是由商人自己组织的法院来掌握,其性质类似于现代的国际仲裁或调解;(3)某程序较简单、迅速,不拘泥于形式;(4)它强调按公平合理的原则来处理案件。2.简述大陆法体系和普通法体系相比较的特点。答:(1)在大陆法国家,他的私法部分领域都是法典化、成文化的,而在普通法国家则主要是实行判例法。(2)大陆法国家受罗马法的影响很深,有的国家的法典直接继承了罗马法的传统;普通法国家虽然也在一定程度上受罗马法的影响,但其影响的深度和广度与大陆法国家有所不同。3.简述中国法律的渊源。答:(1)制定法:①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令、法规、决议、命令等均不得与宪法相抵触;②法律,从属于宪法,其效力仅次于宪法;③行政法规,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④地方性法规和经济特区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需要制订的规范性文件;⑤特别行政区的法律。(2)法律解释,有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3)判例。第二章合同法名词解释:1、合同: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2、要约:是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愿意按一定的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并含有一旦要约被对方承诺时即对提出要约的一方产生约束力的一种意思表示。3、撤销要约:指要约已经送达受要约人之后,即在要约也已生效之后,消灭要约效力的行为。4、承诺:指受要约人按照要约所指定的方式,要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5、撤回承诺:是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效力的一种意思表示。6、对价:指“合同一方得到的某种权利、利益、利润或好处,或是他方当事人克制自己不行使某项权利或遭受某项损失或承担某项义务”。7、已履行的对价:指当事人一方以其作为要约或承诺的行动,已全部完成了他依据合同所承担的义务,只剩下对方尚未履行其义务。8、债的约因:指订约当事人产生该项债务所追求的最接近直接的目的。9、诈欺:指以使他人发生错误为目的故意行为。10、乘人之危:是利用别人危险之际,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违反社会公德,趁火打劫,提出损害对方利益的条件,迫使对方接受,这种合同是无效的。11、胁迫:指以使人发生恐怖为目的的一种故意行为。12、违约:指合同一方当事人,由于某种原因,完全没有履行其合同的义务或没有全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13、催告:是债权人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合同的一种通知。14、给付不能:指债务人由于种种原因不可能履行其合同义务,而不是指有可能履行合同而不去履行。15、嗣后不能:旨在合同成立时,该合同是有可能履行的,但在合同成立后,由于出现了阻碍合同履行的情况而使得合同不能履行。16、给付延迟:指债务已届履行期,而且是可能履行的,但债务人没有按期履行其合同义务。17、对流条件: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同时履行各自的义务。或者至少是每一方当事人都同时准备并愿意履行其各自的义务。18、重大违约:指由于债务人没有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有缺陷,致使债权人不能得到该项交易的主要利益。19、预期违约:指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之前,即明确表示他解释将不履行合同。20、实际履行:有两重意思:一是指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按合同的规定履行合同;一是指债权人向法院提起实际履行之诉,有执法机关运行国家的强制力,使债务人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合同。21、实际损失:指合同规定的合法利益,由于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受到伤害。22、所失利益:指如果债务人不违反合同本应得到的利益,但因债务人违约而丧失了的利益。23、违约金:指以保证合同履行为目的,由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当债务人违反合同时,影响债权人支付金钱。24、国际合同: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签订的合同。25、合同的落空:指在合同成立之后,非由于当事人自身的过失,而是由于事后发生的意外情况是当事人在订约时所谋求的商业目标受到挫折。26、提存:指在债务人履行债务时,由于债权人受领延迟,债务人有权把应给付的金钱或其他物品寄托于法庭的提存所,从而使债的关系归于消灭的一种行为。27、弃权:指合同一方当事人愿放弃其依据合同所享有的权利,从而解除了他履约责任。28、消灭时效:是关于弃权的制度,即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其诉权即归于消灭。29、取得时效:是关于取得物的所有权的制度,即占有人在取得时效期满后即可取得该物的所有权。30、抵消:指两个人彼此相互债务,而且债务的种类相同,并均已届时清偿期,因而,双方均得以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等额的范围内归于消灭。31、混同:指债权与债务同属于一个人,即同一个人即使债权人同时又是债务人,在这种情况下,债的关系已无存在的必要,应归于消灭。32、停止条件:是限制法律行为发生效力的条件,即只有条件成就时,法律行为才能发生效力,如条件不成就,法律行为即不发生效力。33、先决条件:是指以一方首先履行某种行为,或某种时间的发生,货已经过一定的时间,作为对方履行义务的前提条件。34、后决条件: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如发生某种事件,履行合同的义务即告消失。要式合同:指必须按照法定的形式或手续订立合同。简答题:1.中国《民法通则》规定合同的定义是什么?有哪些特征?答: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特征:(1)合同是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不是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2)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产生某种民事法律上的效果,包括设立、变更或终止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3)合同是合法行为,是违法行为。2.各国对合同的有效成立的要求主要有哪些?答:(1)当事人之间必须达成协议,这种协议是通过要约和承诺而达成的;(2)当事人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能力;(3)合同必须有对价或合法的约因;(4)合同的标的和内容必须合法;(5)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6)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3.一项有效的要约必须符合哪些要求?答:(1)要约必须表明要约人愿意按照要约中所提出的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旨。(2)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即应该包括拟将签订的合同的主要条件,一旦受要约人表示承诺,就足以成立一次昂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的合同。(3)要约必须传达到受要约人才能生效。4.要约失效的主要原因有哪些?答:(1)要约因期间已过而失效;(2)要约因被要约人撤回或撤销而失效;(3)要约因被受要约人的拒约而失效。5.一项有效的承诺应具备哪些条件?答:(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间内进行;(3)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4)承诺传递方式必须符合要约所提出的要求。6.按照英美法德解释,一项有效的对价必须具备哪些条件?答:(1)对价必须是合法的;(2)对价必须是待履行的对价或者是已履行的对价,而不能是过去的对价;(3)对价必须具有价值,但不要求充足;(4)已经存在的义务或法律上的义务不能作为对价;(5)对价必须来自受允诺人。7.在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有哪些?答:(1)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可以进行与其年龄、之理想是银的民事活动;至于其他民事活动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敏思行为能力人,他们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的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8.英国规定可以使合同无效的错误包括哪些?答:(1)在合同性质上发生错误;(2)在认定当事人上发生错误,但须当事人是订立合同的要素,而且对方也明知有此种误会时才可以使合同无效;(3)在认定合同的标的物时,当事人双方都存在着错误;(4)在合同的标的物存在与否或在合同的重大问题上,双方当事人发生共同的错误;(5)允诺一方已经知道对方有所误会,在这种情况下,对方可以主张合同无效。9.英国规定哪些错误都不能使合同无效?答:(1)一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错误;(2)一方在判断上发生差错;(3)一方当事人对自身履约能力估计错误;(4)在凭说明的买卖中,对说明的含义的理解发生错误。10.在关于合同错误问题上,英国法与大陆法的主要区别是什么?答:(1)英国法的要求比大陆法较为严格,一般来说,英国普通法不允许以单方面的错误为理由使合同无效。(2)因错误而引起的后果亦有区别:大陆法对法律的认为的错误或者认为合同无效,或者认为可以撤销合同;而英国普通法和衡平法却采取不同的原则,若依普通法,错误可导致合同无效,而依衡平法则是撤销合同。11.债权人如拒绝接受提供款项,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什么?答:(1)如该项债务由担保利益,则自责权人拒绝适当提供给他的款项时起,该项担保利益即告消灭;(2)该项债务的利息亦自债务人提供款项之日起停止计算;(3)如债权人日后就该项债务提起诉讼,不能取得高于原来提供的金额时,则必须负担诉讼的费用。12.大陆法系中,违约的构成条件的主要表现是什么?答:(1)关于过失责任的原则。(2)关于催告。13.简述处理嗣后不能的办法。答:(1)非因债务人的过失所应起的给付不能,债务人不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责任。(2)由于债务人过失而引起给付不能,债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不是完全不履行,而部分履行对债权人无利益时,债权人也可以拒绝部分履行而请求全部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3)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而引起的给付不能,双方均可免除其义务。14.英美法中把违约分为哪几种?答:(1)违反条件;(2)违反担保;(3)违反中间性条款;(4)预期违约;(5)履行不可能。15.大陆法认为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必须具备的条件有哪些?答:(1)必须要有损害的事实。(2)必须有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3)损害发生的原因与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16.按照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在哪些情况下可解除合同?答:(1)一方违反合同,以致严重影响了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在发生这种违约情况时,没有违约的一方可解除合同。(2)一方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法,而且在被允许推迟旅行的和认同期限内没有履行。(3)发生不可抗力的事件,致使合同的全部义务都不能履行;(4)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已经出现。17.何为情势变迁原则?答:是指在法律关系成立之后,作为该项法律关系的基础的情事,由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非当初所能预料的到的变化,如果仍然坚持原来的法律效力,将会产生显失公平的结果,有驳于诚实信用的原则。18.什么叫合同落空?哪些情况可以作为合同落空处理?答:合同落空是指在合同成立之后,非由于当事人自身的过失而是由于事后发生的意外情况使当事人在订约时所谋求的商业目标受到挫折。下列情况可作为合同落空处理:标的物灭失;违法;情况发生根本性的变化;政府实行封锁禁运和进出口许可证制度。19.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什么?它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是什么?答:不可抗力是指这样一些意外事故:是在签订合同以后发生的;它不是由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的;它是双方当事人所不能控制的。不可抗力事故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解除合同;一种是延迟履行合同。20.什么是抵销?其优点有哪些?答:抵消是(略,见前面名词解释)优点:手续方便,可以避免交换履行。当一方当事人破产时,采用抵消方法,可以避免交换履行所引起的不公平结果。21.混合的含义是什么?产生的原因有哪些?答:混合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属于一个人,此情况下,债的关系已无存在的必要,应归于消灭。原因:民法上的继受;特定继受。22.简述英美法中合同的消灭的几种方式。答:合同因双方当事人的协议消灭。合同因履行而消失。合同因违约而消失。依法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