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学校安全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校园安全稳定,保障学校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等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广大师生员工的人身和学校财产安全,为学校营造一个良好的教学环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河北省境内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及驻校(园)各单位,在校(园)内工作、学习、生产、生活的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学校各项工作,遵循安全第一、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的方针;坚持注重教育、明确责任、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公正合法的原则;实行逐级安全责任制和岗位安全责任制。第四条学校安全工作的任务:贯彻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工作部署;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度,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排查整改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及时、妥善处理安全事故;做好防火、防盗、防中毒、防人身伤害等安全的具体工作。第二章安全工作组织第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确定分管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组建专门从事学校安全工作的机构,成立紧急事件应急组织。第六条学校要成立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常务副组长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负责协调全校各部门、各方面的安全工作。各中层部门也要成立安全组织,科室、年级设安全员。第七条学校要根据本校实际情况,成立专门的消防安全组织、卫生安全组织、综合治理组织等。第八条学校要确定安全工作重点部位、重点岗位,在这些地方设岗位安全员,明确职责、严格管理。重点部位、重点岗位安全员要报学校保卫部门备案。第三章安全管理第九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为学校安全工作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安排,组织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部署、督导、检查、评估、奖惩、事故处理等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健全安全工作制度,组织贯彻实施国家有关安全保卫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第十条学校要高度重视安全工作,把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在年度工作安排中,有明确的安全工作目标、重点和措施,做到有计划、有布置、有保障、有检查、有总结、有评比,使安全管理工作与各项事业的发展相适应。第十一条学校要积极贯彻落实中央、省及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安全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积极参加主管部门安全工作会议,认真落实会议精神。第十二条学校要围绕“消防、食品卫生、交通、大型活动、重点部位、治安管理、宿舍管理、安全宣传教育、学生心理危机等”建立和完善各种安全管理工作制度,使安全工作有章可循。第十三条学校要实行岗位安全责任制,逐级负责、层层管理、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第十四条学校每季度要至少研究一次安全工作,确定阶段安全工作重点,督促落实安全隐患整改。第十五条学校对患有不宜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疾病、心理疾患及品行不良的教职工,不准安排教育教学及教学辅助工作。第十六条学校教职工不准侮辱、殴打、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对具有危险性、严重不良行为、不服管教的学生,在耐心教育的同时及时与学生监护人联系,督促其严加管教。第十七条学校要掌握有特异体质、心理疾患或其他异常情况的学生,并建立档案。对这些学生的情况要及时与其监护人沟通,并注意特别关照以防发生意外,需要休学的应予以休学。第十八条对于残疾、体弱学生,学校应予以关照,根据女学生生理特点,在体力活动、室外活动时,视具体情况应予以关照,以防发生意外。第十九条幼儿园要安排好幼儿的接送交接工作,小学、幼儿园不得将晚离校、离园的学生或幼儿交给无关人员代管。第二十条学校要实行学生考勤制度,规定学生到校、放学时间并告知学生监护人,学校发现学生未到校、擅自离校的应立即通知其监护人。第二十一条集中在楼房教学或上晚自习的中小学校,要合理安排学生疏散顺序和时间并教育学生有秩序疏散,学生下课疏散时要有老师值守,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第二十二条学生、教职员工不准携带易燃易爆剧毒危险品和管制刀具进入校园,如有发现,安全主管部门应予以收缴。第二十三条学校教学区要与教职员工生活居住区分离,教职员工家属宿舍与学生公寓、宿舍分离。第二十四条学校不准将房屋、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影响教学秩序及师生安全的经营活动,尤其不准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储存及经营。第二十五条学校应当在具有危险性的教育教学、生活服务场地、设施设备上及校内施工区域,设置明显、易辨识的安全警示标志。第二十六条学校应当购买校方责任险,并鼓励学生监护人给学生购买学生平安保险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二十七条学校要积极主动配合各有关综治部门搞好学校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维护学校周边治安秩序。要主动联系公安部门落实好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八条措施》。第二十八条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的“市、县综治委学校及周边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凝聚各职能部门的力量,共同搞好学校及周边治安秩序地维护和整治工作。第四章安全工作职责第二十九条教育行政部门具有制定所辖地区学校安全工作年度计划、与下级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安全责任书、贯彻落实同级党委和政府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部署、学校重大安全事故的协调指导处理、对下级及学校安全工作的督导检查奖惩等职责。第三十条学校法定代表人为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校内各部门、各单位及驻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各种规章。(二)将安全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和重要议事日程。(三)完善本单位各项安全工作制度,并负责落实。(四)对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保障配备足够的安全保卫人员。(六)支持保障安全隐患的整改工作。(七)组织制定并执行安全应急预案,发生事故及时赶赴现场,指挥、协调救援工作,降低损失。第三十一条学校主管安全保卫的领导为安全工作责任人,负责并指导学校安全保卫部门做好学校安全的具体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落实上级部门和学校有关安全工作的部署,检查和监督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二)拟订学校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三)制定学校的安全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四)全面掌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情况,确定安全重点部位、重点岗位。(五)利用多种途径、采取多种形式向师生员工进行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六)负责对岗位安全员的管理和培训,使他们掌握基本安全知识,熟悉本岗位的操作规程及各种安全设施、器材的使用。(七)负责按规定配备、管理和维护各种安全设施和器材。(八)进行安全检查和巡查,排查、发现、整改安全隐患。(九)督促各单位落实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对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十)负责对门卫的管理、培训,负责校园防火、防盗、防人身伤害等安全的具体工作。(十一)负责校园内治安秩序的维护和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十二)负责其他具体安全工作。第三十二条学校各部门和教职员工要支持保卫部门的工作,各工作岗位实行一岗双责,在搞好本职工作的同时也要做好安全工作。第三十三条学校各单位出租房屋和租赁经营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出租单位负责,承租单位应遵守出租单位的安全管理规定;外来务工人员在校内居住地的安全管理由用人单位负责。第五章安全工作制度及要求第三十四条为规范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使学校安全工作有章可循,学校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工作制度。第三十五条安全巡查、检查制度。对重点部位要建立每日巡查制度,巡查内容要建档登记,发现隐患立即采取措施。安全检查工作要做到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重点部位的检查每周不少于一次,其他部位的检查每季度一次,年终进行全面检查。安全检查要认真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要在记录上签名,并建立档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能及时改正的及时改正,一时难以改正的,应书面报告有关部门,并落实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安全检查的内容应包括:(一)各种安全防范措施、制度的落实情况,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二)安全设施、器材是否完好、有效,安全疏散通道、出口是否畅通。(三)值班室、消防控制室设施运行、记录情况。(四)体育教学设施、试验设施、学校建筑、运动场地、供水用电设备、食品卫生、重大危险源等安全情况。(五)安全责任人、主管人、安全员的工作情况。(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第三十六条门卫管理制度。高等学校要组建校卫队,中小学校、幼儿园要逐步实行专业保安负责制,暂时无力聘用专业保安的要选用50岁以下身强力壮的男同志担任门卫。学校要加强门卫的思想道德教育和业务能力培训,配备必要防范器材,使其能防偷、防盗,并具备一定的防暴、抗暴能力。门卫对出入人员要严格询问和登记,上课期间学生无正当理由不准出校,携带学校物品出校的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非本校(园)学生和工作人员必须有完备的登记手续和正当的理由方可进入,对不能说明情况的、行迹可疑的人员严禁入校、入园。门卫对进入学校(园)的车辆要严格审查登记,一般情况下禁止机动车辆进入校园。经同意进入校园的车辆必须要求其限速限道行驶,在指定的地点停放。门卫要禁止任何人将非教学所需的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管制刀具和其他可能危及学校安全的物品带入校园。第三十七条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制度。学生宿舍是人员密集场所,属于重点要害部位,各高等学校、寄宿制中小学校要建立严格的宿舍管理制度。不准将危房用作学生宿舍。不准随意改造宿舍建筑功能,堵塞、锁死门窗。不准将学生与社会闲杂人员混居。学生宿舍要符合消防要求,配齐消防器材,保持通道畅通。学生宿舍必须要由专人负责,必须设值班室,24小时有人值班。值班人员要严格出入登记。宿舍内不准私接电线及使用电器、燃油炉、蜡烛等明火,不准带入、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对于违规使用、存放的上述物品,由公寓管理部门会同保卫部门,予以代管、没收或上缴公安部门。男、女宿舍不准留宿异性。宿舍楼内不得饲养动物。各宿舍要设立安全员负责监督宿舍的安全情况。第三十八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无小事,学校必须执行《河北省学校消防工作暂行规定》,并建立健全消防巡查检查、用电用火、易燃易爆物品、设施器材、重点部位、宣传教育培训、火灾隐患整改、灭火和应急预案等各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度,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三十九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和疾病防控制度。学校要根据《食品安全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学生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的健康证,并经有关卫生部门培训合格。出现传染性疾病症状或外伤性感染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对从业人员实行全方位管理,对有不良行为及思想倾向、精神异常现象的,要立即调离工作岗位。学生食堂要严格食品物资采购、运输储藏、烹饪配餐、餐具卫生、保鲜留样、人员隔离等制度的落实。学校食堂要由专人负责饮食物资采购工作,坚持从正规单位、正当渠道、以正常价格采购,并落实索证制度。凡国家实行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饮食物资,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学生食堂实行承包经营的,必须实行严格的公开招标制度,学校食堂要按照要求实行经营准入制度。要全面审核投标方的经营管理水平、技术水平、资金能力、资质信誉、从业人员素质及健康状况,并择优选定。要加强对承包经营者的管理,杜绝恶性竞争事件发生。学校要积极配合食品卫生监督部门定期、不定期对学校炊事人员身体状况和食品卫生状况进行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学校的食品、饮用水及提供给学生的教学用具必须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学校应严格按卫生部门要求做好疾病防控工作,按国家统一要求,组织学生使用预防药品。任何单位(团体)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组织学生集体服用药品和保健品。学校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建立医务(保健)室,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兼)职医务人员、常用和急救药品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