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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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学主讲人:谢宜静一、开设卫生法学的原因二、学习卫生法学的紧迫性三、学习卫生法学应注意的问题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已审结龚琦峰、龚琦凌两脑瘫患儿诉省人民医院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判令医院赔偿两患儿后续治疗康复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290.6308万元,这一医疗赔偿数额,在全国尚属最高。1998年3月18日,龙凤胎龚琦峰、龚琦凌出生时,健康状况良好,出院时两婴儿却出现间断性抽搐。后经专家确诊为脑发育不良、脑性瘫痪,两患儿的监护人认为是医院护理不负责任所致,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付各项费用总计500万元。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北京一位医学博士,面对被氨水烧伤眼睛的病人,在没有角膜来源的紧急情况下,未经死者家属同意,于夜深人静时潜入医院太平间,摘取了一位女干部的眼球,使两位眼看就要失明的患者从见光明。死者在火化前接受整容时,被发现眼球是假的。于是,责任医生被公安部门拘留。绪论概述基本原则研究对象第一节卫生法学概述一、卫生法学的概念卫生法学是研究卫生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一个新的部门法学,是医学、卫生学、药物学等自然科学和法学相结合,它是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卫生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大致形成于20世纪60年代后期。卫生法学在我国出现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十多年来得到了长足发展,各种卫生法学理论研讨会的召开、中国卫生法学会的成立、《中国卫生与法制》等杂志的创刊、医学院校卫生法学课的设置,都充分表明了卫生法学科的发展在我国日趋成熟和完善。第二节卫生法的概念、特征、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一、卫生法的概念1.卫生法(healthlaw)的概念卫生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调整在保护人体生命健康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概念包含以下内容1、卫生法作为法律规范的一种,具有一般法律规范的基本特征。由国家有权的立法机关制定、认可、解释、修改和废止并以权力和义务为主要内容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2、在保护人体生命健康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3、卫生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卫生法,仅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制定的卫生法律。广义的卫生法,除包括狭义的卫生法律外,还包括被授权的其他国家机关所制定和颁布的、从属于卫生法律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卫生法规、规章,以及宪法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中有关卫生的条款和规定。法律的基本特征1、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系统,具有如下两个基本特征。(1)规范性和普遍性规范性:法律规范是一种一般的、抽象的行为规则,不针对具体事或具体人,而是为人们规定一种行为模式或行为方案,在相同的条件下可以反复适用。普遍性:法律规范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对社会全体成员有效,人人必须遵守。(2)人的行为是法调整的对象。社会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行为互动活交互行为。2.法律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系统。制定或认可是国家制定法律规范的两种基本形式法律的国家意志性是法律与道德区别的重要标准。3、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系统军队、警察、监狱、法庭等国家暴力机构来保障实施4、法律是以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作为主要调整手段的法律行为规范系统二、卫生法的特征1.卫生法的特征(1)调整对象的范围具有特定性。卫生法只调整与保护人体生命健康权益相关活动和行为中形成的社会关系。(2)具有明显的科技性特点如我国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药品标准为国家药品标准。”这里所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药品标准即属于技术规范,决定着药品的名称、成分、制作工艺等等。(3)吸收大量的伦理道德规范、具有独特性。在日常医药卫生活动中,不可避免的会触及一些传统法律权益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隐私权、名誉权以及知情权等等。现代生物医药科技发展应用对传统伦理道德和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构成挑战。如:安乐死、器官移植、辅助生殖技术、基因克隆技术。(4)综合性这里综合性是指卫生法调节内容的广泛性和调节手段的多样性。(5)涉及人体生命全过程的健康权益保护,内容具有广泛性和复杂性。(6)社会共同性法有维护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两大职能。三、卫生法的调整对象卫生法的调整对象,是指保护人体生命健康权益并规范与人体生命健康相关活动和行为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调整人体生命健康权益保护关系。以人为本、维护公民生命健康权益也是我国卫生事业的首要宗旨(二)调整与人体生命健康相关活动和行为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卫生法调整对象中,卫生行政管理关系占据相当大得比例,同时还包括相当数量的民事关系和刑事关系。(三)调整人体生命健康相关活动和行为中形成的新型的特殊社会关系。如医患关系(四)调整卫生安全保障关系社会环境安全保障涉及安全、卫生、民政、社保、环境等诸多方面。(五)调整医药卫生资源配置关系(六)调整国际卫生关系四、卫生法的基本原则卫生法所特有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保护公民健康的原则是指卫生法的制定和实施都要从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利益出发,把维护人体健康作为卫生法的最高宗旨,使每个公民都依法享有改善卫生条件,获得基本医疗保健的权利。(2)国家卫生监督原则国家卫生监督原则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和法律授权承担公共卫生事务管理的组织,对管辖范围内的社会组织和个人贯彻执行国家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要予以检查督导,坚持依法办事,严格执法。(3)预防为主原则预防为主的原则是指在维护公民健康的卫生活动中,正确处理预防和治疗这两大卫生保健工作的关系,把防疫工作放在首位,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4)依靠科技进步的原则(5)中西医协调发展的原则(6)动员全社会参与的原则指卫生工作必须做到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社会支持、群众参与,使医疗卫生事业成为全民的事业。(7)患者权利自主原则所谓患者权利自主原则,是指患者自己决定和处理卫生法所赋予的患者权利。第三节卫生法的渊源和效力等级一、卫生法的渊源指卫生法律规范的具体表现形式,即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地位的表现形式。1、宪法我国现行宪法中有关卫生方面的法律规定主要有:第21条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第25条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第40条规定:“夫妇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2、卫生法律(卫生单行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3、卫生行政法规卫生行政法规,是由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以及卫生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卫生法的重要渊源。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4、卫生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的卫生法规。5、地方性卫生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6、卫生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的民族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的卫生法规。7、地方政府卫生规章一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额实际需要制定的地方性卫生规范。二是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的地方性卫生规范。8、特别行政区有关卫生事务的规范性法律文件。9、卫生标准卫生标准是指为实施国家卫生法律法规和有关卫生政策,保护人体生命健康,对医药卫生领域的有关事项制定的各类技术规定。按照适用范围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按照实施性质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10、卫生国际条约如《国际卫生条例》、《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和《1971年精神药品公约》等。卫生法效力等级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2、同位阶的卫生法律规范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自权限范围内适用:卫生部门规章之间、卫生部门规章与政府卫生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4、新法优于旧法。5、不溯及既往原则第四节卫生法的效力范围一、卫生法的效力范围卫生法的效力范围,是指卫生法具体生效或适用的范围,包括卫生法在时间上的效力,在空间上的效力及对人的效力三个方面,即卫生法律规范在什么时间、什么地方、对哪些人发生法律效力。(一)卫生法的时间效力时间效力是指卫生法律规范从何时开始生效,何时终止生效,以及对其颁布实施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1.生效。(1)在法律、法规、规章中明确规定颁布之日生效。(2)在法律、法规、规章中具体规定由其颁布后的某一具体时间生效。(3)法律、法规、规章中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生效时间,一般应视为颁布之日起生效。2.卫生法的失效。(1)新法颁布实施后,相应的旧法即自然丧失效力。刑法修正案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原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2)在新法中明文宣布相应旧法废止。(3)有关机关发布专门的决议决定,宣布废止某些法规、规章。3.卫生法的溯及力。即卫生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对它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二)卫生法的空间效力1.在全国范围内生效。2.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生效。一是地方性卫生法规和规章,只在发布机关管辖的区域内生效;另一种是某卫生行政法规或国务院部门的卫生规章,是国务院或其部门针对特定区域制定的,该法规、规章明文规定在一定范围内生效,就只能在其限定的范围内适用。(三)卫生法对人的效力1.对卫生法律规范空间效力范围内的所有人均适用。2.对空间效力范围内某种具有特定职能的公民、法人和组织适用,如《执业医师法》。3.对空间效力范围内的某些人适用或不适用,由该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明文作出规定,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53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开办医疗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规定。”第五节卫生法律关系一、卫生法律关系的概念卫生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在卫生管理和医药卫生预防保健服务过程中,依据卫生法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特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二、卫生法律关系的特征二、卫生法律关系的特征(一)卫生法律关系是基于保障和维护人体健康而结成的法律关系。卫生法律关系是在卫生管理和医药卫生预防保健服务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关系,但无论是在卫生行政管理中形成的卫生法律关系,或者是在卫生服务中形成的卫生法律关系,还是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卫生法律关系,其内容都体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