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欧封建法制史的几个问题西欧法制史是天主教会法、罗马法、日尔曼法相互融合的历史。研究这三者对欧洲封建法律制度发展的影响,有助于了解西欧封建法制史的特点以及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形成过程。(一)教会法亦称宗规法或寺院法,是天主教会制定的教会法规的总称。包括教会的组织结构,各类制度,教徒的生活守则以及教会与世俗政权的关系等。教会法是在基督教产生以后神职人员掌握国家司法权的过程中逐步发展起来的,开始仅是教徒的信条,没有法律规范意义。基督教产生于公元一世纪罗马帝国奥古斯都和提比略皇帝统治时期。它的前身是被罗马帝国征服的犹太王国下层居民中流传的犹太教。传说巴勒斯坦一个村庄的那撒勒人耶稣是这个宗教的创始人。基督教会宣称:耶稣是神的化身,为拯救世人,从天降临,由圣灵降孕于童贞女玛丽亚而生。耶稣教人行善,医治病人,驱逐妖魔,能使死人复活。一切受灾难的人死后都会升入天堂,而富人、剥削者死后则进入地狱,他们走进“天国”“比骆驼穿过针孔还难”(《旧约书》)。早期基督教的教义,反映了劳动人民对富人的蔑视,对罗马统治者的斗争以及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同时也表明劳苦大众找不到摆脱苦难的正确道路,只好寄希望于来世。公元三、四世纪,罗马奴隶制度濒临危机,一些精神萎靡、意志消沉而无所寄托的奴隶主,逐渐由憎恨基督教改而信封并通过向教会捐赠财物控制了基督教。基督教的性质开始发生变化。公元313年君士坦丁皇帝颁布“米兰敕令”,承认基督教的合法地位。从此基督教转而为奴隶主阶级的统治服务,着力宣扬“原罪”、忍受、驯服和君权神授。教会信条逐渐获得国家认可,成为法律,并且得到广泛传播。公元四世纪末,罗马帝国正式分裂为东西两部分。即东罗马帝国和西罗马帝国。基督教实际上分为以希腊语地区(东南欧一带)为中心的东派和以拉丁语地区(西欧广大地区)为中心的西派(公元1054年,罗马教皇与君士坦丁堡大主教相互革除教籍,东西方教会始正式分裂)。以罗马教皇为首的西部教会,自称“公教”公选教皇的意思改名天主教;以君士坦丁堡为中心的东部教会自称“正教”(正统的意思)或称“东正教”;分别对西欧和东南欧国家施加影响。公元五世纪,西罗马帝国灭亡。基督教继续被侵入西罗马帝国的各日尔曼王国所确认。公元八世纪,法兰克王国宫相查理8226;马德德儿子丕平发动宫廷政变,推翻了墨洛温王朝,篡夺了王位。丕平为使王位合法化,特请罗马教皇给他进行加冕礼,随之将意大利中部地区大片土地赠给教皇,作为对加冕的报酬。从此,西欧各国君主纷纷由教皇加冕,借以宣扬王权神授。相应地也提高了教皇的地位。教皇还不断利用宗教迷信,扩充自己的势力,按照“授职式”,在教会内部建立教阶制。教皇为教会的最高首脑,下设枢机大主教(亦称红衣主教,是教皇驻各国的代表)、主教、修道院长、神甫、修士等,主教都有各自的领地,根据职权范围和领地的大小分为教省、主教辖区、教区等,教区内设修道院,最小的村镇也设教堂,置神甫。公元810年,在阿亨召开的宗教会议上,按财产多少,把神职人员分为三个等级,第一等级拥有3000到8000处领地;第二等级拥有1000到3000处领地;第三等级拥有不满1000处领地。德国著名的富尔达修道院拥有15000处领地。从遗留下来的格里哥利《通信登录簿》和罗马城居民户籍簿可以看到,教会把领地分成小块出租给农民,收取现金或实物地租。主教在其辖区内享有“特恩权”,世俗官吏无权过问教会领地的事务。教会向居民征收各种苛捐杂税,居民无论从事农牧业生产,所有生禽、家畜、蛋类、奶类、谷物、蔬菜每年都要向教会交纳十分之一,是谓“什一税”;婴儿受洗,成年人那受坚振礼,举行婚礼等,都应向教会特别捐献,甚至死人也要将遗产十分之一划归教会。教会对居民拥有司法权、由法庭、由监狱,审理居民各种民、刑事案件。教会把居民组织成武装,由主教或修道院长统辖。十字军东征时期,教会还组织了“圣殿骑士团”、“护卫骑士团”等跨国籍的军事组织。每一个教会领地,每年都应向教皇汇报领地经营情况,向教皇献纳大宗金银珠宝和谷物。由此可见,以教皇为首的天主教会已成为中世纪西欧的“国中之国”。在意识形态领域,由于“中世纪是从粗野的原始状态发展而来的”,僧侣是当时唯一读书识字的等级,教会垄断了文化和教育。于是一切科学都被纳入神学轨道,由其内容是否符合教会的教义来决定取舍。符合者,成了神学的分支;反之,一切革命学说都被宣布谓“亵渎上帝”,成了神学的异端;“一切按照神学中通行的原则来处理。教会教条同时及时政治信条,圣经词句在各法庭中都有法律的效力”。正因如此,教会法成为欧洲封建国家通用的法典,教会法庭甚至凌驾国家法庭之上。教皇经常以国际最高仲裁者的身份干涉各国的内政。教会法设计的范围极其广泛,它不仅调整教会内部关系,惩罚神职人员的渎职行为,而且对于俗人具有“罪孽”因素的一切行为都横加干涉。教会宣称:人一出生,就是有罪的(“原罪”),因此,事实上教会法调整的范围没有然那和限制。教会法从维护教会利益出发,将违反教义或宗教信仰行为入叛教、崇奉异教,别立教派,行妖术、巫术,以及亵渎圣物等定为特别重大犯罪;将违反教规如杀人、偷盗、“贪恋他人财物”以及一切破坏封建生产关系的行为定为“违反天意”、“破坏上帝安宁”罪;将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定为亲属相奸罪,通奸罪,重婚罪,违背贞操罪(incontinence),谋淫罪(procuration),叛逆尊亲罪等。此外,教会法还根据“不可作假证”的教会解调演绎处伪造货币罪,伪造文书罪,出示伪证罪,损害他人名誉罪。对上述犯罪,轻者革除教职,没收财产或裸体游行;中这处以死刑(火刑或“点天灯”)。为了镇压“异端”,巩固教会的统治地位,十三世纪教皇格里哥利九世还勾结世俗政权,在法兰西、意大利、西班牙等国设立专门从事侦察和审判有关“异端嫌疑”的宗教裁判所,以纠问主义的审讯方式对进步思想家、科学家进行极其野蛮的刑讯和屠杀。在民事法律关系方面,有关出生登记、婚姻登记、离婚、家庭关系、设计具结宣誓及所谓重利盘剥的契约关系等等,也都由教会法调整。教会法认定“婚姻是上帝的恩赐与批准”,应在神职人员主持下举行仪式,恪守“夫妇一体”的原则,夫为一家之主,严禁离婚。由于教会法调整的范围如此广泛,使教会成为中世纪主要的法律制定者,相应地,教会法也表现为多种形式:1、《新旧约全书》即《圣经》,是基督教的经典,教会法的主要渊源。《旧约书》源于犹太教的圣典,共三十九卷,分律法书、先知书和圣著三部分,包括《摩西五经》、《所罗门三书》、《四大先知书》和《十二小先知书》;《新约书》是基督教本身的经典,共260章,包括《四福音书》(即《马可福音》、《马太福音》、《路加福音》、《约输福音》),使徒保罗和其他使徒的《书札》等。2、教皇敕令,包括教皇和罗马教廷向各地或某一地区发布的命令、通谕、教谕等,是教会法的主要部分。3、宗教会议的决议,主要是教会国或教区召开的各种宗教会议制定的决议、法规等。中世纪各国君主都想通过教会巩固自己的地位,经常亲自参加或主持宗教会议,并且利用国家名义颁发会议制定的各种文件,强令各地贯彻执行。此外,还有从罗马法和地方习惯法转借来的某些规范,这些规范渗透在教皇敕令、宗教会议决议以及教会法庭的判例中,没有成为独立形式。。十二世纪后,教会法不仅成为各宗教法庭的判案根据,而且成为各类学校的必修科目;出现了不少教会法学家和教令学家;教会法内容日趋繁杂;阐释教会法的著作和教会法汇编也应运而生。最早的一部教会法书籍是1139—1142年意大利北部波伦那大学的修道士格拉体安(gnatian)编写的《历代教令提要》(concdauceofdisedantcanous),通称《格拉体安教令辑要》(gnatian’sdecretum)。全书分三部分:第一部分论述法律的来源和神职人员的特性;第二部分列举和分析各种触犯教会法的案例;第三部分论圣事的本性。这部著作的特点事采用当时经院学者中流行的所谓“辩诘”方式,先把各种触犯教会法的情况分类编排;再就每一案件进行法理分析,援引圣经、教皇敕令和宗教会议决议;最后做出结论。这部著作实际上是一部法律汇编和法理诠释。它一经问世,便成为各天主教王国适用教会法的主要依据,后来贝教皇收入官方教令集,再天主教会中沿用了五百年之久。1234年,教皇格里哥利九世(gregy九)又编纂一部《官刊教令集》,称《格里哥利九世教令集》,分五编:第一编规定教会法院及其管辖权;第二编诉讼程序;第三编教士的义务和特权;第四编婚姻;第五编对犯罪的惩罚。以后又相继又三部教令集出现,即1298年教皇卜尼法八世(boniface八)编纂的《卜尼法八世教令集》(通称为libersextus);1317年教皇克里门特五世(clement五)编纂的《克里门特五世教令集》(clementinae);1582年教皇格里哥利十三世编纂的《教会法大全》(cpusjuriscanonici)。《教会法大全》是中世纪西欧最后一部教会法汇编,它将《格拉体安教令集》及其以后官方教令集汇编在一起,集以往教令集之大成,在中世纪西欧同《查士丁尼国法大全》(cpusjunsciviles)相对立,对西欧各国法律制度的发展有巨大影响。成为西欧各国主要法律渊源之一。(二)恩格斯指出:“罗马法士纯粹私有制占统治的社会的生活条件和冲突的十分经典性的法律表现,以致一切后来的法律都不能对它做任何实质性的修改”。正因如此,当西欧各国货币经济发展的时候,罗马法便作为现成的法律被各国广泛采用。西欧中世纪重新研究和采用罗马法,首先是从意大利开始的。本来罗马法在意大利固有城市中的适用,就从来没有中断过,十二世纪新城市兴起,市民要求广泛采用罗马法,以适应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从而推动了对罗马法的研究。波伦那成为研究和传播罗马法的中心。当时的研究方法主要对《查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纂》的正文从标题到字句逐加阐述和注释,从而形成了注释法学派(postglossates)。这个学派的创始人是伊纳留(irnerrius1085-1125年)。他的两个著名学生是布加鲁斯(bulgarus)和马丁奴斯(martinus)。伊纳留在波伦那举办法学讲座,使法学从神学中分立出来,成为独立的学科。听讲者达万人,不仅有意大利各地的学生,而且吸引了欧洲各国的青年和学者。由此约在1158年发展成为波伦那大学,这是欧洲最古老的大学(实际上是法律大学)。伊纳留使几乎被忘却的罗马法复兴起来。获得“法律之光”(lampofthelaw;lucernajuris)的尊称。继意大利之后,欧洲各国也先后建立起大学,对罗马法的研究形成了热潮。在法国,第一所大学使路易九世在位期间(1226-1270)创办的巴黎大学。这所大学最早建立学位制,分博士、硕士和学士。取得“学士”资格应在拉丁文普通班课程学完后举行考试;“硕士”(licencie这个词和“讲师”是同义语)资格的考试,则应在每个学院的专门学科修毕后举行,目的是取得教书的资格;“博士”头衔的取得,可以不经考试,只须经过认可仪式。在巴黎大学,罗马法和教会法分庭抗礼,讲师和学生中间经常因意见分歧而引起械斗。路易九世还派出大批留学生到意大利研习罗马法;开始起用法学家担任王室法官,从而打破了法学为僧侣垄断的现象。此后二百多年,法国的法学几乎完全被意大利注释法学派的势力所支配,直到十六世纪,法国所有法律学校和司法机关对罗马法的解释,无不采取意大利注释法学派的见解;法国最高法院和派往各地的巡回法官宣判案件,也多半参照罗马法。罗马法已成为法国的国法。在德国,由于德国王室所建立的神圣罗马帝国被认为是古罗马帝国的延续,罗马法对德国的影响自然更大一些。一个明显的例子是,当时形成了一种制度:法院对疑难案件的判决,事先要征询大学法科师生的意见。十五、十六世纪,是德国全面采用罗马法的时代,德国法学家和职业法官,巧妙地将罗马法同德国习惯法、地方法乃至教会法融合为一体。从而制定出一系列成文法。此外,罗马法对西欧大陆其他国家如西班牙、葡萄牙、荷兰等也有着巨大的影响。各国都加强了对罗马法的研究。到十三世纪,各国担任法官的首要条件是精通罗马法。罗马法成为西欧大陆国家立法和司法的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