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天一案分析本文结构案例背景强奸罪构成要件争论点探讨总结与思考案例背景2013年2月19日,北京市海淀分局接到一女事主报警称,2月17日晚,其在海淀区一酒吧内与一李天一等人喝酒后,被带至一宾馆内轮奸。2013年3月7日,李天一等人因涉嫌轮奸已被依法批捕。7月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李天一等人涉嫌强奸一案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3年8月28日上午9时30分,李天一等人涉嫌强奸一案在海淀法院第17法庭正式开庭审理。2013年11月27日9点,李天一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区西中法庭依法公开宣判。二审裁定驳回上诉人上诉,维持原判。案件过程李某某5人Global夜店包房杨某某和另一小姐被酒保带入包房离开夜店奔向金鼎轩杨某某呕吐李某某闹事李某某家车库酒保离开6人湖北大厦开房实施轮奸过程给付2000元嫖资5人离开杨某某报警案例背景强奸罪构成要件争论点探讨总结与思考强奸罪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4)二人以上轮奸的;•(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强奸罪要件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又称贞操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强奸罪要件客观要件•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必须违背妇女意志,此为本罪本质特征。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强奸罪要件客体要件符合客观要件有争议主体要件符合主观要件符合量刑?客观要件争议的影响罪与非罪此罪彼最罪轻罪重案例背景强奸罪构成要件争论点探讨总结与思考争论点探讨争论点本案属于卖淫还是强奸罪强奸陪酒女是否应减轻责任判决是否合理争论点一:强奸or卖淫强奸与卖淫的区别本案受害人身份暴力行为受害人意愿综合推断强奸与卖淫的区别与联系强奸卖淫客观上(1)暴力胁迫等行为(2)性行为有有可有可无有主观上(1)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否本案受害人身份受害人陪酒女另一陪酒女供述夜店与李某某等人在包厢相识的行为与酒保的关系出台费、嫖资非陪酒女受害人供述暴力行为暴力行为的原因暴力行为的时间暴力行为的程度暴力行为与性行为的相关性与性行为相关与性行为无关性行为之后性行为之时性行为之很久前足以达到胁迫效果无法达到胁迫效果二者相关性小二者相关性大被害人意愿被害人意志开始时同意途中改变意志性行为前改变意志轮奸时改变意志性行为后改变意志始终不同意被害人是否清醒本案资料李某某在首次讯问中说,“杨某某在车上一直嚷嚷要找张伟,还一个劲地用脚乱踢,我们怕她影响魏某某(即大魏)开车,我和张某某、王某三人就上前制止她,不让她乱蹬”,“我们没有打她,只是用手捂着她的嘴,还按着她不让她瞎折腾。”一位参与庭审的被告律师称,杨某某用脚踢了正在开车的大魏,“踢得大魏的眼镜都掉了”,公诉人在开庭时描述这一情节为,“杨某某当时能踢多高就踢多高,这反映出,杨某某在车上有激烈的反抗行为”。湖北大厦视频显示:杨某某走在李某某与王某中间,三人一起穿过湖北大厦旋转门走进大堂,他们身后跟着小魏。这段持续几十秒的视频中,杨某某有一个右手搁在李某某左胳膊肘里的动作,随后他们进入电梯。电梯监控视频显示:在电梯里,杨某某用手抓着李某某的手,并将其搁在李某某的腹部处,乘坐电梯期间,李某某的右手曾有一次缓慢地扬起,再缓慢地落在杨某某身上。湖杨某某首次报案时被警方询问其被强奸时是否反抗,杨某某彼时答复,“我反抗了,但是他们打我,还威胁我,我害怕就不敢反抗了。”但在2月26日面对警方同样的询问时,杨某某又称,“在他们强奸我的过程中我一直就躺在床上,没有任何反应。”对于房间内的供述几名当事人证言非常矛盾。但比较可信的是有人踹了杨某某两脚,李某某抽过杨某某嘴巴。《法医临床学伤检临时意见书》证实,杨某某系轻微伤,倾向于受打击造成。综合推断杨某某属于坐台小姐,并且最初谈及出台或性服务费用确实存在暴力行为,但暴力行为对性侵行为的威胁恐吓程度有待商榷,可暂定为有一定关系被害人意愿并非不清醒或自始不同意,但其意愿的改变于性侵之前还是性侵之后以及意愿改变的原因很难认定。但可基本认定为行为人违背了被害人意志总体来说,存在暴力行为,且违背了妇女意志,本案李某某行为属于强奸而非单纯的嫖娼争论点二:强奸陪酒女是否应当减轻责任?诱惑犯罪程度陪酒女意志揣测难度陪酒女所受伤害大小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是否应当减轻责任诱惑犯罪程度强奸罪陪酒女夜店环境陪酒女服务内容普遍印象酒精作用良家妇女不易诱惑陪酒女意志揣测难度相比良家妇女,普遍认为陪酒女更易有意愿与客人发生性行为酒精作用后,话语意志真假难辨容易因金钱等原因改变意志较难揣测与较易忽视陪酒女意志陪酒女所受伤害大小绝大多数性行为经验丰富,贞操感较弱朋友圈子大多同质,性行为的重视度较低,不易让受害人出现抬不起头等感觉相比良家妇女,从身体方面讲,较多的性行为经验会使陪酒女在性行为中受到的物理伤害较小陪酒女在性侵过程中,遭受的伤害较小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有观点认为:•陪酒女的权利与普通女性一样应平等的受到法律保护。个人观点认为:•同意以上观点•但应在同样前提下适用平等原则。•例如:同样在正常生活时,陪酒女与普通女性应享受同等权利,因为其没有对潜在性侵行为人有过分激励性举动。•而在夜店陪酒等场合,陪酒女已将潜在性行为人的性侵动力提高到与普通生活中不同的程度,将潜在犯罪人的犯罪几率大大提高。因此这时便不能完全按照平等原则论处。是否应当减轻责任本人认为,根据具体情况,一定程度上应当减轻性侵者的责任。争论点三:量刑是否合理强奸罪量刑标准从轻、减轻处罚标准社会舆论作用量刑是否合理强奸罪量刑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4)二人以上轮奸的;•(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从轻、减轻处罚标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社会舆论的作用双江之子富二代、官二代海淀银枪小霸王蛮横无理、有前科社会舆论的作用减轻处罚已无可能网络舆论偏激仇官仇富心态社会影响与司法公平兼顾量刑是否合理•使用刑法236条轮奸条款,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刑法17条从轻处罚条款•判决李某某十年有期徒刑•比较合理法院判决•使用刑法236条轮奸条款,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刑法17条减轻处罚条款•判决李某某3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社会舆论而被阻却可能判决•法院判决属于合法合理范围综合来看总结与思考案例背景强奸罪构成要件争论点探讨总结与思考总结客体要件符合客观要件属于合理范围主体要件符合主观要件符合量刑属于合理范围思考•女性性行为意愿改变对于强奸性质的判定•性行为前1小时?1分钟?1秒?行为中?思考一•受害人诱惑犯罪程度对罪犯责任的影响•是否应考虑受害人诱惑犯罪的程度?思考二•社会舆论对司法判决的影响程度•有无方法兼顾司法判决的公证和社会舆论的意向?思考三李天一案分析到此结束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