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要求简介环境保护部环境影响评价司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管理处二○一四年五月提纲一、“三同时”验收管理的基本认识二、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三、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管理现状四、认真把握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要求一、“三同时”验收管理的基本认识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是两项体现“预防为主、源头控制”方针、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保护管理基本制度,是我们工作的法律依据和基础。1973年--1979年(环保法试行)--1986年(三部委办法)--1989年(环保法)--1998年(建设项目条例)--2002年(环评法)--2014年(环保法修订)中国特色?环境影响评价:准予项目开工建设(从事特定活动)。验收:准予项目正式投产。2004年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后,这种管理模式未有根本性改变。审批制、核准制、备案制分别在可研阶段、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备案后开工前报批环评文件。中国特色?项目若要真正开工建设或投产,需获得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最终的审批、核准、认可。对正常守法项目而言,通过环评是其开工的必要不充分条件!联系与区别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决策层面执行层面事前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入口相对严格出口相对宽松技术管理手段技术管理手段责任、风险责任、风险职责集中职责分散主动申报为主监督检查为主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不平衡的现状亟待改变!狭义与广义“三同时”狭义:1998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项目建设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广义:2002年《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验收的称谓和内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提法更准确,过去习惯的“三同时”验收说法含义不够全面。验什么?(13号令)设施--主要指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硬件设施。对策措施--除上述设施外,还包含风险防范措施、与项目有关的原有污染和生态破坏治理措施、有相关有关的外部条件要求,如规划调整控制、防护距离搬迁、落后淘汰关停、区域削减等。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法律、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七十一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七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六十九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八十一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7、《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253号令)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8、《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原环保总局第13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条款及制度措施89年《环境保护法》规定有关法律相关规定新修订《环境保护法》规定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26条第1款(污染防治设施“三同时”)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第17条第三款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第11条第三款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第14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的验收应当与对主体工程的验收同时进行。第14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第21条与核设施相配套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验收合格的,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法中竣工环保验收与有关法律相关规定衔接条款及制度措施89年《环境保护法》规定有关法律相关规定新修订《环境保护法》规定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36条(违反“三同时”的处罚)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第71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47条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69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48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第51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建造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或者防治防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未明确,可参照单行法有关固定环境保护法中竣工环保验收与有关法律相关规定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变更环评(内因)和环评审批后超过五年才建设的情形–第二十六条建设中同时落实环评要求–第二十七条环境影响后评价(外因)–第二十八条对投运后的建设项目跟踪检查–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环评的法律责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在“第三章环境保护设施建设”中有8条规定,在“第四章法律责任”中有3条规定。–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探讨:哪些项目需要试生产?)–第十九条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关于试生产是不是所有项目都需要试生产?不是。见《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一直未出台配套规章,就此作出具体明确的界定,实施过程中出现了试生产扩大化的倾向,借试生产名义长期(超过一年)违法生产,甚至在试生产期间发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关于试生产试生产的目的及存在的必要性?目的:因为受工艺、技术设备、施工质量、管理水平等因素影响,短期内很难达到设计要求负荷参数,需要进行调试、磨合。如何处理:一是修订条例时取消关于试生产的规定,对确需进行试生产的少数行业项目如化工石化,个案处理。二是仍保留关于试生产的规定,对确需试生产的行业项目以目录形式加以界定。关于试生产试生产是否需许可?不是行政许可。试生产与验收的关系?试生产期间做什么?谁做?监测环保设施运行情况(业主委托监测站进行)监测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目前基本未开展,缺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探讨:哪些情况需要分期验收?)–第二十二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关于分期验收哪些应当分期?分期验收的基础是与主体工程进度相匹配、相对应的环保设施(不是全部)已同步或提前建成,具备与先期投产的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运行的条件。关于分期验收哪些不应当分期?(三种常见的误读)将密不可分的主体工程拆分(甲和乙水电站之间,同时审批、同期建成投产(2010年4月和12月)、原存在上下抽蓄关系、共用环保设施)。将主体工程与辅助公用工程拆分(某公司年产300万吨矿井与配套选煤厂之间)。将主体工程与环保设施拆分(某氧化铝一期工程与其排泥库之间)。分期验收有何管理要求?对于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可分期进行环保验收。管理实践中,兼顾环境影响、管理成本、试生产时限等因素。例如,一个2台60万千瓦机组的火电项目,建成投运时间间隔不超过3个月,建议一并验收;一个港口项目可能包含多个泊位,如果前后泊位投运间隔较长,需要分期验收。部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环保设施(措施)具有隐蔽性和不可挽回的特点。这种情形也可称为分阶段验收。例如水利水电类项目,环评中往往要求截流前环保检查、蓄水前分阶段验收。需说明两点,一是分期投入试生产和分期验收的前提是配套的环保设施和环保措施必须落实;二是涉及整个工程的环境影响,如在第一期或前期工程验收客观上无法评价,在后期验收时必须一并予以分析说明(注意分期验收中环境质量的监测)。同时注意分期验收中“以新带老”的落实情况(如安钢、电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由审批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