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届六中全会系列前瞻之六关于文化产业发展若干问题的思考专家简介:高书生,1961年12月生,中宣部改革办副主任,国家行政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北京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研究员。曾在国家体改委、国务院体改办工作,参与国家若干改革方案的制定。2003年以来,主持和参与文化体制改革多项配套政策、文化产业振兴规划和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政策的制定,主持?国家"十二五"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起草工作。编者按: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于10月15日至18日在北京召开,将对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作出全面部署,对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提出新任务新要求。从9月15日开始,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将组织系列原创报道,对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进行前瞻报道,欢迎广大专家、网友关注,并积极参与报道。投稿信箱:lilun@peopledaily.com.cn文化产业是伴随着文化体制改革而逐渐兴起的新兴产业。发端于2003年的文化体制改革,区分了公益性文化事业和经营性文化产业,为文化产业发展扫清了认识障碍和体制障碍;2009年国务院发布了《文化产业振兴规划》,把推动文化产业发展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2010年中央关于制定“十二五”规划的建议提出“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为文化产业发展确立了目标。在不到十年的时间里,文化产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自发到自觉、从局部到全局,在人类产业发展史上都属罕见。要促进文化产业又好又快发展,需要集思广益,进一步理清思路。本文拟就文化产业发展中的若干重点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供大家研究参考。一、关于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关系区分公益性文化事业与经营性文化产业,这是我们党的一大理论创新,既为文化体制改革提供了理论依据,也为发展文化产业清除了理论障碍,同时为全国事业单位改革提供了有益借鉴。然而,文化体制改革时至今日,仍然听到两种相互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公益性文化事业与经营性文化产业是区分不开的,在二者之间总是存在相互重叠的“准公益性”灰色地带;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事业与产业只是概念之分,文化是可以产业化的,应当大力推动“文化产业化”。这两种观点都失之偏颇。长期以来,我国文化单位大都采取事业体制,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自2003年起,文化体制改革坚持一手抓公益性文化事业、一手抓经营性文化产业,把文化单位区分为公益性和经营性两种类型,推动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其成为合格的文化市场主体。经过几年的实践探索,在出版发行、文艺表演以及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等重点领域,除个别单位继续保留事业体制外,绝大多数都已作为经营性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即使在最难区分的新闻媒体行业,也已确定改革思路:党报党刊将广告、发行、印刷等经营性部分剥离出来转制为企业,电台电视台将网络传输、电视剧制作以及广告经营等经营性部分也剥离出来转制为企业,实行制播分离。下一步,拟将各类报刊社区分为时政类与非时政类两种类型,推动非时政类报刊社转制为企业。文艺院团的分类改革被认为是最难的,目前也确定了基本思路,即保留事业体制的主要有三类:一类是代表国家水准、起示范作用的,主要是文化部直属的文艺院团;一类是体现民族特色、属于民族瑰宝的,如少数京剧、昆曲;再一类就是市场发育需要一定过程、高雅艺术的,如芭蕾、交响乐、歌剧等。文化体制改革的实践证明,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是分得开的,在公益性和经营性之间不存在模糊地带。按照文化体制改革的“时间表”,党的十八大以前基本完成改革任务。从党的十六大到十八大,前后十年时间,文化事业单位就基本完成了分类改革,这在我国改革史上是一个奇迹。特别是在文化体制改革过程中,始终坚持严格的、规范的改革,凡是转制为企业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必须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核销事业编制,做到“可核查、不可逆”,在体制上保障和巩固改革成果,为全国事业单位改革树立了典范。需要强调的是,文化体制改革从来没有提出“文化产业化”,而是始终坚持事业和产业“两轮驱动”。即使全面完成文化体制改革,所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依然存在一定数量的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包括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站)等,也包括继续保留事业体制的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以及时政类报刊社、公益性出版社和重点文艺院团等。“文化产业化”的观点,是对文化体制改革的误解。关于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之间的关系,除了对二者进行科学的区分外,还应当揭示二者之间的内在联系。如果说区分事业和产业是为了推动改革,那么,强调二者之间的内在联系则是为了促进发展。文化是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集体记忆,她以物质的和非物质的形态传承,并作为共同财富、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成为公益性文化事业的主体。从这个意义上讲,文化事业是文化的积累与积淀,而文化的积累与积淀是永恒的、永无止境的,图书馆、博物馆等积淀的就是人类在过去创造的灿烂文化。与此同时,人类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还在不断创造新的文明成果,在充分吸收以往优秀文化的基础上,还会产生新的精神文化需求,并表现为各种市场需求。为满足人民群众的当期文化消费,就要依靠文化企业创作生产丰富多彩的文化产品和服务,繁荣文化市场,从而形成了文化产业。如果把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置于历史长河中去考察,二者的内在联系就是显而易见的:一方面文化产品和服务作为文化产业的成果,除满足当期消费外,必然会作为文化的积累与积淀,逐渐转化为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成为公益性文化事业的重要组成组分。因此,文化产业发展是文化事业繁荣的基础。另一方面文化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极大地激发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创造性,文学艺术、人文社科、科学技术等原创作品不断涌现,成为文化产业发展的源泉,促进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因此,文化事业的繁荣是文化产业发展的源泉。有鉴于此,深刻把握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内在联系,有助于深化对文化发展的规律性认识,在更高层次上寻求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有效途径,推动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二、关于内容生产和传播渠道的关系当前,文化生产力相对落后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之间的矛盾,依然是我国文化建设面临的主要矛盾,表现为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供给能力明显不足。在文化产品和服务的需求与供给这对矛盾中,供给不足是矛盾的主要方面。造成供给不足的根本原因,既有生产能力不足的总量矛盾,也有布局不合理的结构矛盾,总量和结构矛盾交织在一起,加剧了供给不足状况。解决总量矛盾的主要手段,就是要大力吸引社会投资,迅速扩大生产能力。要提高投资的有效性,避免无效投资,就需要在战略上调整文化产业布局和布点,首先要正确处理好文化内容生产和传播渠道的关系。人们习惯于把文化产业称作“内容产业”。从文化的特性看,内容是文化产业的内核,这一称谓无可厚非。但文化是无形的,其传承和传播需要载体,需要渠道和终端,这一特性是不该被忽略的。基于此,把文化产业看作是内容和渠道的集合体,既包括文化内容生产,又包括文化传播渠道,应当说更为贴切。关于内容生产的类别,习惯上按照行业区分,包括影视制作、文艺演出、新闻出版、动漫游戏等。目前,我国文化内容生产体系较为完备,从文学创作到艺术生产,从舞台表演到影视剧生产,从音乐、广告制作到书报刊出版,等等。关于文化传播渠道,目前主要有四条,即出版物发行(含图书和报刊)、广电传输网络(含有线和无线)、电影院线和文艺演出院线。相对于较为完备的内容生产体系而言,我国文化传播渠道显得“支离破碎”、有系无统、不够完整。在图书发行渠道上,过去的新华书店系统是一个完整的体系,但这些年被肢解了,特别是随着各地组建省级出版发行集团公司,新华书店一般都变成了出版集团公司的附属物,其首要任务是优先发行本版图书。与图书发行一样,有线电视传输网络存在同样的问题,尽管中央投资建成了光缆干线网,但分配网(俗称用户网)由地方运营,即使顺利实现了“一省一网”目标,依然是以省为单位封闭运行,而不能互联互通。相对而言,电影和文艺演出两条院线以及广电无线传输网络,组建之初就提倡打破地区封锁,实行跨地区经营。渠道不畅,已成为制约文化产业发展的“瓶颈”。要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文化市场体系,需要把文化传播渠道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特别是要打破地区封锁,建成互联互通的高速公路,各地可以合理设置“收费站”,但不能再“画地为牢”,人为地阻隔文化传播。需要强调的是,相对于“内容型”文化企业而言,“渠道型”文化企业更容易在短期内迅速扩大规模、壮大实力。对比分析文化产业的内容生产和传播渠道,从产业体系的完整性看,传播渠道无疑是“短板”或“短腿”。因此,在文化产业的功能布局上,倡导“渠道优先”更迫切,也符合文化产业发展的实际。三、关于骨干文化企业和中小文化企业的关系产业是企业的集合体,文化产业也需要有数量众多的文化企业支撑。文化产业同其他产业相比,既有共性,也有个性,因为文化产品的创作生产具有个性化强的特点。鉴于此,推动文化产业发展,既要尊重产业发展的一般规律,也要遵循创作生产规律,兼顾集约化与个性化、社会化生产与分散化创作之间的关系。一方面要培育市场占有率较高的骨干企业,促进文化资源和要素向优势企业适度集中,提高产业集中度;另一方面则要大力发展机制灵活、市场反应快、适应力强的中小企业,不断拓展文化产业的广度和深度。培育骨干文化企业,扶持中小文化企业,形成较为完善的、配套协作的分工协作体系,应当是文化产业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目前有一种倾向,主张大力发展中小文化企业,甚至把文化产业发展的希望寄托于中小文化企业。这种观点有失偏颇。文化企业从创业、成长到成熟,规模会越来越大。只有被竞争淘汰的中小企业,没有不谋求扩大规模的中小企业。换句话说,做优做强甚至做大,几乎是每个企业家的梦想。不可否认,由于文化产品创作生产所具有的个性化强的特性,无论文化产业发展到何种程度,中小文化企业都具备骨干文化企业不可替代的发展优势,都会有较大的生存空间。特别是随着文化产业的分工越来越细,“小而全”的文化小生产格局被打破,那些专业性很强、比较优势明显的中小文化企业会越来越多。同样不可否认的事实是,我国目前骨干文化企业的数量偏少。特别是由于地区封锁、行业壁垒,由于文化资源尚未与资本市场实现有效对接,文化企业的规模都不够大、竞争力都不够强,即使掌控稀缺资源的国有文化企业也难以做大做强,难以造就混业经营的文化产业“旗舰”或“航母”。当前,我国文化消费进入快速增长期,面对人民群众快速增加的精神文化需求,要在短时间内迅速增加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供给能力,迫切需要一批骨干文化企业。与此同时,文化产业发展已进入与科技融合的新阶段,文化企业要集成应用新技术,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本实力。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目前活跃于国际文化市场的文化企业,都是实力雄厚、竞争力强的“巨无霸”。从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角度看,也需要一批骨干文化企业。有鉴于此,无论是满足国内需求,还是参与国际竞争,都需要把培育骨干文化企业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如果把中小企业比作文化产业的“乐队”,那么,骨干企业就是“乐队”的指挥。文化产业发展的活力来自中小文化企业,但文化产业发展的规模、方向以及整体实力则取决于骨干文化企业。有鉴于此,在文化产业发展上应当坚持“两点论”,既要扶持中小文化企业,又要培育骨干文化企业,二者不可偏废。四、关于文化和经济的关系长期以来,人们对文化和经济之间关系的理解停留在表层,常常把文化作为促进经济发展的手段,热衷于“文化搭台、经济唱戏”,把文化视为花钱的事业,甚至于认为文化建设是宣传文化部门的事情,对文化发展采取漠不关心以至于规避的态度。2003年,国家统计局会同宣传文化部门开展了“文化及相关产业统计”课题研究,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实际,研究提出了我国文化产业统计指标体系。2005年课题组依据2004年全国第一次经济普查数据进行了统计验证,获得了较为完整、翔实的文化产业统计数据。2009年,国家统计局根据2008年全国第二次经济普查数据,对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状况进行了较为全面的统计分析。从2010年起,文化产业统计已纳入统计部门的经常性工作。据统计,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