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质量安全培训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培训内容:•一、《食品安全法》•二、《产品质量法》我国食品产业现状:中国的食品工业快速发展,现在全国的食品企业大约有50万家,规模以上的企业有2.6万家,其产品的市场占有率达到72%,这个数字说明中国现在的食品的工业化程度是相当高的,而工业化程度和产品质量控制是有直接关系的。中国食品的质量也不断提高。大型企业的生产规范和国际上的大型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规范是接轨的,它们逐渐成为市场的主导。近年食品安全事件回顾:1、2005年2月,在英国最大的食品制造商第一食品公司生产的产品中发现了被欧盟禁用的苏丹红(一号)色素。不到1个月,苏丹红事件席卷中国;2、2006年9月13日,上海市发生多起因食用猪内脏、猪肉导致的疑似瘦肉精食物中毒事故,截至9月16日已有300多人到医院就诊。9月17日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确认中毒事故为瘦肉精中毒;3、2008年,安徽阜阳劣质奶粉发生的“大头娃娃事件”;4、2008年9月,全国发生多起哺乳期婴儿食用三鹿奶粉,患有“双肾多发性结石”和“输尿管结石”的病例。经查,熊猫、圣元、蒙牛、伊利等22家生产的奶粉含有三聚氰胺。这就是当年轰动全国的“三鹿奶粉事件”《食品安全法》: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的实施,标志着已实行近14年的《食品卫生法》的终结。从食品卫生到食品安全,绝不是两个字的简单变化,而是意味着食品安全监管进入一个新阶段,也对我们食品行业提出新的更高要求。《食品安全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五章食品检验第六章食品进出口第七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食品安全法》第一章总则•阐述了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该法的适用范围;•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社会责任;•明确了食品安全分段监管体制以及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职责;•规定了食品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的职责;•鼓励食品安全科技研究•及提倡社会监督。《食品安全法》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1、规定我国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2、对各监督管理部门如何提高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作出规定;•3、规定了卫生部门与具体监管部门协调配合以及科学开展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交流的有关工作原则。《食品安全法》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a、阐述了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宗旨和原则;•b、明确了食品安全标准的性质(强制性和排他性)和内涵;•c、对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公布、编号的职责部门以及现行标准整合原则作出规定;•d、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定程序作出规定;•e、对食品安全标准如何执行和查阅作出规定。《食品安全法》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一)•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中的卫生要求以及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自身管理作出规定,鼓励企业采用现代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水平;•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健康管理作出规定;•对农业投入品的管理作出规定;《食品安全法》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二)•规定了食品生产者采购原料的索证管理和进货查验制度;•规定了食品出厂检验制度;•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建立并执行食品索证和进货查验制度;•对食品的贮存以及散装食品的贮存、销售作出规定;•规定了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标明的内容;《食品安全法》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三)•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规定了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申请审批程序;•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标准;•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要求及标签•作出规定;•规定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可•以添加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食品安全法》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四)•规定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规定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在食品安全方面的责任;•对食品召回作出规定;•对食品广告作出规定,并规定有关组织和个人在虚假广告中需承担连带责任;•政府鼓励食品规模化生产和连锁经营。《食品安全法》第五章食品检验•规定了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可制度;•对食品检验人员的素质能力和行为规范提出要求;•明确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的法律责任;•规定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并对食品检验工作作出具体规定;•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行业•协会、消费者进行食品检验•时如何确定检验机构作出规•定。《食品安全法》第六章食品进出口•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经过安全性评估;•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应对进口食品安全事件时所应采取的措施;•规定进口食品生产企业需注册,代理商需备案;•对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作出规定;•规定进口商应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规定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种养殖场需备案。《食品安全法》第七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规定政府和企业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处置方案;•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程序和要求作出规定;•对食品安全事故的会同调查、应急措施和预案启动作出规定;•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调查作出规定;•对食品安全事故的现场卫生处理和流行病学调查作出规定;•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作出规定。《食品安全法》第八章监督管理•规定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制定年度监管计划;•规定监管部门可以采取哪些食品安全监管措施;•对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作出有关规定;•对监管部门如何处理咨询、投诉、举报作出规定;•规定监管部门应依法履行职责;•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对食品安全信息的报告、通报制度作出规定。《食品安全法》第九章法律责任(一)•未经许可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的法律责任;•生产经营禁止食品、未经安全性评估新食品以及拒不召回或停止经营的法律责任;•经营被污染食品、无标签食品、不符标准食品、食品中添加药品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产品未检验、标准未备案、进货未查验、信息未记录、贮存销售不符要求、标签违法宣传、违反健康管理的法律责任;•事故单位未按要求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的法律责任;•《食品安全法》第九章法律责任(二)•违反食品进出口管理的法律责任;•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的法律责任;•食品运输者的法律责任;•被吊证企业主管人员的法律责任;•食品检验机构和人员出具虚假报告的法律责任;•违反广告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政府及监管部门的法律责•违反本法的民事责任以及民事赔偿优先原则;•违反本法的刑事责任。《食品安全法》第十章附则•对本法中部分用语的含义作出规定,新增了食品安全、预包装食品、保质期、食源性疾病、食品安全事故等用语解释;•原取得的许可证继续有效;•对特殊食品的食品安全管理作出规定;•对铁路、军队食品的特殊规定;•本法授权国务院可以调整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规定本法施行日期。•产品质量的概念产品质量是指产品在正常的使用条件下,为满足合理的使用要求所必须具备的物质、技术、心理和社会特征的总和。产品质量一般应包括以下性能:(1)功能性,即产品在一定的条件下实现预定目的或规定功能的能力。(2)安全性,即产品在使用过程中不知危害人身、财产和环境的能力。(3)可靠性,即产品在规定条件下和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定功能的能力。(4)经济性,即最经济地提供使消费者满意的产品质量。(5)可维修性。《产品质量法》的概念《产品质量法》是调整因产品质量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调整两大类社会关系:(1)在国家对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产品质量管理关系;(2)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与产品的用户和消费者之间因产品缺陷而产生的产品质量责任关系。《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是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根据这一规定,《产品质量法》调整的产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以销售为目的,通过工业加工、手工制作等生产方式获得的具有特定使用性能的物品。所谓加工、制作是指改变原材料、毛坯或半成品的形状、性质或表面状态,使之达到规定要求的各种工作的统称。•2、初级农产品(指种植业、畜牧业、渔业产品等,例如小麦、鱼等)及未经加工的天然形成的产品(如石油、原煤、天然气等)不适用该法的规定。但不包括经过加工的这类产品。•3、虽然经过加工、制作,但不用于销售的产品,纯为科学研究或为自己使用而加工、制作的产品,不属于该法调整的范围。•4、建设工程不适用该法规定。但建设工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适用该法的规定。•5、军工产品不适用该法的规定。《产品质量法》的特点•《产品质量法》是一部综合性的法律规范。他调整的社会关系相当广泛,不同于国际上仅仅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产品责任关系的产品责任法,他把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和产品责任合二而一,他的立法宗旨是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体现了国家干预市场的经济法精神。•中国的产品质量法是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适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要求,给用户造成损失而应承担的一种综合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承担产品责任的条件是产品存在缺陷,并且造成了他人的损害。产品责任是一种事后救济。•产品质量责任可以存在于产品生产、销售过程中任何环节,只要违反质量义务的行为,无论是否造成了损害,均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既有救济功能,也有预防功能。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一)保证产品内在质量的义务•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做出说明的除外;•3、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二)产品标识应当符合法律要求1、产品标识的概念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或其特征、特性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标记、数字、图案等表示。根据不同的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产品标是可以标注在产品上,也可以标注在产品包装上。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2、产品质量法对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的规定:a、应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b、应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家和厂址;c、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应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d、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e、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f、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有关标识的具体标注方法,应当按照《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执行。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三)生产者对某些特殊产品的包装应当履行的义务1、产品包装的概念产品包装是指为在产品运输、储存、销售过程中保护产品,方便运输,促进销售,按一定技术方法而采用的容器、材料及辅助物并在包装上附加有关标识的总称。2、产品质量法对某些特殊产品包装的规定:对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出警示标识或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产品损害赔偿责任•一、产品损害赔偿责任的概念•产品损害赔偿责任是指生产者和销售者因生产或销售的产品由缺陷,造成用户、消费者或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