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政办发〔2014〕88号--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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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管理办法关于印发《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88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0月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管理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以下简称国务院471号令)、《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以下简称“移民安置工作”)。第三条移民安置工作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超过原有水平,并与当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第四条移民安置工作遵循下列原则:(一)以人为本,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二)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三)因地制宜,统筹规划,整合资源,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发展;(四)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五)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规模。第五条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有移民安置工作任务的市州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州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移民安置工作;有移民安置工作任务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市区人民政府”)是移民安置工作的工作主体、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实施。第六条有移民安置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移民管理工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移民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依据省人民政府湘政发〔2010〕9号文件规定履行2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移民安置工作。参与移民安置工作的项目法人、设计、监督评估等有关单位依据职责分工履行工作职责。第二章移民安置工作主要任务第七条省移民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省的移民安置工作,指导、协调、检查、督促下级人民政府的移民安置工作。(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库建设征地实物调查细则(以下简称“实物调查细则”)的审查工作,负责管理权限内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审查和移民安置规划的审核工作。(二)作为监管方与项目法人、有关市州(或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协议。(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以下简称“淹没补偿费”)管理办法,审批下达移民安置项目资金年度计划(以下简称“项目资金年度计划”)。(四)督促项目法人落实淹没补偿费,会同有关部门按审批的项目资金年度计划和实施进度及时拨付淹没补偿费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五)与项目法人共同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六)按管理权限主持移民安置的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七)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水库移民技能培训和移民干部业务培训。(八)负责协调处理移民安置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处理移民来信来访,及时向上级和有关部门反映移民安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协助本级和下级人民政府做好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社会稳定工作。第八条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行政区的移民安置工作。市州、县市区职能部门按管理权限代表本级人民政府配合项目法人和设计单位开展移民安置的规划设计工作,编制本行政区的移民安置实施年度计划,负责组织移民安置项目的具体实施,其具体职责由地方人民政府进行规定。第九条项目法人主要任务(一)委托有勘测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实物调查细则、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二)提请有关市州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申请下达“禁止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以下简称“禁建通告”)。(三)根据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与有关市州(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省移民主管部门签订移民安置协议。(四)与省移民主管部门共同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移民安置规划实施阶段的相关设计工作并委托设计单位派出移民安置现场设计代表(以下简称“现场设计代表”)。(六)根据移民安置规划和移民安置实施进度要求,于当年10月上旬,向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市州(或县市区)人民政府提交下一年度移民安置任务及资金使用计划建3议书。(七)根据移民安置协议及项目资金年度计划及时足额将淹没补偿费缴入省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八)负责申报枢纽工程占地和淹没区的用地手续。(九)根据需要委托设计单位编制移民安置规划调整报告。(十)参与移民安置的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配合移民安置实施检查及国家、省有关部门对淹没补偿费使用情况的审计工作。(十一)参与处理移民安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突发事件和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协助做好移民稳定工作。(十二)承担水库运行造成的滑坡、坍岸、浸没、泥沙淤积等问题的处理费用,防护工程运行管理费用和违规超蓄的责任。第十条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单位主要任务(一)编制实物调查细则、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二)协助地方人民政府编制移民安置实施计划、分解各项实物指标及补偿投资。(三)按有关规定承办农村移民生产安置、居民点基础设施、集镇基础设施、专业项目、防护工程等施工图设计工作,交付设计文件材料。(四)委派现场设计代表,负责移民安置规划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及技术指导等工作。(五)编制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工作报告,参与移民安置验收工作。(六)根据委托编制移民安置规划调整报告。(七)接受省移民主管部门和委托方的监督,并配合做好有关工作。第十一条移民安置实行全过程监督评估。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省(或市州)移民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应当采取招标的方式,共同委托有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对移民搬迁进度、移民安置质量、移民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以及移民生活水平的恢复情况进行监督评估。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根据委托,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并将监督评估的情况及时向委托方报告。第三章规划设计管理第十二条编制实物调查细则、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的单位,须具有相应的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资质。水利、电力、交通、文物、城集镇迁建等单项工程的设计文件须经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后,由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单位纳入移民安置规划文本。第十三条实物调查细则编制的依据、内容、方法,实物调查的组织方式,实物调查成果的精度和确认程序须符合国家和本省现行水库移民安置工作法规、政策及行业规程规范。开展实物调查的基本条件:水库正常蓄水位、水库调度方式、水库回水成果均通过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明确了水库淹没区、影响区、工程建设区范围;实物调查细4则已经省移民主管部门审查;省人民政府已下达“禁建通告”,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已发布实物调查告示;项目法人按有关技术要求对征地范围组织完成了打桩定界,并设置了明显标志;项目法人和工程占地及淹没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物调查登记人员进行了相关业务培训;项目法人与市州或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了工作配合协议。认定实物调查成果的基本要求:工程建设区和淹没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将实物调查成果进行了三榜公示,每榜公示时间为7天。农村移民个人的实物量以户为单位在村民小组范围内公示;农村集体土地及附属设施,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在涉及的村范围内公示;城集镇移民个人的实物量,在居委会范围内公示;城集镇范围的集体财产、国有资产、独立于城集镇范围外的企事业单位的实物量,在城集镇政府所在地公示;专项设施在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公示。所公示的实物调查成果有异议的,调查者应予复核;复核成果仍有异议的,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实物调查成果的登记、公示、复核、汇总工作结束后,所形成的调查成果由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确认。第十四条报审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符合以下要求:编制的内容及深度、精度达到国家和本省现行水库移民法规政策及行业规程规范有关要求;移民安置方案应广泛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的意见,并征求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外迁农村移民以土安置的,应组织迁出地和安置地村组进行安置对接,其对接成果须经相关乡镇、村组签字盖章;农村移民出县安置方案还须经迁出地及安置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签署意见。第十五条报审的移民安置规划应符合以下要求:编制的内容及深度、精度达到国家和本省现行水库移民法规政策、行业规程规范及经审批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有关要求;10户以上的移民集中安置点须进行专项设计;专业设施项目处理,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或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进行设计,原标准、原规模低于国家相关标准下限的,按国家规定的下限标准设计,高于国家相关标准上限的,按国家规定的上限标准设计;国家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有强制性规定的,应予执行。移民安置规划的概算应符合以下要求:以相关行业概算编制办法和定额及编制期当地的物价水平为编制依据;按照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政策标准和国家行业规程规范规定的内容及设计深度要求编制造价文件;农村移民建房补助费、能源补贴费、道路补助费、环境保护设施构建费列入淹没补偿费概算;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使需要安置的移民达到原有生活水平的,要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计列生产安置措施补助费,并予以补足;主要房屋类型补偿价格以典型设计的工程量和当地建设部门发布的材料价格所计算的重置价格确定,其补偿价格不得低于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市州人民政府发布的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对户口在库区和工程建设区且在库区和工程建设区以外没有住房、人均住房补偿费未达到25㎡砖混结构住房补偿标准的农村移民,按人均25㎡砖混结构住房补偿标准计列房屋补偿费。对农村移民搬迁安置进行规划,应当遵循因地制宜、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保障5安全、保护生态的原则,合理规划农村移民安置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结合小城镇建设进行。采用城集镇集中安置的,其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节约用地和保护耕地的要求。移民安置进度计划应当统筹考虑移民安置合理工期和大中型水库工程建设进度安排。第十六条农村移民搬迁安置主要分为远迁安置和就近安置。远迁安置是指出组且新老住址距离超过3km的安置方式。就近安置是指远迁安置以外的安置方式。第十七条农村移民的生产安置方式应以农业生产安置为主。在经济发达和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移民的技能和意愿,分别采取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偿、长效实物补偿等方式安置。(一)对以农业为生的农村移民宜选择以土为主的生产安置方式。选择以土安置的移民,其人均耕地安置标准原则上不得低于0?郾7亩。(二)对不从事农业生产且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的移民,可选择自谋职业方式安置。选择自谋职业方式安置的移民,应由本人提交申请,并出具本人专业特长或3年以上从事二三产业经历的证明、城镇房屋产权证或工商营业执照等凭证,经迁出地村民委员会审核,并与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生产安置协议书,其生产安置标准原则上按原村民小组人均征地补偿补助费确定。(三)主要生产用地被征占的比例低于15%的村民小组,可选择一次性补偿生产安置方式。采取一次性补偿生产安置方式的,由村民小组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与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四)土地资源匮乏,调整或开发农业资源难度大的地区,在充分征求移民意见的前提下,可采取长效实物补偿生产安置方式。以长效实物补偿方式进行安置的移民,应由项目法人与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签订长效实物补偿协议。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组织乡镇人民政府与相关村、组或移民户签订长效实物补偿合同。第十八条编制完成的实物调查细则、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须按省政府湘政发〔2010〕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履行报审报批手续。移民安置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因国家政策、物价、移民安置方案大幅度调整变化以及专业工程项目重大设计变更、重大自然灾害等情况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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