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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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非法人组织一、非法人组织概述(一)涵义:又称非法人社团,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民法关于民事主体的理论和立法有一个从承认单一主体到多元主体的发展过程:法国民法典只承认自然人为民事主体;德国民法典确立了法人作为有别于自然人的民事主体地位;二战后承认非法人组织具有民事主体性(具有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诉讼能力)上得到了普遍认同。第六章非法人组织(二)特征(与自然人和法人相区别)1、是组织体: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组成//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组织规则和场所和管理者2、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3、不能完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相对独立的财产、相对独立的民事责任(三)应具备的条件1、须为有自己目的的社会组织体:营利或非营利2、须有自己的名称:以自己的名义行为3、须有自己能支配的财产或经费:不一定要求自己所有,但要可以支配4、应设有代表人或管理人第六章非法人组织二、合伙(一)概述1、涵义:由合伙人按合伙协议组成的,各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经济组织。或者:2个以上的人互约出资,经营共同事业。包括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临时性事业2、合伙的理解(1)在重在表述合伙人相互之间关系时,合伙指的是一种合同,是二人以上相约出资,经营共同事业,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合同。第六章非法人组织(2)在重在表述合伙人与他人之间关系时,合伙指的一种社会组织,是指由两个以上民事主体根据合伙合同所组成的营利性非法人组织。(3)合同意义上的合伙,其合同标的为“共同经营事业”,作为合同主体的全体合伙人的目的是同一方向的:即通过共同经营合伙事业来营利,这一点与其他合同存在明显不同。其他种类的合同的标的是给付,其主体的目的是相反方向的,如买卖合同中。(4)社会组织意义上的合伙是各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成立的一种社会组织,其意在通过这种社会组织联合更多人的力量以获取更多的利益,这一点与营利性法人有相似之处。第六章非法人组织3、相关规定:《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民法通则》第52条合伙型联营:“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第六章非法人组织《合伙企业法》第2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第3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第4条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第9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第12条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六章非法人组织非企业合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条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第8条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五)有必要的场所。第六章非法人组织4、合伙的法律地位合伙最早出现在公元前18世纪的古巴比伦《汉穆拉比法典》中。此后,在罗马法及后世法律中均作为一种重要经营方式予以规定,如在《法学总论》中便有详细的关于合伙的规定。在我国,作为一项民间经营方式也历来被广泛运用现合伙已经成为现代市场经济国家中与公司、独资企业并存的基本市场经济组织形式。具有相对独立的人格、财产、利益、民事责任,属于非法人组织,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第六章非法人组织5、合伙与法人的比较(1)财产性质不同:相对独立/完全独立(2)财产责任不同:合伙人无限连带责任/股东以其出资为限承担责任(3)经营方式不同:合伙人共同经营/法人机关决定和经营,成员不参与经营(4)成立的条件不同:合伙协议为基础/法律规定第六章非法人组织6、分类:(1)民事合伙、商事合伙成员身份不同/登记制度不同/经营目的范围不同/对外进行活动的名义不同(2)普通合伙、隐名合伙出资财产的归属不同/主体资格不同:隐名合伙人不是权利主体/权利义务不同:隐名合伙人无表决权、不参与执行合伙事务/承担责任不同:隐名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3)一般合伙与有限合伙有限合伙: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组成的企业第六章非法人组织(二)普通合伙(一般合伙)1、涵义:指由两个以上的人根据协议,互约出资,经营公共事业,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社会组织2、特征(1)两个以上的人组成的组织(2)须签订合伙协议——合伙形成的基础条件(3)须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六章非法人组织3、合伙的成立条件:(1)有两个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载明合伙名称、经营场所、合伙人姓名或名称、出资《合伙企业法》要求书面协议;《民法通则》承认口头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经营场所名称中应标明“普通合伙”字样第六章非法人组织4、合伙的财产(1)来源:合伙人出资、经营所得、其他所得(2)合伙财产的性质:与是否承认合伙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相关——合伙人共同共有的财产(3)合伙财产的保全:分割财产的限制(21条):清算前不得要求分割财产份额转让与出质的限制(22、25条):优先受让权;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债权抵销与合伙人的债权人代位权的限制(41、42条):合伙人个人债权人不得抵销对合伙的债务或代为行使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第六章非法人组织5、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企业法》25条:“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1)全体合伙人共同为合伙事务执行人合伙人参与合伙经营是合伙关系关键之一,因此,各合伙人是合伙事务的当然执行人,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对于与合伙进行民事活动的第三人来说,任何一个合伙人都有权代表合伙执行合伙事务。该合伙组织不得以该合伙事务未对该合伙人特别授权而否认其效力。第六章非法人组织(2)几名合伙人为合伙事务执行人合伙组织可以约定某几名合伙人为合伙事务的执行人,也可以约定某些合伙事务由某几名合伙人为合伙事务执行人。依此约定或经决定,该几名合伙人的行为就代表合伙组织,对合伙组织发生效力。(3)合伙负责人为合伙事务执行人由各合伙人推荐一个合伙人为负责人,并在合伙协议中予以明确。该合伙负责人执行合伙事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职或解任。合伙负责人执行合伙事务后果由合伙组织承担。为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活动,不同于法人代表,但授权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4)可以委托合伙人之外的人为经营管理人员第六章非法人组织6、合伙事务执行人的权利与义务权利:(1)费用和报酬请求权;(2)异议权;(3)因执行事务中不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权义务(1)注意义务;(2)忠实义务;(3)报告义务;(4)竞业禁止、交易禁止义务合伙决议的表决权:有约定依约定,无约定一人一票须全体一致同意的:变更名称、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处分不动产、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担保;聘用第三人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增减资(有约定依约定);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六章非法人组织7、合伙的损益分配与合伙债务的承担损益分配:有约定依约定,无约定依出资比例,无法确定比例的,平均享有和分担债务承担:补充连带责任(并存的)偿债顺序:双重的优先原则——合伙债务优先在合伙财产中得到清偿;个人债务优先在个人财产中得到清偿。第六章非法人组织8、入伙与退伙(1)入伙:涵义: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第三人加入合伙组织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非合伙人加入已经成立的合伙,从而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条件:第四十三条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效力:取得合伙人资格;对入伙前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除非另有约定,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第六章非法人组织(2)退伙:涵义:合伙存续期间退出合伙组织,消灭合伙人资格的行为自愿退伙:依约定或单方面声明退伙第四十五条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第四十六条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第六章非法人组织法定(当然)退伙:基于法定事由而退伙第四十八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第六章非法人组织除名(强制)退伙:合伙人出现除名事由时,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将其开除,使其丧失合伙人资格第四十九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一)未履行出资义务;(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六章非法人组织退伙的效力:退伙人合伙资格丧失;财产份额退还;对退伙前原因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财产退还、继承、未成年继承人入伙问题等第六章非法人组织(三)特殊的普通合伙1、涵义:在特定的情况下,不由全体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2、设立:与普通合伙同;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3、适用范围:第五十五条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第六章非法人组织4、责任承担: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该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5、风险基金的建立:第五十九条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第六章非法人组织(四)有限合伙1、涵义:由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和无限责任的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合伙。2、设立条件:(1)2-50人组成,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2)合伙协议:须明确内部活动规则第六十三条(3)名称中载明“有限合伙”字样;(4)足额缴纳出资,并载明出资额;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第六章非法人组织3、有限合伙事务的执行由普通合伙人执行表见合伙: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4、利润分配依约定第六十九条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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