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长白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长白山公安局吉林省人民检察院驻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检察室为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进一步强化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协调配合,有效打击、预防食品药品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及广大游客饮食用药安全,经研究现将《联席会议制度》、《案件信息发布沟通机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联席会议制度第一条为加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协调配合,建立起信息共享、沟通便捷、防范有力、规范有效的打击、预防食品、药品违法犯罪的工作机制,维护我区食品、药品安全,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是长白山食药监管局、长白山公安局、长白山检察室建立经常性联系的主要形式。联系会议由长白山食药监局稽查和应急管理科、长白山公安局某某支队、长白山检察室某某科相关人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部门分管领导以及长白山食药监管局、长白山公安局、长白山检察室其他有关人员参加会议。第三条联席会议不定期召开,遇到特殊紧急事项需要2联席会议研究的,可经各方同意随时召开。第四条联席会议由长白山食药监管局牵头主办;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长白山食药监管局,负责会议通知、会务和会议纪要的起草。第五条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互相通报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情况,解决案件移送和办案协作中遇到的问题;(二)研究确定每年度重点检查的区域;(三)共同分析、研究食品、药品违法犯罪的特点、规律及发展趋势,提出防范、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的对策和措施;(四)研究解决有关协作配合工作中的问题或其他重大专项议题。(五)研究食品药品涉嫌刑事犯罪的其他相关问题。第六条为便于日常工作联系和加强协作配合,各单位确定1名联络员,以保证及时联系,快速处理日常工作问题。联络员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日常工作的联系和上传下达;(二)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和信息的收集传递;(三)负责向本单位报告有关工作情况;(四)负责本单位交流材料的整理和统计工作;(五)认真完成交办的其他工作和任务。3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活动,应本着各司其责、通力合作的原则,互相支持、互相配合。第八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现的食品、药品涉嫌犯罪案件,要按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侦办过程中发现的属于行政处罚的食品、药品违法案件,要按规定移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检察机关要加强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在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活动的监督,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食品药品犯罪案件要及时提起公诉。第九条检察机关对食品药品案件频发领域,应加强个案督办,根据案发情况,可提请联席会议研究组织开展各类专项行动。第十条公安机关侦办食品、药品案件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给予协助配合,及时有效地提供有关资料、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等,并帮助解决有关专业疑难问题。第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负责指导、协调本系统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协调工作,共同协调解决在协作中遇到的问题。第十二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要及时交流有关的政策规定、法律、法规、工作总结和食品、药品违法犯罪信息材料,增强信息通报。第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可4以根据各自工作特点联合开展调研、检查督办等工作。第十四条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试行。执行中遇有不明事项或需要修改、补充,均由联席会议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