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市交通运输系统行政执法工作的调查报告益阳市交通运输局(2014年9月2日)2012年以来,我市交通运输系统坚持“以人为本、规范管理、依法行政、强化服务”的理念,围绕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不断提高执法效能,有效地促进了交通运输事业和谐发展。几年来,经过几年的努力,取得的成绩是显著的,基本达到了执法主体合法化,执法行为规范化,执法责任明晰化,执法内容公开化,执法程序制度化和执法监督经常化的目标,有力促进了依法行政的进程。我系统多次被省交通运输厅评为行政执法先进集体。一、基本情况目前,我市共有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港口行政管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等6个门类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1300名。担负着全市8个县市区的交通行政执法、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工作。1、提升了交通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通过费收转岗人员充实,现有执法队伍在综合素质、年龄和知识结构上都有了明显改善。目前我系统行政执法人员学历也基本达到大专以上文化程度。2、执法队伍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廉洁奉公、服务社会的思想和业务技能方面,也有了显著提高。我局十分注重培养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能力素质,注重全面提高执法队伍的综合执法素质。几年来,我们坚持每年开展一次业务培训和技能比武等执法综合业务训练,年底实施严格的执法效能考核。通过坚持对执法人员政治、业务素质培训,全市交通行政执法队伍正在逐步建设成为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文明高效的高素质执法队伍,有效地提高了全市交通综合执法效能。3、对新进执法队伍人员,我系统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交政法发[2012]681号)等相关规定,健全完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选拔、任用、考核、监督制度体系,坚持“凡进必考”,严格落实执法人员资格考核制度。在执法人员资格管理上,按照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定期对在编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和业务考核。近年多次组织全市交通运输系统法制部门负责人参加省厅组织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培训班;“六五”普法以来,组织各级理论中心组学法6期,举办法制讲座2期,参加人员近200人次;全市“六五”普法考试我局参考率均达到100%,通过率100%,并将学法用法情况作为干部职工考核、晋升和使用的重要依据。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我系统加强领导干部学法。我局开展“六五”普法以来,组织各级理论中心组学法5期,举办法制讲座3期,参加人员近100人次。4、我系统高度重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建立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和行政复议人员、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探索防范、化解社会矛盾新机制。由于我们在交通行政执法工作中规范执法行为,办案公正准确,2012年以来我局共办理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共1970起,其中道路运政1745起,海事137起,公路路政88起;运政部门作出行政许可4285件,海事1694件,路政54件。市公路管理局共检测车辆153700多台次,查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12400多台次,卸载43560吨,做到了案件查处率100%,结案率100%。二、亟待解决的问题1、执法队伍整体素质不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中,专业人才匮乏,特别是缺乏法律型、技术型人才,少数执法人员自我要求、自我约束、自我规范不严,缺乏主动服务意识,缺乏紧迫感和危机感,缺乏敢为人先的勇气和胆量。2、执法人员持多证执法的困惑。持多证执法的部门,全国只有交通运输系统是个例外,交通运输部令2Ol1年第l号的第二、第五条明确规定:从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有部颁发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而《湖南省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规定:已经国务院有关工作部门按照行政法规规定的统一样式颁发了行政执法证的,不再按本办法重新发证,但应当由省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向省政府法制局备案。可在现实执法中,我们的执法人员一个人要同时亮部、省颁发的行政执法证,方可执行公务,执法人员苦不堪言。3、行政执法体制不够健全。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不清,关系不明确,执法效率低也是少数部门存在的共性问题。如市直运管部门同交警部门的职责、职能在某些方面存在交叉。两个互相独立的部门,行政上没有相互隶属关系,所带来的弊病是体制不顺,权责不一致。4、趋利执法问题没有根除。行政执法是公共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追求的应当是公共利益的最大化。而在目前,一些执法机构的超编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和办公经费主要靠行政执法的途径获得,导致了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为追求部门利益或个人私利而趋利执法的问题,“三乱”行为时有发生。行政执法手段落后、信息化程度不高、处罚文书还在使用手写,极易产生不规范的文书,存在隐患,不能有效实施联网管理。5、法律严重滞后。城市客运划归交通部门管理后,至今没有出台一部相应的法律法规。6、执法环境有待于进一步改善。行政执法受处界干扰干预太多,影响执法力度,执法环境的恶劣直接影响执法力度。执法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难以得到充分保护。三、重点和难点问题我国行政程序立法中仍然存在一系列重点和难点问题,需要通过进一步的比较研究、实证研究而寻找适合我国国情的解决方案。目前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行政程序法原则的效力问题。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将是立法中要突出的重要问题。这些基本原则是否应当具有直接的规范和约束力?立法中应如何处理?第二,行政程序的一般规定与特别行为程序的关系应如何处理?一般程序规定是不是行政程序要求的“底线”?抑或特别程序优先于一般程序?第三,行政程序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关系应如何处理?是新法与旧法的关系还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例如,行政许可和处罚程序,是使用《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还是适用行政程序法?第四,行政主体和相对人违反程序的法律责任应如何规定?违反程序的行政行为将导致何种法律后果?相对人违反程序与行政机关违反程序在法律责任上是否应有所区别?第五,行政程序立法形式应当如何选择?四、几点建议1、进一步规范和监督依法行政。如何改善执法状况,做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是当前推进依法行政的重点。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把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有机统一起来的一种制度创新。它通过依法界定执法职责,明确执法权限,促使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既不越权又不失职;通过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通过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和“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奖惩分明、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促进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的提高。通过分解执法责任,把执法责任层层落实到具体的执法机构、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上,并通过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等措施,将责任承担落到实处,从而使权力的行使与责任的承担紧密挂钩,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须赔偿、违法受追究。一是防范行政权沦为恣意行使的不受控权利;二是给相对人表达的权利,集中表现在陈述申辩权;三是给相对人参与的权利,如行政机关的告知义务,当事人的知情权。这一切的设置均是为了给相对人应有的话语权。但是行政权又是一项追求效率为优先的积极权能,它的全部本质意义存于行政权的“为”字。2、进一步落实执法队伍管理。创新考核方式,拓展考核渠道;试行考核末位淘汰制,建立健全内部和外部监督机制。开展执法情况内部稽查会审,畅通外部投诉监督渠道,严肃查处执法过程中的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行为。同时,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奖励机制,对行政执法绩效突出的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予以表彰,调动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的积极性,形成有利于推动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