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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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几点思考【摘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和完善,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在选举制度、人大代表的结构和能力素质、人大自身建设以及依法行使职能等方面都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进一步理顺党的领导和人大权力的关系、改革和完善选举制度、更好地搞好立法和监督工作,加强人大自身建设、不断优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关键词】人民代表大会;完善;对策与建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这是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长期奋斗的成果,是历史的选择。正如习近平同志所指出的:“60年的实践充分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和实际、体现社会主义国家性质、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保障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好制度”。因此,我们必须始终不渝地坚持人大制度。但同时也应看到,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进程的不断加快,人们对人大制度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因此,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本文拟就这一问题略抒管见。一、进一步理顺党的领导与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制度,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权力机关。因此,要进一步完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必须进一步理顺我党与人大这两者之间的关系。为此,我们就应当着重解决好以下两个密切相关的问题。第一、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好执政党与人大之间的两种意义不同的关系。这两种关系,一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即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其领导地位不容置疑,人大也应接受其领导。坚持党的领导,主要是坚持党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国家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和有效执行。二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即中国共产党要尊重人大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权威,自觉遵守人大制定宪法和法律。因为中国共产党是代表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除了人民的利益之外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它所拥有的领导权力是人民赋予的,而且其成员本身同样也是人民的一部分。这就决定了它与其他社会团体和组织一样,也必须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管理和监督,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第二、必须准确认识和把握党对人大的政治领导与充分发挥人大作用的主要途径和方式。首先,党必须制定符合社会主义社会发展规律和我国国情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确定国家的大政方针,并通过人大经法定程序使之成为国家的意志。其次,要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同时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人事任免权。再次,全力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工作,对人大法定的工作内容和工作过程不加干涉。最后,要进一步健全完善违宪违法的追究机制。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必须得到尊重,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触碰宪法和法律的底线,一切违宪违法行为都要受到追究,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必须向人大负责,严格依法办事。二、进一步完善我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制度,提升代表履责能力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经过六十多年的建设和发展已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为了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我们还需进一步健全完善这一制度,尤其要着力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应当进一步明确人大代表所担负的职责和必备的条件,确保选举出高素质的人大代表以更好地履行其职责。为此,我们必须采用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宣传教育,使广大选民和人大代表候选人对人大选举制度的相关规定有充分的了解,使大家认识到人大代表并非仅仅是一种荣誉称号和政治待遇,而是一项崇高的政治职务。做一个合格的人大代表,不仅要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强烈的责任感、神圣的使命感,而且必须具有较强的社会活动能力、参政议政能力以及必要的科学文化素质和身体素质。据此,我们就应当对人大代表候选人的各方面素质进行全面的考察,要使那些符合条件、综合素质优秀、了解民情、敢于担当的人士能够进入人大。这不仅有利于进一步有利于提高人大代表的整体素质,更加充分地表达民意,而且有利于确保被选举出的人大代表,能够真正履行好自己所担负的政治责任。第二、应当进一步改进完善人大代表的选举方式、选举程序和选举机制。在选举方式上,我们要逐步地、有条件地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根据我国目前的实情,首先可以考虑在一些条件成熟的大中城市进行直选省、市人大代表的试点,然后逐步推广。在选举程序上,我们必须重点搞好选举程序的最初环节:一是要建立代表候选人申请制度。应当通过立法规定,只有个人先提出候选申请,经由法定机关或团体审批,然后经法定提名,才能获得成为代表候选人的资格。二是改进和健全代表候选人的提名办法。依法平等对待各政党、团体的提名和选民的联合提名,特别是要适当扩大选民联合提名候选人的比例,切实保障选民提名权。三是优化代表候选人介绍制度,建立候选人与选民直接见面制度。在正式候选人产生后,要组织候选人同选民见面,候选人应发表竞选演说,提出自己的竞选主张,并现场回答选民的提问,以增强代表候选人和选民之间的互动,增进他们之间的了解和信任。四是取消按单位划分选区的做法,一律实行按居住地划分选区。不论是城市还是乡村,所有选民都在居住地参加选举,这样既可以密切选民与选举的利益关系,提高选民参加选举的积极性,又可以避免选民登记的重、漏现象,保护公民依法享有选举权,特别是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同时也利于公平、合理的地分配代表名额。在选举机制上,应当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公开、平等的竞选,让能者上庸者下。竞选也是解决选民厌选,从而搞活选举,激发选民热情,并产生对人民负责的代表的最好途径。第三、实行专职人民代表制度,优化人民代表组成结构。实行专职人民代表制度就是人大代表在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其他公职。实行人大代表专职化,代表工作是其“主业”,代表才能减少各种干扰专心致志地做好本职工作,行使好自己的职权。实行人大代表专职化,代表工作将成为一种崇高的政治职业,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加入其中,也有利于提高人大代表的整体素质,使人大工作更加充满活力。人大代表也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深入基层,走访群众,了解民意、体察民情,倾听群众的呼声,密切同群众的联系,才能提交更高质量的报告和议案,把人民的想法及时通过立法形式反映出来,真正地代表和反映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其次,优化人民代表组成结构就是在人大代表的组成上,使其职务、身份、年龄、性别、职业、经验、阅历等科学优化,人大代表要来源于各行各业、五湖四海,特别是来源于基层,同时还要照顾地区与民族的平衡,人大代表必须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要使那些年富力强,具有丰富专业知识与经验,充满热情,了解民意,敢于为民请命的人士能够加入到人大代表的行列中。要使人大代表真正来源于人民,为全社会服务,而不能只为某一利益集团服务。要控制政府官员在代表中的人数,绝不能使人大机关成为行政机关的附庸,只有这样才能有利于人大的监督,从而克服人大代表既是政府官员、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尴尬局面,从而更好地发挥人大的职能,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三、进一步加强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和监督工作进一步加强人大的立法和监督工作,是进一步完善我国人大制度的重要内容。为了切实做好这两项工作,当前我们就应努力做到:(一)必须认真贯彻《立法法》,实行立法工作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拥有立法权是我国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也是人大的首要工作。为了进一步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立法工作还必须加强,要多立善法、良法。为此必须根据《立法法》,进一步改革立法体制,明确立法权限,规范授权立法,实行立法工作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在立法权限上,要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原则规定,进一步制定具体的配套法律规定,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国务院部委、地方人大、地方政府制定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的权限和分工。在立法程序上,根据民主化和科学化的原则,在立法议案的提出、立法草案的制定、立法的审议通过等等环节上,都应制定出严格明确、切实可行的运作程序,并坚持贯彻执行。为了提高立法质量,推动立法民主化,尤其要注意做到以下两点:一是立法普遍实行听证。立法听证是实现公众直接参与立法的好途径,是实现立法公开化、民主化的重要体现。要让立法者普遍直接参与听证,广泛听取民众的意见,并实行立法听证反馈重要意见制度,对立法听证中没有采纳的重要公众意见,应通过媒体向社会作出解释,并说明没有采纳意见的理由,以增强立法听证的公开性和实效性。二是为提高立法审议质量,从立法技术的角度,应该采取对法律草案提修正案的审议方法和逐条辩论表决的办法,只有这样,对每一法律条文的审议才会认真精细,产生高质量的法律。在授权立法上,我们应根据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现实需要,通过规范授权立法,对其目的、内容、范围、条件、期限、方式、程序和监督机制等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这对保证立法的科学性、严肃性和法律的权威性、公正性都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另外,在立法规划和立法实践中,我们还要注意突出重点,贴近需要,努力提高立法质量。目前特别要把握好三个重点:一是抓紧制定和修改在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法律,在继续完善经济、政治、文化领域立法的同时,着力加强社会领域立法。二是抓紧完善民生立法。如针对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收入分配、教育卫生、公共服务等方面存在的一些新问题和需要,有立法权的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把立法的重点更多地转向民生立法,通过法律法规手段来调节社会矛盾,保障社会公众特别是弱势群体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三是完成法律清理工作。即对已经明显不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需要,前法与后法不尽一致、内容陈旧过时的法律规定,可通过废止、修改、解释、配套等方式进行分类处理,促进法律体系的科学、统一、和谐,保障其实施。(二)必须进一步健全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机制,强化它们的监督职能。我国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由此可见,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实施监督,其实质就是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对其实施监督,它是国家监督体系中最高层次的、最具权威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为做好人大监督工作,首先,必须制定明确的法律规定,划清人大与政府的职权界限,确保人大对政府监督权的行使。从目前看,在人大与政府的职权划分上,容易出现混淆不清的主要是在重大问题的决定权方面。因此,对于一些涉及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审批、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在法律上都应明确规定必须通过人大的讨论审议来决定,不能把人大当作橡皮图章。确保人大能够充分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这是强化人大监督职能的基础。其次,必须健全人大的监督机构。当前可先考虑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设立监督委员会,使人大监督有组织和制度保障。监督委员会向“一府两院”派驻监督组或监督员,对“一府两院”的工作进行监督,促使其严格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再次,加强对《监督法》的宣传和执行力度,使《监督法》的精神和内容深入人心,让广大监督者与被监督者自觉遵守和执行《监督法》,依法做好监督工作。四、进一步加强人民代表大会自身的建设要进一步完善我国人大制度,加强人大自身的建设是其必要前提。因此,我们亟需在以下几个问题上作出进一步的努力。第一、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机关的作风建设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反“四风”的规定,严格按照习近平总书记“三严三实”的要求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首先要加强思想作风建设。严以修身,提升思想境界,坚定理想信念,自觉抵制歪风邪气。严以用权,严格依法办事,在依法行使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和人事任免权时,要坚持用权为民,按规则、按制度行使权力,不以权谋私。严以律已,抓好人大机关党风廉政建设,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规定,认真查摆纠正“四风”问题,坚决清除各种腐败现象。其次要改进工作作风,始终坚持“以民为本”的工作理念,求真务实,真正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代表人民、表达民情、实现民意、维护民权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提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