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 税收 增值税 营业税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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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培训2017年11月12日第一部分、营改增基本情况第二部分、增值税基本原理第三部分、营改增基本政策解析第四部分、本轮改革重点内容第五部分、重点注意事项及下一步工作第六部分、部分业务指导目录1994年,我国进行了大规模的税制改革,形成了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的税收制度,货物缴纳增值税,劳务缴纳营业税,国家为了保税基,采取了生产型增值税,即固定资产进项税不允许抵扣,导致了增值税抵扣不充分、抵扣链条不完整、重复征税等问题。2004年实行东北老工业基地增值税转型试点,2009年推向全国,同时将设备类固定资产纳入了抵扣范围,但是不动产及服务业进项税仍不允许抵扣。一、现有税制体现及弊端第一部分营改增基本情况第一阶段•部分行业•部分地区•部分行业•全国范围•所有行业•全国范围第二阶段第三阶段二、营改增扩围路线:2013年8月1日,部分行业全国范围实行“营改增”试点第一部分营改增基本情况第一部分营改增基本情况三、具体改革步骤:《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2012年1月1日起,上海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北京市应当于2012年9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江苏省、安徽省应当于2012年10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福建省、广东省应当于2012年11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应当于2012年12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第一部分营改增基本情况三、具体改革步骤:《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试点《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2014年6月1日起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第一部分营改增基本情况四、改革目的: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降低社会总体税负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第二部分增值税计税原理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5080120140∑流转额:390∑增值额:140重复250原材料产成品批发零售+50+30+40+20销售收入(不含增值税)思考:1.增值税的计税基础是什么?2.销售收入金额与向客户收取的金额一致吗?3.实务中怎样实现抵扣?增值税与营业税区别项目营业税增值税计税原理及特点每增加一次流转,全额缴纳一次营业税,存在重复纳税。实行价内税。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新增价值征税,实行价外税。基本消除重复纳税,有利于服务业内部专业化管理。计税基础不同营业额=收入销售额=营业额-销项税=增值税下确认的收入应纳税额计算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售额*税率-可抵成本费用*税率-可抵设备投资*税率税率一般较低(3%、5%等)高(17%、13%、11%、6%)进项税不涉及“以票控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规定时间内(180天)认证后,可以抵扣。发票开具不区分普票、专票增值税发票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通过“金税工程”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征管特点简单、易行增值税计征复杂、征管严格、法律责任重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需承担刑事责任。增值税基本要素-销项税额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采用销售额和税额合并定价方法:•销售额=营业额÷(1+税率)•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举例:向客户收取100元1、营业税下(适用3%税率)确认收入100,营业税=100*3%=32、增值税下(适用11%税率)确认收入=100/(1+11%)=90.1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90.1*11%=9.9营改增后,如果不能通过提价等方式实现税负转移,则现有收入约10%的部分转变为销项税额,直接导致收入指标下降。增值税基本要素-进项税进项税额=可抵扣成本费用×适用税率+可抵设备投资×适用税率抵扣基本原则:纳税人符合抵扣条件的进项税,凭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进行认证,即可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合法有效增值税抵扣凭证主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农产品收购发票举例1:购进设备价款100•原固定资产计价100•现固定资产计价=100/(1+17%)=85.5•现确认增值税进项税额=85.5*17%=14.5举例2:发生广告支出100•原确认营业成本100•现确认营业成本=100/(1+6%)=94.3•现确认增值税进项税额=94.3*6%=5.7实行增值税后,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确认的成本费用及资产价值将下降。案例分析假如一不动产基建项目,合同总金额2亿元,通过本轮营改增,增加可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2200万元。此外,由于增值税纳税金额的减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可以少纳264万元,合计可以增加生产经营期的税前利润264万元。同时,工程造价降低2200万元,每年固定资产折旧额将会降低110万元(以20年计)、多缴企业所得税27.5万元,20年合计多缴企业所得税550万元。合计少缴各项税费1914万元(2200+264-550)。(其中增值税份两年抵扣)案例小结:为什么要实现增值税充分抵扣?•利润增加•税负降低•现金流出减少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征收范围第三部分营改增基本政策解析税率与征收率应纳税额的计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一、纳税义务人问题一、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还是地方税务局负责征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问题二、营改增后,试点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是否要从地税局移到国税局?•关于试点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问题,目前没有文件规定,因此,“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原已经在地税局缴纳的,目前还是在地税局缴纳。纳税义务人-三个基本要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发生了规定的应征增值税的行为,即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进口货物;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三、行为人的资格主体是单位和个人纳税义务人—单位和个人的界定单位包括: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个体工商户外的自然人)。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是指:(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纳税义务人—境内的判定纳税义务人—境内的判定试点政策解读:(一)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均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即: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无论是否发生在境内、境外,均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例如:境内的单位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包括:出境、入境和境外)属于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又如:境内的单位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会展服务、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等等。对于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境外劳务是否给予税收优惠,需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相关规定。(二)凡应税服务发生在境内的,无论提供方是否在境内提供,均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接受应税服务,包括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接受应税服务(含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接受他人在境外提供的应税服务)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接受应税服务。纳税人分类管理—认定标准企业类别年应税销售额/服务收入纳税人类别提供应税服务的纳税人500万元小规模纳税人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如生产制造企业)50万元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企业(如商业企业)80万元小规模纳税人高于上述标准一般纳税人按照我国现行增值税的管理模式,对增值税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规模和财会核算健全程度,将增值税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其计税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不同、凭证管理等方面都不同,需作区别对待。纳税人分类管理—认定标准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含减、免税销售额、提供境外服务销售额以及按规定已从销售额中差额扣除的部分。如果该销售额为含税的,应按照应税劳务的适用税率或征收率换算为不含税的销售额。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纳税人分类管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具体事项一般纳税人①应纳税额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②实行进项抵扣制度;③税率:17%、13%、11%、6%、0;④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①应纳税额适用简易计税办法,即销售额乘以征收率②不得抵扣进项税;③征收率:3%④不得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解读: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试点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分类管理—资格认定纳税人分类管理—特殊的规定问题一、哪些企业可以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问题二、小规模纳税人收入达不到一般纳税人标准时,是否可以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三、已经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是否可以转为小规模纳税人?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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