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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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2—浙江省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培养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健全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和知识水平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稳慎推进我省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6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8〕8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试点办法。第二条本试点办法所指的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是指试点企业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职业技能评价规范,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进行评价并核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行为。依据本办法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的企业和认定的结果,可享受相关政策待遇。依据本办法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职业(工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版)》中技能类职业(工种)—3—(准入类除外),以及后续公布的技能类新职业(工种)。第三条职业技能等级原则上分为五个等级,由低到高分别是五级至一级: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第四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要坚持职业技能标准与岗位实际相衔接、能力考核与业绩评定相关联、专业评价与企业认可相结合的原则,突出认定的科学性、精准性和适用性。第五条各级人力社保部门综合管理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所属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具体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的指导、管理和质量督导等工作。第六条省人力社保部门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政策制定、备案管理、规范开发和统一编码管理等工作;负责指导各地人力社保部门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管理工作;对在浙省(部)属试点企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等工作。各市人力社保部门指导所属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开展认定试点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对本市开展一级及以下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试点企业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等工作。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可对开展二级及以下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试点企业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等工作,具体管辖分工由市人力社保部门确定。第二章认定程序第七条申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的企业,应如实提供反—4—映以下情况的材料:(一)原则上应是在业内具有较强影响力、公信力的规模以上龙头企业;拟开展认定的职业(工种)在本企业从业人员较多,且与本单位主营业务直接相关。(二)能够按规定足额提取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认定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三)建立职业技能等级津贴制度,对获得相应职业技能等级的职工给予一定的技能津贴。(四)建有完善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管理运行和质量监控制度,设有专门负责职工培训考核的内设机构,拥有一支与认定职业(工种)相适应的且稳定的专家、考评人员和专(兼)职工作人员队伍。(五)具有与认定职业(工种)相适应的考核场地、设施设备等硬件设施和视频监控设备。第八条人力社保部门应按“自愿申报、择优遴选、合理布局”的原则确定试点企业,一般同一市本级或县级行政区确定的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的试点企业不超过3家。第九条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备案的程序:(一)申报。企业通过浙江省职业能力一体化平台,填报《浙江省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申报表》并上传相关申请证明材料。经人力社保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的中央企业在浙分支机构,通过浙江省职业能力一体化平台向省人力社保部门申请并提—5—交相关资料。(二)受理。人力社保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试点企业,按分级管理权限列入试点备案范围,并出具试点备案回执(含机构试点编号及试点有效期)或者向上一级人力社保部门推荐试点。(三)公布。列入试点的企业目录由省人力社保部门统一在浙江省职业能力建设网上公布,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试点编号、职业(工种)名称、等级、有效期限等。试点有效期为2年,实行动态调整。第十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职业(工种)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应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开展认定活动;没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由开展认定试点企业牵头,会同行业协会(学会)、技工(职业)院校等单位,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技术规程(2018版)》编制职业技能评价规范,经省人力社保部门组织专家审定公布后,作为企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依据。第十一条职业技能评价规范经省人力社保部门公布后,原则上不再重复开发编制。随着产业技术等发展变化,职业技能评价规范可修改调整。第十二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对象原则上为本企业劳动年龄段内有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需求的职工,国家和省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三条试点企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可自主确定—6—二级及以下职业(工种)的申报条件;一级职业(工种)的申报条件应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职业技能评价规范执行。第十四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采取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相结合方式,也可采取工作业绩评定、现场作业评定、职业技能竞赛等方式。考评要突出生产过程和工作业绩表现等综合职业素养的评价,评考权重由企业结合实际自主确定。第十五条试点企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程序:(一)制定实施方案。试点企业应制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方案。方案内容包括认定的职业(工种)、等级、职业技能标准或评价规范、申请认定对象条件、认定流程、考评员产生方式、认定方式、质量监控措施和时间安排等。实施方案通过浙江省职业能力一体化平台报人力社保部门,人力社保部门需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指导意见。(二)组织实施。1.公告发布。试点企业根据实施方案在企业内部进行公告,发动职工申报认定。2.报名申请。试点企业对申请认定的职工进行资格审核,通过浙江省职业能力一体化平台进行网上报名(需上传劳动关系、报名资格条件证明材料)。3.认定实施。试点企业对审核通过对象组织开展认定评价。4.结果公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结果在试点企业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7—5.证书编码。公示无异议,试点企业通过浙江省职业能力一体化平台上传认定结果、企业电子印章和发证对象相关资料,符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要求的,由人力社保部门进行证书编码、生成电子证书并统一管理。(三)证书制作和管理。试点企业根据浙江省职业能力一体化平台生成的证书编码制作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纸质证书与电子证书具有同等效力。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信息统一纳入全省和全国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系统,社会、企业和职工可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和全国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系统查询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信息。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人力社保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管数据库和抽查检查事项清单,按“谁备案、谁编码、谁监管”的原则,通过随机抽查、定期检查、专项督查等手段,对试点企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进行全程质量督导,加强事前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第十七条人力社保部门对试点企业在认定工作中出现的程序不规范、未按评价标准(规范)开展、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等行为,将依法依规取消证书编码,并追究相应责任。第十八条人力社保部门要做好技术支持服务工作,指导试点企业制定实施方案和命题工作,组织开展考评人员、质量督导人员培训考核认定等服务。第十九条试点企业独立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并按—8—照“谁认定、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承担主体责任。第二十条试点企业应建立问题回溯和责任追究机制,妥善保管认定工作台账和考生文档,实现全程留痕,确保责任可追溯。认定工作台账和考生档案资料应归档保存。第二十一条试点企业不得超范围和对象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不得将认定权限授权或委托、转让给其他机构。第二十二条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持有人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持有人享受同等的职业培训、就业创业、技能人才等政策待遇,纳入人才统计、表彰等范围。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对本单位职工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以及技工院校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有效期自2020年2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国家或省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附件:浙江省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申报表(网上申报)—9—附件浙江省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申报表申请单位:(盖章)填报时间:—10—一、基本情况申报单位名称(中文):名称(英文):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登记机构单位类型□大型□中型单位性质□国有□民营□外资□其他注册资本(万元)法人代表上年度资产总额(万元)上年度企业职工工资总额(万元)上年度销售、营业总额(万元)上年度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万元)提取数额用于技能人才培养数额主营业务职工总数管理人员数专技人员数高级职称人数技能人员数初级工数中级工数高级工数技师数高级技师数合计工作联系人职务电子邮箱手机电话/传真—11—)二、拟开展评价的职业(工种)、等级及评价规范等情况(评价规范及题库资料另附序号职业(工种)名称职业编码评价等级有无职业标准或评价规范题库或卷库情况本企业从业人数1□职业标准□评价规范□有□无2□职业标准□评价规范□有□无3□职业标准□评价规范□有□无4□职业标准□评价规范□有□无…□职业标准□评价规范□有□无三、职业技能等级津贴、管理运行和质量监控制度等情况—12—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内设机构人员情况(一)专(兼)职工作人员情况序号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学历职称或职业资格专业工龄主要工作职责1234…(二)专家情况序号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学历职称或职业资格专业工龄专业/职业方向1234…(三)考评人员情况序号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学历职称或职业资格专业工龄考评职业领域1234…—13—五、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场地情况六、评价设施设备、视频监控设备等情况序号名称品牌规格/型号数量所有权归属12345678…—1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19年12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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