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DIP/6/9原文:英文日期:2010年9月15日发展与知识产权委员会(CDIP)第六届会议2010年11月22日至26日,日内瓦知识产权(IP)与非正规经济问题讨论文件秘书处编拟一、导言1.发展与知识产权委员会(CDIP)第五届会议要求秘书处向CDIP第六届会议提交一份概念性“非文件”,提出与发展议程建议34有关的主要问题,以寻求成员国对设立一个发展项目的性质和方向发表评论性意见。本讨论文件旨在实现这一目的。2.为回顾起见,现将WIPO发展议程建议34摘录如下:“为帮助成员国制定重大的国家计划,请WIPO开展研究,了解在非正规经济部门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存在哪些障碍,包括了解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尤其在创造就业机会方面涉及的实际成本和利益。”二、知识产权与非正规经济3.至少有两种方式可以将知识产权(IP)与非正规经济活动联系起来。第一,非正规经济中的公司以小规模技术创新和品牌名称来产生无形资产。但是,它们的特点是不能进入信贷市场,没有正式组成公司,通常不支付销售税和收入税,这使得它们无法获得、维护和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不难想象,这种不能利用知识产权制度的缺陷可能阻碍这些公司发展和昀终正规化。CDIP/6/9第2页4.尽管许多研究载录了非正规经济中的创新例子,但似乎没有系统的证据可以阐明知识产权保护上的不足所带来的影响。对于那些原本符合知识产权保护资格的非正规无形资产,如能对其遭受的仿造行为影响的重要性进行评估,是昀理想的。这个问题十分重要:公司和个人可以找到其他方式来盗用其创造性的劳动成果,况且不是所有非正规的无形资产都可以得到知识产权保护。5.知识产权和非正规经济之间的第二种关系产生于版权盗版和商标假冒行为。由于属于违法活动,因此生产和发行知识产权侵权物品自然发生在非正规部门中。因此,这些活动可能是穷人就业和收入的非同小可的来源。加大知识产权执法的力度,尽管在经济范围内具有正当性,但可能会使受影响的非正规工作人员陷入困境,加上社会安全网往往不能延至非正规部门,这种困境会不断加剧。6.理解非正规部门中的假冒和盗版活动,可能有助于制定有效的知识产权执法政策。尤其是,有研究认为,短时期惩罚知识产权侵权者几乎不会对个人违法所带来的基本利益构成什么影响。因为他们第一次违法时就可能没有把处罚放在眼里,所以他们必然会回到非法活动中去。因此,只有为失去收入来源的非正规工作人员创造合法就业机会,知识产权执法措施才会更为有效。三、研究知识产权和非正规经济之间的联系所带来的挑战7.上述讨论理论性很强,而且无疑反映出在知识产权和非正规经济之间的联系问题上缺乏可信的实证性见解。造成缺乏证据的主要原因是数据。非正规经济逃避了正式的统计记录。尽管有些官方数据可以用来估计非正规经济的规模(比如,收入与支出统计数据比较),但是这种数据对本文件关注的知识产权相关问题不会产生任何有益的见解。8.因此,对知识产权和非正规部门之间的联系进行正式调查需要依靠原创性调查工作来进行。这种工作需要投入大量资源,只能在微观层面上来完成(而不能在经济范围层面上完成),而且只要针对非法活动进行调查,就可能遇到法律障碍。9.视所提出问题的情况,进行正式调查的第二个主要问题是,如何确立正确的反事实经济结论来准确认定知识产权的作用。比如,哪些种类的非正规无形资产可以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怎样影响到这些资产遭受的仿造行为?同样,假冒和盗版的程度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要想单独挑出知识产权执法措施的影响,是一项极具挑战性的工作。理论上,人们侧重“近乎自然的实验”(比如,在特定时间针对特定地区采取知识产权执法行动的情况),但是在实践中这种实验很难找到。四、CDIP项目的可能方向a)在确定可能设立的CDIP项目的方向时,成员国可能希望审议以下两个问题:(a)依据建议34开展未来工作的实质性方向是什么?它将侧重非正规无形资产和非正规公司不能利用知识产权制度这一问题吗?它将研究假冒和盗版对非正规部门的就CDIP/6/9第3页业所带来的影响吗?或者知识产权和非正规经济之间还存在必须处理的其他联系吗?(b)根据建议34,应该进行什么样的研究工作?面对上述挑战,要开展严谨的实证调查,势必需要开展原创性调查工作,因此需要投入大量资源。但是,调查工作所提供的至多只能是选择性证据,不可能以偏概全。汇编案例研究集和附加说明的证据将代替综合全面的实证调查吗?11.请CDIP审议本文件,并向秘书处提供落实建议34的指导意见。[文件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