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风险管控理论与实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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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风险管控理论与实务论文姓名:.-../../..-/--./..-/../.-./---/-./--.学号:2EDEC5F1FD企业法律风险的定义及相关的几个概念1.风险风险是指未来的不确定性对实现其既定目标的影响,按照通常的定义,是指遭受危险或损失的可能性,可能性大,就是风险大,反之亦然。对企业来说,主要面临自然风险、市场风险、法律风险。风险的分类标准不是绝对的,国际上比较通用的分类是把风险分为战略风险、财务风险、运营风险和危害性风险,按其来源分为外部风险和内部风险。在评价风险管理的有效性时,人们会用到固有风险和剩余风险的概念。按其是否有盈利的可能又分为纯粹风险和机会风险。2.企业风险按照2006年6月国资委颁发的《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规定,企业风险,指未来的不确定性对企业实现其经营目标的影响。企业风险一般可分为战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运营风险、法律风险等;也可以能否为企业带来盈利等机会为标志,将风险分为纯粹风险(只有带来损失一种可能性)和机会风险(带来损失和盈利的可能性并存)。3.风险管理风险管理是指识别风险并设计控制风险的方法,其核心是将没有预计到未来事项的影响控制在最低程度。对风险管理,首先,要求在组织中发现发现高风险暴露的领域。其次,将分析的结果与认为可接受的风险水平相比较。最后,实施必要的变革,使组织的风险暴露水平与其所设定的目标相一致。4.全面风险管理全面风险管理,指企业围绕总体经营目标,通过在企业管理的各个环节和经营过程中执行风险管理的基本流程,培育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建立健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管理策略、风险理财措施、风险管理的组织职能体系、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和内部控制系统,从而为实现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和方法。2006年6月国资委颁发了《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之后财政部、全国工商联、保监会、证监会等部门也相继出台了与风险管理相关的指引或规范。5.法律风险法律风险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自身活动和经营行为的不规范或者对方违法犯罪、侵权违约以及外部法律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造成的不理法律后果的可能性。通俗来讲,法律风险就是基于法律的原因可能发生的危险及其他不良后果,即在法律上是不安全的。6.企业法律风险企业法律风险是指企业因自身经营行为的不规范或者对方违法犯罪、侵权违约以及外部法律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造成的不利法律后果的可能性。7.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是指企业对法律风险进行的评估、识别、监控与化解等活动的总称。8.企业法律风险与法律危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是指企业对法律风险进行的评估、识别、监控与化解等活动的系统工程。9.法律风险与法律危机法律危机就是法律风险事故,系指组织因内、外环境因素所引起的一种对组织生存具有立即且严重威胁性的法律事件。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危机常常给企业带来恐慌,根据危机的大小,企业承受损失的能力不同,这种恐慌的程度也不同。事实上,法律风险与法律危机只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两个角度,二者之间并无本质区别,没有爆发的法律危机称之为法律风险,失去控制的法律风险就是法律危机。10.法律风险与诉讼所谓诉讼,简而言之就是告于司法机关以争辩是非曲直。多数的法律风险爆发最终体现为诉讼形式。诉讼作为法律纠纷的最终解决方式,是法律风险爆发的重要体现形式。企业内部法律风险企业内部法律风险它是与外部法律风险相对而言的。像债权债务纠纷、合同风险等就是外部风险,内部法律风险是指在企业内部发生的因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内部机构的设置和行为不合法或者劳资关系不和谐导致的法律后果。企业内部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公司内部纠纷——最持久的危机;经营行为违规——最易发的风险;刑事责任风险——最危险的陷阱。从我们接触的实务案件来说,今天我就主要谈谈企业内部法律风险中投资风险、劳资纠纷、内部管理风险三类。(一)投资风险因投资发生内部纠纷往往是因为公司的内部设置不规范引起的,体现为股东、董事、高管人员的行为与《公司法》相冲突。这种纠纷用一个形象的说法就是“后院起火”,自家后院起火有时比外贼来访更具有杀伤力。这种纠纷不像外部纠纷那样,它不是一次性的,如果有了矛盾,它会用各种方式经常性的爆发出来,因而可以称之为最持久的危机。(案例:邰武淳和芦女士是中复电讯创始人,中复电讯注册资本2000万元,这对夫妻各出490万元,各占49.5%的股份,另有两名股东,其中臧某是邰的外祖母,王某是芦的母亲,这两人各出10万元,各占注册资本0.5%。邰和芦于2006离婚,同年11月,芦女士与母亲王某主持召开董事会,作出罢免邰武淳董事长职务的决议,由芦女士担任公司董事长。在被前妻“逼宫”的情况下,邰武淳诉至法院,在起诉书中,他自曝王、臧二人的股东身份虚假,称中复电讯在1996年变更成立时,他与妻子芦某为保证公司股东仅为他们夫妻二人,便虚构了王某、臧某作为股东,且伪造了王、臧二人身份证复印件、出生日期等身份信息,办理了工商登记。因此他请求法院撤销董事会决议,确认王、臧二人不具备股东资格,二人在中复电讯所占1%股权为自己所有。后法院向户籍管理部门查询后确认,工商档案中记载的王某、臧某的相关信息与客观事实不符,遂于2007年10月27日作出终审判决:支持邰武淳的诉讼请求,判定该公司两名股东王某、臧某无股东资格,且董事会所作的罢免邰武淳的决议无效。但原告没有证据证明1%的股权系原告本人出资,该诉请法院未予支持。一对夫妻离婚这本来是件平常事,但因此而引发了夫妻俩对公司的控制权之争,这场纷争是由中复电讯在十年前成立时存在的隐患带来的——股权结构有假,董事身份有假。从表面看来,原告邰武淳董事长的位子是抢回来了,但此案没有赢家。因为这会使中复电讯的企业形象受损,而且也会导致邰、芦二人的矛盾加深。鉴于公司尴尬的股权结构,每人49.5%,当一件事项需要提交股东会或董事会表决时,没有对方同意谁也决策不了。如果二人不能坦然解决婚姻和事业的矛盾,以后的官司会不断,这只是二人争夺控制权的一个开端。)我觉得要避免公司出现内部纠纷,应当着重注意以下方面:1、公司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应当一致。实践中,有很多公司在成立时为了迎合《公司法》对投资主体、资本等特殊要求,规避法律要求设立公司,导致真正股东和名义股东不一致,这种情况主要有:(1)影子公司。真实的投资者由于特殊的原因,不方便或不能作为股东直接投资,就寻找别人替代作为名义上的股东。比如法律禁止公务员经商,港澳台居民、外国人不能在内地直接注册公司,需要经过审批,为方便起见就以内地人的名义注册公司。还有人出于种种原因不想让别人知道自己是股东就安排他人当名义股东等等。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之间有君子协定,名义股东需要听从实际股东指挥,受实际股东操纵,就像实际股东的影子。我们把这类公司称为“影子公司”。如果他们配合默契,就会相安无事甚至公司还能运作自如。但一旦二者的关系或感情出现变化,名义股东厌倦了这种控制,违背了“君子协定”,问题就会出现,公司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2)娃娃公司。即隐瞒股东的真实身份和年龄以未成年人的名义注册公司,这种公司从成立之始就存在重大瑕疵。比如2007年底闹得沸沸扬扬的“北京银行千名娃娃股东事件”。(3)职工公司。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人数限制,必须在50人以下,有些公司让职工掏钱买股或者推行职工持股,这样总数就超过了50个,为了能够成功设立,就把很多个职工的股权集中交给一个人来管理,注册在一个人名下。公司成立以后,这个托管人与广大职工之间很容易产生纠纷。(4)借贷公司。投资者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约定投资者每年保底红利或利息,这样的协议会被认定为无效。2、公司产权应当清晰提起企业的产权纷争,由于民营企业诞生时的特殊历史背景,为了避免政治上的风险和获得一些优惠,一些私营企业便主动戴上“红帽子”,挂靠在一家集体组织之下,伪装成了集体企业,但是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由于种种原因,产权隐患便凸现出来,一些被挂靠单位把这些企业当成自己的了,产权纷争便不可避免了。还有的民营企业是属于家族式企业,兄弟姐妹一起上阵,刚开始亲情重于法律,大家一心扑在创业上,都没有注意产权问题。一旦成功,问题就出来了。在创业之初,每个人投资不同,在企业中的贡献也不同,到底按什么进行分配,难免有冲突,产权问题就出现了。产权纠纷案件有一个共同点:企业在起步阶段问题不大,纠纷不会出现,但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规模越大企业效益越好,冲突就会越明显越激烈,解决不好企业就会被搞垮。产权问题纠缠不清的企业解决得越早越好,所以重新界定产权要赶早!3、确保公司财产的独立性我们知道,绝大多数企业都采取公司的形式。公司制的好处之一是有限责任,也就是说股东承担的投资损失最多就是他的本钱,即出资额,公司对自己的债务承担损失最多是公司的全部资产,如果公司资不抵债,股东和公司都不需要对公司还不起的钱承担责任,公司通过破产程序关门就行,损失由债权人来承担,股东再设立一家公司就完全可以东山再起。由此可见,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对公司和股东是非常有利的。但是,想要承担有限责任的前提是保证公司的独立性,否则债权人就有权请求法院否认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让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这样,你的企业就不叫公司,成了合伙企业或者个人独资企业,需要拿全部家庭财产或者个人财产来承担债务。常见的会导致公司财产不独立的情形有:A、股东与公司不分家:如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夫妻店”公司,家庭共同财产与公司财产不分;“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一人组成多个公司,各个公司表面上独立,但实际上财务不分、人员不分、资产不分);B、董事、高管人员财产与公司财产不分。公司法所讲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经理、监事、财务负责人,不包括股东。在中小企业,股东担任经营管理人员现象十分普遍,很多出资人认为公司是自己投资设立的,自己又是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因此可以任意处置公司财产,这种思想是极其错误的,由其引起的行为是违法的,具体表现为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这些都是侵犯公司法人财产的违法行为,轻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重者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很多人因此招来牢狱之灾。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界限就在于违法数额的大小,比如职务侵占,五千至一万就认为是数额较大,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4、重视公司章程的作用,避免形式主义公司章程是公司法授权公司股东自由约定公司内部关系的法律文件。章程被称为“公司自己的宪法,是公司内部的自治法。”但是,公司章程的作用并没有得到重视,体现为本来应该千人千面的公司章程变成了千人一面,每个公司有自己不同的情况,章程的内容也自然各不相同。新公司法也允许公司自由约定章程的具体内容。但是,很多人都误把章程当成应付工商注册的形式文件,从网上下载一个模版,填上股东名字就交上去了,至于里面什么内容一概不知。各个出资人按照他们自己口袋里的入股协议、出资协议或者合作协议来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但是,如果这个协议的内容与章程的内容或者法律的内容发生不一致,纠纷就会出现。这里请注意,章程与法律发生冲突,冲突的部分无效。如果协议内容违反了章程和法律,协议也会无效。这样一来,你重视的这份协议就成了一纸空文。法院会按照你从来没有重视的章程来处理你们之间的关系。5、大小股东和平共处从公司法的角度来看,大股东、小股东只是出资额之分,股权比例之分。股东不管出了多少钱,如果章程没有特别约定的话,一般来讲应当至少具有这几个权利:(1)知情权,表现为有权知悉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2)决策参与权,表现为可以参加股东会。(3)选择董事、经理等经营者。(4)分红权,表现为公司如果获得收益的话,股东有权依照法律规定或章程规定提取红利。(5)转股权和退股权,表现为股东不想干的时候可以进行转让,或者特定情况下要求公司回购。由于大股东拥有公司的控制权,决策力量自然与小股东不可同日而语。但是如果大股东不能意识到小股东的上述权利,不能做到与小股东和平共处,纠纷就会出现。实践中我们偶尔就会遇到公司被大股东把持,从来没分过红,从来不向小股东提供任何财务信息,从来不开股东会,把小股东逼急了只好找律师帮他打官司。新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