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政策探讨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企业为其职工建立的旨在补充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足的一种养老保险形式。过去,我国的养老保险是单一的国家保险,国家保险虽能够保障退休人员有较好的退休生活,但政府承担了过重的负担。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进行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将过去单一的国家保险进行分解,由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分担:国家承担组织强制性基本养老保险的责任,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企业和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以补充基本养老保险的不足。虽然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由企业自愿建立,但由于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会不断下降,客观上要求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发挥越来越大的补充作用,国家有必要尽快制定相关政策,鼓励、引导和规范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建立和发展。本文的目的就是在分析国际、国内补充养老保险现状的基础上,全面探讨我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基本政策框架和将来的发展趋势。一、国外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基本情况及我国的现状(一)国外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基本情况。在国外,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一般称为职业年金计划(occupationalpensionscheme)。二战以后,职业年金计划得以迅速发展。目前,西方发达国家的职业年金计划较为普遍,经合组织国家(OECD)有1/3的职工被覆盖在内。在发展中国家,职业年金计划的发展相对缓慢,覆盖面也相对较小,往往只有经济实力较强的企业、行业才有能力建立。各国职业年金计划虽各不相同,但基本上都具有以下几个共同特点:(1)职业年金计划往往是自愿性的;(2)缴费由雇主、雇员共同承担;(3)积累基金按市场化原则进行投资运营;(4)缴费和基金运营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20世纪90年代以来,人口老龄化和养老保险制度自身存在的问题使得对国家养老保险进行改革成为国际性趋势。一些原先实行单一的国家养老保险的国家,为了减轻政府负担,开始或正在考虑缩减国家养老保险的责任,建立包括职业年金计划在内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一些已经实行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国家,也开始或正在考虑缩减国家养老保险的比重,增加其他形式养老保险(包括职业年金计划和个人储蓄计划)的分量。(二)我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在我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于20世纪80年代开始在部分企业试行。1995年,原劳动部发布了《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对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进行了初步的政策规范。截止1999年底,参加由社会保险机构管理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有173万职工,相当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9502万)的1.4%。此外,还存在少数行业和大型企业单独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由此可以看出,我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太小,还难以形成对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力补充。我国目前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有以下一些共同特点:(1)采用个人账户积累模式。(2)一般情况下,只有企业缴费,职工个人不缴费。(3)缴费来源主要是企业的自有基金、奖励与福利基金,基本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4)积累基金只能存银行、买国债,不能进行市场化投资。(5)企业自愿建立,国家不强制。我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发展一直比较缓慢,近几年甚至出现停滞不前的状况。影响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发展的原因有三个方面。一是国家政策不明确、不到位:(1)性质未定。补充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还是商业保险?它应该由社会保险机构经办还是由商业性机构经办?是国家强制性的还是企业自愿性的?目前对这些问题还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不同部门之间还存在着不同的看法。(2)缺乏优惠政策的激励。补充养老保险缴费主要来源于企业自有资金和奖励福利基金,国家还没有制定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这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积极性。(3)基金投资受限。出于对国内金融市场不完善的担心,政府还不允许补充养老保险基金进入资本市场,基金的保值增值难以实现,从而使得补充养老保险缺乏对企业和职工的吸引力。二是近几年的宏观经济形势不好。在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和制度转换过程中,以及整个经济增长乏力的情况下,相当一部分企业经济状况欠佳,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尚且困难,自然无力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三是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居高不下(全国平均替代率一直维持在80%以上),补充养老保险缺乏发展空间。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性质的确定在国外,大多数国家的补充养老保险是自愿性的。目前,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相对较高,因此不宜实行强制性补充养老保险,应给予企业自愿选择的权力。不过,由于经济状况较好的企业往往更愿意通过发放奖金和其他形式的短期福利来作为调动职工积极性的手段,而不愿建立属于长期福利的补充养老保险。另一方面,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的逐步下降(从目前的80%下降到60%)又需要其他形式的养老保险来补充,因此,国家需要对企业是否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进行一定的规范和监督,促使和推动有条件的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既然企业有权决定是否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企业也应该有权选择由谁来管理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我们认为,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不宜由政府的社会保险机构来管理。社会保险机构管理一方面会增加政府的责任和负担;另一方面,政府管理基金的效率一般不如市场。因此,政府应从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退出来,让企业自主选择多样化、专业性的机构实施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投资运营。政府的责任主要是政策规范和监督。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既不同于社会保险(不强制),也不同于商业保险(政府给予优惠政策、政府施加相对较强的约束),它是介于两者之间的一种特殊的养老保险形式。我们不应该为非此即彼的归类而过多地争论,而应着眼于对这种特殊的养老保险进行有别于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政策规范。三、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政策建议(一)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补充水平的确定。各国政府通常制定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来激励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同时,政府也对享受优惠政策的补充养老保险水平给予了一定的限制。为了推动补充养老保险的发展,我国政府也应该制定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并同时限制补充养老保险的水平,以避免企业借此逃避国家的税收。整个养老保障的目标是保障退休者能够维持其退休前的生活水平。一般来说,养老金替代率达到80%左右即可保障退休者的生活水平不下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的目标替代率为60%,因此,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替代率应限定为20%以内。据专家测算,假定工资增长率等于投资回报率,要达到20%的替代率,所需要的缴费率为5%~8%。因此,可以将我国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补充水平确定为:缴费率上限为5%~8%,养老金替代率上限为20%左右。需要说明的是,我国目前的基本养老金的平均替代率在80%以上。由于地区间不平衡,一部分地区的基本养老金替代率在80%以下(有的甚至接近60%),尚有补充养老保险的发展空间,补充养老保险的水平应根据当地实际的基本养老金替代率来确定(80%—实际替代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收益同样享受免税待遇。至于发放的补充养老金,则应计入交纳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基数。(七)补充养老保险的监控。为了促进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健康发展,需要对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进行有力的监控。我国可参照英国的做法,在制定有关法规和政策的基础上,成立国家补充养老保险监督委员会(成员由企业代表、工会代表、有关专家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代表等共同组成,办公室可设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具体承担政府对补充养老保险的监督职能。国家补充养老保险监督委员会的职责确定为:对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方案进行认定;对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管理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对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进行监控;对各地有关补充养老保险的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接受有关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投诉,并对违反有关法规和政策的事件进行调查、纠正和处罚。在政府的监督之外,更为重要的是,应成立由企业管理者和职工联合组成的监督委员会,对所参加的补充养老金基金会进行直接监督,维护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性,保护自身利益。四、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发展趋势我国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将逐步降到60%。而国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普遍在40%左右。尽管待遇水平相对较低,在普遍性的人口老龄化趋势下,许多国家已经面临着严重的养老保险财务赤字和制度危机。缩减国家养老保险的水平,加强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作用,成为各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共识。因此,长远来看,有着相同的人口老龄化趋势的我国,也要对整个养老保险体系的结构进行适当调整,缩减基本养老保险的水平,赋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以更大的责任。为此,建议我国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发展分三步走:1.依据基本养老保险水平,建立相对应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依据统一制度后的基本养老保险的替代率水平,初步建立与之相配合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可称“小补充保险”),并实行市场化管理。补充养老保险的缴费水平为5%~8%以内,其补充养老金替代率达到20%以内。2.在调整基本养老保险结构(30%的基础养老金+8%的个人账户)的基础上,在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发展趋于稳定和成熟的时候(投资回报率较高,能够提供较好的保障水平),建立退出机制,允许职工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退出基本养老保险,与补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实行市场化管理运营。3.正式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分离出来,与目前的“小补充保险”合并,建立大补充保险。基本养老保险保证30%左右的基本养老金;而扩大后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将提供50%左右待遇水平。届时可以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更名为“职业养老保险”。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不断走向成熟,运用市场机制来管理和运营职业养老保险基金,完全可以保障职业养老保险的稳定性和高效性,确保职工有一个舒适的退休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