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原因分析四川大学法学院盛玉国【内容提要】犯罪原因在犯罪学的研究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内容。有人认为,犯罪学主要是对犯罪原因的探讨和研究,这当然是一种狭隘的犯罪学观点,但由此可体现出犯罪原因在整个犯罪研究和犯罪学体系中所占据的重要地位。犯罪原因是由多方面因素影响的,统而言之大概由自然原因、社会原因、个体原因和文化原因。各种犯罪原因类型呈现出系统性、层次性、复杂性、动态性、综合性。各种原因错综复杂的交织在一起,相互作用,发展变化,最终导致犯罪的产生。【关键字】犯罪原因层次性动态性自然原因社会原因个体原因文化原因引言:有学者曾说:战争可以停止,犯罪却不止。自从人类社会出现阶级,产生国家和法律以来,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病态一直伴随人类左右,给人类社会带来极大的灾难。犯罪的存在和危害迫使人们去探索犯罪的原因。早在公元前3世纪,古希腊著名的哲学家柏拉图就在《国家论》中提出:“人们为了金钱常常是许多犯罪的原因。”他的学生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指出:“贫穷导致造反和犯罪。”我国古代对犯罪原因也有很多朴素的理论,管仲指出:“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⑴,董仲舒当时对社会的犯罪原因进行过论述:“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故贫者常衣牛马之衣,而食犬彘之食。民愁之聊,亡逃山林,转为盗贼”。白居易有“贫困思邪而多罪”的犯罪理论。犯罪原因一直是众人关注和研究的重点议题。一、犯罪和犯罪原因含义:关于犯罪的概念有刑法学和犯罪学两种意义上的理解。在刑法学上对犯罪的定义是以刑事实体法规范为出发点,即犯罪是违反刑事法律规范的行为。按照我国的刑法理论,刑法学上的犯罪具有三个基本特征,即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犯罪是一种触犯刑事法律规范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犯罪是一种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具有刑罚当罚性。而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是以一定的社会价值观念为标准,将犯罪定义为与现行行为规范相冲突的行为。这一理解是以法律社会学的理论为基础,将犯罪理解为一种与社会通行规范相背反的变异行为。关于犯罪原因的定义在我国比较混乱,不同的犯罪原因理论对犯罪原因会有不同的理解,单单我国对犯罪原因含义的观点就有20多种,但没有一种为大多数人所接受。要定义犯罪原因首先要准确定义原因一词,根据《新华字典》中的解释:“原”是指“原始、开始或最初”;所谓“因”是指“缘故,事出有因”。故原因是指原始之因,原始之故或最初的、直接的因素。基于这样的本义,犯罪原因应该指的是最初导致犯罪产生的因素,这里的“最初”当然与“后来”相对应,严格讲,犯罪思想形成以后的因素就不能视为犯罪条件,不然我们便无法解释在同样情况下为什么有人犯罪而有人不犯罪。综上所述,犯罪原因是指最初导致犯罪产生和影响犯罪变化的各种主客观因素。二、犯罪原因特征:犯罪原因的特征反映犯罪原因的状态和本质,是区别其他犯罪现象的重要手段之一,因此研究它很重要。它是揭示犯罪现象发生、发展、变化和规律的根本依据。犯罪原因的特征很多,主要有:(一)系统性特征。这是由犯罪原因本身的复杂性所决定的。钱学森曾将极其复杂的研究对象称为“系统”,即相互作用和相互依赖的若干组成部分结合成的具有特定功能的有机整体。犯罪原因也是如此,盘根错节,错综复杂并且相互作用。犯罪原因的系统性主要表现若干犯罪因素有系统、有机的排列组合成一体的,各要素相互作用而不是杂乱的堆砌。若干犯罪因素可能组成一个有机整体,成为一个犯罪原因系统,这个犯罪原因系统也可能成为另一更大犯罪系统的组成部分,这也就体现犯罪原因系统的系统性和层次性。(二)层次性特征。又称等级性,这是由犯罪原因的基本构成和分析认识问题的科学方法决定的。犯罪原因的层次或等级可以划分为犯罪的社会因素、心理因素、生理因素以及自然环境因素等因素层次。并且在复杂的矛盾中必有一些事主要矛盾,主要矛盾中也必有一项最主要矛盾。这样我们在认识犯罪原因时,就会辨析出层次性把握好主次轻重关系,从而客观全面地认识每个原因。(三)动态性特征。这是由犯罪自身矛盾运动、变化和发展的特殊形式决定的。犯罪原因在犯罪的过程中是一种运动、变化和相互作用的态势,换句话说,它是在运动中、滚动中变化发展形成的;另外,犯罪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相应变化,人类历史的犯罪原因也是如此,不是一沉不变的,他是一个不断发展的现象,不同历史时期的犯罪原因是不同的。也就是说,我们研究犯罪原因必须从动态的角度,用发展的眼光来分析和认识犯罪原因。(四)复杂性、综合性特征。所谓复杂性或综合性,是指构成犯罪原因的因素,不仅多而复杂,而且在原因中又综合成一体,在原因外壳的包裹中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各自发挥其同向作用。犯罪时有社会各种复杂矛盾、各自因素相互作用的综合结果,不肯能是由一个原因造成的。(五)交织性特征。产生犯罪的因素不是孤立存在的,他们之间也是相互作用、相互碰撞的从而使犯罪产生。在研究犯罪原因问题要认识到这点,否则根本无法客观地准确地认识、解释和描述犯罪原因。三、犯罪原因研究的历程:意大利学者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一书的发表标志着犯罪学的诞生,也开创了犯罪原因研究的新的时代。从历史上看,犯罪原因的研究主要经历了四个研究阶段,主要是思辨研究阶段、实证研究阶段、现代研究阶段和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研究阶段。(一)犯罪原因的思辨式研究阶段以思辨式研究犯罪原因的学派是古典犯罪学派。古典犯罪学派在解释犯罪原因的观点主要是“自由意志论”。认为,上帝赋予每个人自由选择善恶的权利,每个人都可以作出有意识、有意志的选择,犯罪行为也是同样,它完全是受人的自由意志的选择和支配,与外在的物质或精神力量无关。既然犯罪是由自由意志选择决定的,自由意志是犯罪的原因,解决犯罪问题就必须使决定犯罪的自由意志受到挫折,其办法就是惩罚。⑵思辨研究严重脱离实际,忽视了犯罪产生的社会根源,或者说对社会方面的问题研究的很不够,没有揭示犯罪的本质原因,即没有把意志和决定意志产生的客观条件联系起来加以辩证的考察和分析。(二)、犯罪原因的实证研究阶段这一阶段的犯罪学派被称为实证主义犯罪学派,他们认为犯罪行为是自然生成的病态现象,通过体形可以对犯罪人加以识别、测量和犯罪可能性进行预测。实证犯罪学派摆脱了意志自由理论的束缚,从思辨研究方法走向实证研究方法。这一阶段的代表人物有龙勃罗梭和加罗法洛。龙勃罗梭认为犯罪人之所以犯罪,是因为他们具有犯罪的生物性特征,是遗传因素造成的;加罗法洛是龙勃罗梭的学生,继承了龙的“天生犯罪人论”,不过也有自己的创新,将犯罪分为自然犯罪和人定犯罪。(三)、犯罪原因的现代研究阶段该阶段的学派也被称为新派,产生于自由竞争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度阶段。主要强调犯罪的社会原因,社会责任论,个别预防论等观点。主要包括犯罪社会学派和犯罪心理学派。犯罪社会学派的代表人物主要是李斯特和菲利。李斯特主张人体特质原因和社会原因相结合的“二元论”。此理论继承了龙勃罗梭关于人体特征的观点。菲利认为犯罪是由于特质、社会、和地理环境三要素综合在一起造成的,被称为“三元论”。犯罪心理学派的代表人物是弗洛伊德,他把人类的人格发展分为本我、自我、超我阶段。本我是人格最原始的部分,充满欲望的满足;自我是现实化的本能,他帮助本我得到欲望的满足;超我是道德化的自我,超我的职责是指导自我限制本我的冲动。自我受唯实支配,超我受唯善支配。三部分保持平衡,人格会健康发展,否则会导致精神病会犯罪。⑶(四)、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研究阶段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与恩格斯指出:“犯罪——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和法一样,也不是随心所欲地产生的。相反地,犯罪和现行的统治都产生于相同的条件。”马克思的上述论断中的子内容明显欠缺推敲。引起国民犯罪的因素是多元的,除了社会制度、政治制度、宗教、资源配置和财富分配原则、文化氛围等大气候原因外,还有诸如地域性、国民个体心理状况、遗传因素、教育情况等等纷繁复杂的或独立或相互作用的因素。很显然我们不能照抄照搬马克思主义的词句,而应掌握和运用马克思主义原理,以此来指导犯罪原因研究。马克思主义原理主义内容之一便是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主张对事物的认识,既要看到必然性,又要看到偶然性;既要承认事物的客观规律性,又要承认人的主要能动性。要认识到犯罪原因不是单一的,相加的,而是多因素综合作用导致的,各要素在导致犯罪的作用上也是由主次之分的,不是不变的,而是不断变化运动发展的。这才是马克思犯罪原因论的精髓。五、犯罪总体原因犯罪总体原因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产生和影响犯罪的一切因素的总和。本文将犯罪总体原因划分为犯罪的社会原因、自然原因、个体原因、文化原因。第一:犯罪的社会原因:犯罪的社会原因是指引起犯罪的各种社会因素及其过程,包括宏观层面的政治因素、经济因素和文化因素,也包括微观层面的学校教育因素和家庭环境因素等。某一社会中的犯罪现象的产生和发展是由该社会中各种因素的发展变化决定的,因此一定的社会必然存在一定的犯罪⑷。社会犯罪现象的内因总的来说在于一定社会的社会结构,因此立足于特定社会的社会结构来分析该社会特有的犯罪现象结构应该是犯罪学的研究思路。社会结构导致的犯罪原因,它从基本的意义上影响犯罪现象的产生、发展和变化的各种矛盾和消极社会现象。(一)、经济与犯罪的关系:1、多种经济形式的冲突对犯罪的影响。我国的经济制度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导地位,允许其他经济形式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由于这些经济形式代表着各自独立的经济利益,并且在某一经济成分内部各经济主体之间也有各自的利益诉求,一旦利益冲突被激化而被复杂化,社会矛盾便异常尖锐。这种情况下,如果国家处理不善,将会引起纠纷,最终发展成为犯罪。2、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对犯罪的影响。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有竞争难免会有人采取不正当竞争。竞争的失败者和不正当竞争的实施者都有可能实行犯罪。有些竞争者采取非法手段从事竞争,如伪劣假冒、坑蒙拐骗、贪污行贿、等等。有些竞争者竞争失败很有可能会报复对手,实施犯罪,有些破产的竞争者无家可归,一蹶不振,很有可能为生活所迫走向犯罪的深渊。3、新旧体制转换中的真空漏洞对犯罪的影响。我国由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度过程中,旧的管理体制受到冲击,难以发挥强有力的控制作用,新的管理制度尚未建成,还在健全完善之中,在两种制度的衔接上的漏洞给犯罪者提供了有利的条件。一方面是经济管理中的漏洞:由于在市场管理、金融管理、物资管理等方面存在诸多的漏洞,使得经济领域的贪污、贿赂、诈骗、走私、偷税、假冒商品等经济活动有了可趁之机。另一方面是治安管理中的漏洞,在改革的过程中,基层政权组织的强大控制机能被严重削弱,治安管理当中存在大量真空和漏洞,是违法犯罪有可趁之机。4、收入分配不平衡对犯罪的影响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曾这样论述资本主义社会贫穷与犯罪的关系,产生违反公共准则的捣乱行为的社会根源是群众受剥削和群众贫困。就包括中国乃至世界各国来看,贫穷任然是一种重要的致命的致罪因素,不过我们应当看到,贫穷不可怕,最可怕的是分配不平衡和贫富差距悬殊,正如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这些因素积攒到一定质的时候,引起社会矛盾的激化,很可能会产生犯罪。5、市场经济的负面效应对犯罪的影响市场经济负面效应是产生的原因之一,表现在:一是以经济利益为价值取向的经济活动使得相当一部分人产生“拜金主义”的思想意识。二是商品经济的发展刺激了人们的消费心理。三是市场经济迫使各种市场主体为生存而竞争。四是市场经济的流动性给社会治安带来一系列复杂问题,为犯罪活动创造了条件,导致犯罪案件的巨增。(二)、政治与犯罪的关系:1、政治斗争对犯罪的影响在我国旧的剥削阶级残余势力并未被完全消灭,国外敌对反华势力千方百计的寻找机会对我国进行政治破坏,不断向我国派遣间谍,危害我国社会主义政权。不仅如此,新疆东突分裂分子也是图谋不轨的进行分裂祖国的罪恶行径。这些人进行反党、反对进行社会主义、改革开放、进行民族分裂活动和台独势力,进行恐怖活动,分裂活动,用金钱和美色腐蚀干部、群众和青少年,走向犯罪的道路。2、现行政治体制的弊端对犯罪的影响权力过于集中,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