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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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申请人:赵利平,男,汉族,生于1966年6月28日,家住贵州省习水县隆兴镇马临居1号,身份证号码:522132196606291453,联系电话:13511881287。被申请人:习水县经济贸易局(习水县东皇镇府西路原粮食局办公大楼五楼),法定代表人:黄微、习水县经济贸易局局长,联系电话:13708512355,办公室电话:0852-2525312。申请事项一、2003年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一次性补偿金不符合当年社平工资标准(当年社平工资为1309元)二、要求补偿医疗费(按2008年买断要求补偿)三、要求补偿改制期间生活费7200元(按2008年买断要求补偿)四、要求补偿社会福利费660元(按2008年买断要求补偿)五、要求补偿2003年到2008年期间最低保障生活费用600元/月。六、要求补偿2003年到2008年养老保险金。七、要求补偿未算的两年费用(我工作十七年只算了十五年)申请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于1988年12月参加工作,于2003年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工作期间任劳任怨,不挑不选,哪儿需要去哪儿,全粮所当时五座粮站,我在四座粮站工作过。未料到本人于2003年3月被用人单位告知“限期于2003年9月20日前自愿申请一次性解除劳动合同,逾期则按上级有关规定“竞争上岗,至今本人未等到任何通知与谁“竞争”,更不知道到何处“上岗”,况且本人从未申请(口头、书面)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律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解除劳动合同应协商取得双方自愿。但未协商一致,隆兴粮管所单方将本人解除劳动合同,是违背《劳动法》有关规定的,又由于本人长期从事收购保管粮食工作,为防止粮油霉变生虫,一直与有害药物打交道,有无被药物造成身体危害无法知情,用人单位未按《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定期给员工进行身体检查,擅自将我解除劳动合同。时至今一家三口无职、无业、上无片瓦,下无寸地,生活无着落,为此,特书面申请,并以和谐稳定为重,又盼以人为本,敬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甚谢。此致申请人:赵利平2012年11月21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申请人:赵建国,男,汉族,生于1972年10月1日,家住土城镇长征街长征组386-6号,身份证号码:255132197210010015,联系电话:13985690178被申请人:习水县经济贸易局(习水县东皇镇府西路原粮食局办公大楼五楼),法定代表人:黄微、习水县经济贸易局局长,联系电话:13708512355,办公室电话:0852-2525312。申请事项一、2003年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一次性补偿金不符合当年社平工资标准(当年社平工资为1309元)二、要求补偿医疗费(按2008年买断要求补偿)三、要求补偿改制期间生活费7200元(按2008年买断要求补偿)四、要求补偿社会福利费660元(按2008年买断要求补偿)五、要求补偿2003年到2008年期间最低保障生活费用600元/月。六、要求补偿2003年到2008年养老保险金。申请事由申请人1995参加工作,于2003年解除劳动合同,工作期间表现良好。未料到申请人于2003年3月被用人单位告知“限期于2003年3月被用人单位告知“限期于2003年9月20日前自愿申请一次性解除劳动合同,逾期则按上级有关规定“竞争上岗,至今本人未等到任何通知与谁“竞争”,更不知道到何处“上岗”,况且本人从未申请(口头、书面)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律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解除劳动合同应协商取得双方自愿。但未协商一致,土城粮管所单方将本人解除劳动合同,是违背《劳动法》有关规定的,又由于本人长期从事收购保管粮食工作,为防止粮油霉变生虫,一直与有害药物打交道,有无被药物造成身体危害无法知情,用人单位未按《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定期给员工进行身体检查,擅自将我解除劳动合同。时至今一家三口无职、无业、上无片瓦,下无寸地,生活无着落,为此,特书面申请,并以和谐稳定为重,又盼以人为本,敬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甚谢。此致申请人:赵建国2012年11月21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早请人:杨意雄,男,汉族,生于1972年10月1日,家住贵州省习水县土城镇团结街红旗街组278号,联系电话:13984511282,身份证号码:522132197210010031被申请人:习水县经济贸易局(习水县东皇镇府西路原粮食局办公大楼五楼),法定代表人:黄微、习水县经济贸易局局长,联系电话:13708512355,办公室电话:0852-2525312。申请事项一、2003年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一次性补偿金不符合当年社平工资标准(当年社平工资为1309元)二、要求补偿医疗费(按2008年买断要求补偿)三、要求补偿改制期间生活费7200元(按2008年买断要求补偿)四、要求补偿社会福利费660元(按2008年买断要求补偿)五、要求补偿2003年到2008年期间最低保障生活费用600元/月。六、要求补偿2003年到2008年养老保险金。申请事由申请人于1991年参军于1994进入粮管所,于2003年解除劳动合同,工作期间表现良好。未料到申请人于2003年3月被用人单位告知“限期于2003年3月被用人单位告知“限期于2003年9月20日前自愿申请一次性解除劳动合同,逾期则按上级有关规定“竞争上岗,至今本人未等到任何通知与谁“竞争”,更不知道到何处“上岗”,况且本人从未申请(口头、书面)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律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解除劳动合同应协商取得双方自愿。但未协商一致,土城粮管所单方将本人解除劳动合同,是违背《劳动法》有关规定的,又由于本人长期从事收购保管粮食工作,为防止粮油霉变生虫,一直与有害药物打交道,有无被药物造成身体危害无法知情,用人单位未按《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定期给员工进行身体检查,擅自将我解除劳动合同。特书面申请,并以和谐稳定为重,又盼以人为本,敬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甚谢。此致申请人:杨意雄2012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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