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业贿赂行为定义: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贿赂的一种形式,但又不同于其他贿赂形式。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11月15日《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商业贿赂是在商业活动中违反公平竞争原则,采用给予、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等手段,以提供或获取交易机会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意见》(中治贿发[2007]4号)“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商业贿赂犯罪的认定需要四个方面因素,分别是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商业贿赂•商业贿赂的行为主体是经营者。•《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也就是说,只有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行贿时,才构成商业贿赂,经营者的范围应从是否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角度理解与界定。其他贿赂的行为主体主要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主要指国家工作人员。•商业贿赂犯罪的主观方面应该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积极追求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同时,本罪的行为人应当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目的。•至于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利益是否正当,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即既包括他人应当得到的利益,也包括他人不应当得到的不当利益;既包括已为他人谋取的利益,也包括意图谋取或者正在谋取,但尚未谋取到的利益。如果行为人确实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图、承诺和事实,不构成该罪。商业贿赂的主观方面商业贿赂的客体:商业贿赂所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它所侵犯的不仅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同时还侵犯了市场经济中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不可收买性与廉洁性。商业贿赂的客观方面:·商业行贿罪的客观方面是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及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1、给付或收受现金的贿赂行为;2、给付或收受各种各样的费用(促销费、赞助费、广告宣传费、劳务费等)、红包、礼金等贿赂行为;3、给付或收受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的行为;4、给付或收受实物(包括各种高档生活用品、奢侈消费品、工艺品、收藏品等,以及房屋、车辆等大宗商品)的行为;5、以其他形态给付或收受(如减免债务、提供担保、免费娱乐、旅游、考察等财产性利益以及就学、荣誉、特殊待遇等非财产性利益);6、给予或收受回扣;7、给予或收受佣金不如实入账,假借佣金之名进行商业贿赂。商业贿赂犯罪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法律法规《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其中数额巨大指受贿10万以上)。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数额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5.12.25法发[1995]23号)【此规定已经于2013年1月18日失效,但有一定参考意义】实施《决定》第九条规定的行为,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索取或者收受贿赂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案例一:车间主任索取财物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论处基本案情:自2010年7月至2013年4月,被告人崔某利用担任山东某某纸业有限公司化水车间主任的职务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山东信捷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负责人杨某的贿赂共计48万元,用于个人消费及家庭开支。案发后被告人崔某将其用上述赃款购买的鲁C×××××速腾轿车一辆主动退赃。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崔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3日起至2019年4月2日止)。二、用赃款购买的落户于崔某名下的鲁C×××××速腾轿车一辆予以没收。案例二:业务员收受好处费构成犯罪被告人潘瑞金、谷亮作为上海某物流公司的业务操作员,利用负责某国际货运公司运输业务的职务便利,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收受泛成公司给予的“好处费”,并为对方谋取利益。2006年1月至4月,潘瑞金先后五次共收受“好处费”共计50576.16元。2006年2月至9月,谷亮先后六次收受“好处费”共计23566.02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潘瑞金和谷亮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在业务活动中,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鉴于两人均自愿认罪并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且退缴了全部赃款,法院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潘瑞金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处谷亮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商业贿赂犯罪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数额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一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二、公司员工常见犯罪行为(一)职务侵占罪(二)挪用资金罪(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四)侵犯商业秘密罪(五)破坏公司财物罪(六)破坏生产经营罪(一)职务侵占罪•(一)法律法规•《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四条[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数额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侵占公司、企业财物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侵占公司、企业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案例1.运输司机利用职务之便,偷卸化工原料低价售出赚取经济利益,构成职务侵占罪。【案情】2016年6月至7月,被告人李某、周某利用担任山东博汇集团下属龙展物流公司职工运输山东博汇集团生产的化工产品己内酰胺的职务之便,单独或同他人将运输己内酰胺罐车中的己内酰胺偷卸出并低价卖给被告人曹某1(另案处理)、陈某(另案处理)等人。其中被告人李某与曹某2(另案处理)共同侵占己内酰胺30.95吨,鉴定价值306405元;被告人某侵占己内酰胺6.71吨,涉案合同金额64833.68元。裁判结果:被告人李某、周某利用自己及他人的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单位财务,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李滨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周竟卫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案例2:区域经理回收货款不及时交回,据为己有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5日,被告人王某甲在担任山东华伟银凯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地区区域经理助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烟台开发区金沙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欠山东华伟银凯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货款58300元要回后据为己有。2013年8月14日,被告人王某甲在担任山东华伟银凯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地区区域经理助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青岛高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所欠山东华伟银凯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货款8万元要回后据为己有。裁判结果:一、被告人王某甲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将扣押于桓台县公安局的赃款5000元予以追缴,上交国库。案例3:私自用公司材料牟利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上海德英真空照明设备有限公司修理工期间,利用维修公司售后产品和保管公司仓库钥匙的职务便利,从公司地下室仓库内,私自提出真空泵及真空泵零配件,先后用于向吉尔生化(上海)有限公司、上海为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销售及维修,并通过现金或转帐的方式收取销售、维修款共计人民币4万余元。被告人张某某以销售、维修不开票或以上海瑞研真空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的名义开票,将上述款项占为己有。被告人张某某身为公司企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裁判结果: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梁某某为广州某公司的电子商务部员工,平时负责公司在某网络商城的网络店铺的销售管理和广告发布,公司与网络商城达成了合作,在网络商城注册的网络推广员将网络产品的链接放到各处发布,买家若通过点击专门的推广链接、进入公司网络店铺并购买网络产品的,公司需根据网络产品金额先推广员支付一定比例的推广费,但若买家是直接进入公司网络店铺购买产品,公司无需向推广员支付推广费。•梁某某用他人身份注册成为网络商城的网络推广员,获得专属推广链接,并利用自身权限,直接将公司网络店铺中的广告、图片以及产品链接修改为梁某某名下网络推广员的专用链接,如此即使买家是直接进入公司网络店铺点击链接购买产品的,也会被网络商城认定为买家通过推广链接购买商品,使得公司额外向梁某某支付了原本不存在的推广费达5万余元。•裁判结果:被告人梁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因其当庭认罪,并同意向公司退还全部赃款,法院认定被告人梁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案例4:虚增公司费用并据为己有构成职务侵占延伸: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0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主要有以下的区别:(1)盗窃罪是一般主体,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即特殊主体;(2)盗窃不是利用职务便利,职务侵占罪必须是利用经手、管理财物的职务上的便利而不是工作上的便利;(3)盗窃罪非法占有的对象可以是任何公私财物,而职务侵占罪侵占的对象只限于本单位的财物并且是本人经手、管理的财物。法律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