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释议培训课程题纲主要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相关规定法律责任及其释义。《消防法》第一条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释义】本条是关于制定《消防法》立法宗旨的规定。修订后的《消防法》继承和发展了原《消防法》的有关规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增加了“加强应急救援工作”的内容。《消防法》的立法宗旨包括四个方面:(一)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二)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三)保护人身、财产安全(四)维护公共安全(一)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火灾是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火,给人类带来文明进步、光明和温暖。但是,失去控制的火,就会给人类造成灾难。所以说人类使用火的历史与同火灾作斗争的历史是相伴相生的。在我国古代,人们就总结出“防为上,救次之,戒为下”的经验。我国建国初期,20世纪50年代平均年发生火灾6万起,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在社会财富日益增多的同时,导致发生火灾的危险性也在增多,2008年全国发生火灾11.5万起,死亡1198人,直接损失13.3亿元,火灾危害性越来越大,消防工作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的危害”是对消防立法意义的总体概括。包括了两层含义:一是要积极预防,防止发生火灾。火灾是可以预防的。二是要积极减少火灾危害。火灾绝对不发生是不可能的,但火灾危害是可以通过人类积极的行为而减少的。因此,一但发生火灾,应该及时扑救,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危害。(二)加强应急救援工作《消防法》总则第一条就写明“加强应急救援工作”,这既是对立法目的的阐述,也是对我国消防工作职能的新拓展。公安消防队除完成火灾扑救任务外,要积极参加其他灾害事故、抢险救援和社会救助。如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群众遇险事件的救援等工作。(三)保护人身、财产安全人身安全,是指公民的生命健康安全。财产安全,是指国家、集体以及公民的财产安全。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是受火灾直接危害的两个方面,火灾会造成无法弥补和不可估量的巨大损失。如:1987年5月6日黑龙江省大兴安岭林区火灾,烧毁大片森林,4个储木厂和85万立方米木材以及铁路、邮电、工商等12个系统的大量物资遭受严重损失,对生态环境造成了难以估量的巨大影响。再如2008年1月2日新疆乌鲁木齐市的德汇国际广场批发市场发生火灾,火灾造成2名员工死亡,3名干部战士牺牲,此次火灾过火面积约6万5千平方米,受灾经营户1304户,产权户1176户,直接财产损失约人民币3亿元,造成巨大损失。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是消防立法的主要目的。应当引起注意的是,立法宗旨在表述上,将“人身”安全写在了第一位,以法律的形式体现了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第一宝贵。胡锦涛总书记强调,“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发展不能以牺牲精神文明为代价,不能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更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践行“以人为本”的思想,在火灾预防上要把保护公民人身安全放在第一位,在火灾扑救中要坚持救人第一的指导思想。(四)维护公共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是消防立法的目的。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的安全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其基本要求是社会公众享有安全和谐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以及良好的社会秩序,公众的生命财产、身心健康、民主权利和自我发展有安全的保障,并最大限度地避免各种灾难的伤害。消防安全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消防工作,维护公共安全,是全社会每个单位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消防法》第二条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释义】本条是关于消防工作方针、基本原则和实行责任制的规定。本条保留了原《消防法》规定的消防工作方针。提出了新消防工作原则,用法律形式确立了消防工作格局。建国初期我们的消防工作方针是“以防为主,以消为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在继承和发展的基础上将“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确定为我国消防工作的方针,原消防法保留了这一方针。因为这一方针已深入人心,对做好我国消防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这一方针科学、准确的表达了“防”和“消”的辨证关系,反映了人们同火灾作斗争的客观规律,也体现了我国消防工作特色。《消防法》第五条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灭火工作义务的规定。【释义】本条是关于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以及参加灭火工作义务的规定。本条主要规定了两个方面的内容:(一)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二)任何单位、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一)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消防工作是全社会的工作,任何单位、个人都与之密切相关,火灾严重危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给国家财产和公民财产带来严重威胁。因此,只有大家共同参与,真正齐抓共管,建立起消防工作的社会防御体系,才能增强抗御火灾的能力,减少火灾带来的危害。自觉参与消防工作,维护消防安全是现代公民的基本素质和基本公德。我们在生产、生活当中的许多行为都与消防安全息息相关,每个人行为的好与坏和消防也有一定关系。如好的行为和习惯对预防火灾具有积极意义,而一些不良的行为和习惯则可能会引起和导致火的发生。例如:擅自挪用、人为损坏、封堵消防设施,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按安全操作规程操作,不遵守消防规章制度,在生活中不注意用火用电安全,乱仍烟头等不良习惯,都有可能引起火灾,造成群死群伤的恶性后果。(二)任何单位、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凡是有组织的灭火活动,被组织的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应当参加,这是法律义务。所谓“有组织的灭火工作“是指在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组织或发生火灾的单位、部门组织带领下进行的救火工作。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在灭火工作中服从政府、消防机构或者有关人员的指挥,完成政府、消防机构或有关组织、人员交给的任务。比如按照要求组织单位职工或者居民疏散,提供需要的物资和装备、引导、指示消防道路和水源,帮助维持现场秩序,参加人员生命抢救,按照要求切断电源、油气管道等。应当注意的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组织未成年人参加灭火。另外,虽然本法没有明确规定,但对孕妇,老年人和有较严重身体缺陷的残疾人,一般也不应当组织他们参加灭火。这些人由于身体或者体力、智力上的缺陷,往往行动不便,不仅不能灭火,还缺乏逃避火灾伤害的能力。还要帮助他们,保护他们的安全。《消防法》第六条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作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内容。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释义】本条是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职责、义务的规定。本条增加了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的规定。是新增加的内容。说明了培训工作的重要性。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是做好消防工作的重要基础。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对于提高全民的消防法制观念和消防安全意识、消防安全素质,增强全社会抗御火灾的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分析近年来导致发生火灾的原因,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违章用火用电、用气引起的火灾占七成以上;从火灾伤亡的情况看,有很多人是因不懂火灾自救逃生常识而丧生或盲目逃生致残。《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释义】本条是关于单位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组成社会的基本单元,国家制定的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最终都需要在每个具体的单位中去落实。只有社会各个单位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消防工作才会有坚实的社会基础,火灾危害才能够得到有效的控制。就具体单位而言,消防安全管理与生产、经营等其他工作一样,都是单位应当自觉考虑和安排的事情,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说,每一个单位都是自身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而且这种主体地位和作用是政府和监督机关所无法替代的。《消防法》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职责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释义】本条是关于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原则以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的规定。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强化消防安全管理,并对其实施严格监督,确保重点安全,是我国消防工作多年来形成的一条基本经验和行之有效的做法。实践证明,这种做法对于预防重、特大火灾事故,减少火灾损失具有重要作用。《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释义】本条是关于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消防安全要求和进行特种作业要求的规定。本条保留了原《消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在文字上作了修改和调整,共分两款。(一)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特殊规定(二)对电焊、气焊及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的消防安全特别规定(一)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特殊规定这里所说的“火灾危险场所”,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加工、储存或转运闪点高于场所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可燃粉尘、可燃纤维或者有固体状可燃物质,并在可燃物质的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场所;“爆炸危险场所”,是指生产、使用、储存易燃易爆物质,并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且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如烟花爆竹仓库、油罐区等。“使用明火”,吸烟、焊接、切割、烘考、烟囱、火炉等.由于在生产生活中不可避免要使用明火,对确有必要在一些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使用明火的,法律作了特别规定,包括四方面内容:1.必须是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这里所说的“特殊情况需要”,包括由于施工、保养、修理等工作需要必须使用明火作业的情况。2.作业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经过批准,事先办理审批手续。这里的审批,是指单位内部所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