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调整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征收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草案)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宣州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等土地管理相关规定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在全省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区片综合地价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第次常务会议通过,决定调整我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安置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地补偿方式和标准(一)征地补偿办法宣城市城市规划区内按统一年产值倍数法补偿标准执行。(二)征地标准划分范围宣城市城市规划区内征地补偿标准设定二个等级,即一类地区(中心城区)和二类地区(城市近郊地区),具体等级所涉及乡镇办事处的行政村如下:一类地区:济川、澄江、鳌峰、西林、敬亭山和飞彩办事处,双桥办事处泥湾社区、双桥社区,金坝乡关庙村、长桥村、靖庙村,五星乡庆丰村,向阳镇双河村、夏渡村。二类地区:双桥办事处隆兴村、金阳村,金坝乡双凤村、祠边村、松林村,向阳镇河北村、杨村、向阳村。(三)统一年产值征地补偿标准2宣城市城市规划区征地补偿标准按统一年产值倍数法计算。征收耕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不低于1510元/亩,一类地区的平均补偿倍数为26倍,二类地区的平均补偿倍数为24倍。各具体地类的补偿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四)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青苗是指被征收土地上所种植的各种农作物,青苗补偿费按照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地上附着物是指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包括多年生经济作物、树木及直接为农业生产的农业附属设施等)。同一地块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不可重复计算补偿,征地公告后抢种、抢建的树木、农作物或者建造的设施不予补偿。具体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五)加强征地补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一步规范征地补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征地补偿资金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宣州区财政设立专门帐户,市政公益事业、土地收储及其他项目用地的征地补偿费由各相关部门按规定要求支付到开发区、宣州区财政设立的专户,再由其统一支付,以确保征地主体及时、足额向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产权所有者支付各项征地补偿费用。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一)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有相应规划和用地批准文件建设的房屋,住宅房屋被拆迁人可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安置,其他用途房屋一律实行货币补偿。1、实行货币化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使用性质、所处地段、结构、成新等3因素,参照同地段的国有土地房屋,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2、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拆迁补偿标准按相关规定予以补偿。产权调换的房屋按规划要求实行统一建设或购置普通商品房予以安置。统建安置房的土地使用权性质、建设、收费、办证等均按照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执行。(1)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提供与被拆迁房屋合法面积相等面积的安置房,安置房均价800元/㎡。(2)①被拆迁房屋人均合法建筑面积不足40㎡的,不足部分按均价1000元/㎡购买;②安置房面积人均超出40㎡部分,5㎡内按市场优惠价购买,5㎡外按市场价格购买,每年的市场价格、市场优惠价格由市物价局、市房管局参照同地段国有土地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格按比例确定,并在每个项目的拆迁补偿方案中予以公布。(3)原拆迁房屋合法面积大于安置房面积的部分,给予货币化补偿。被拆迁人必须按照产权调换面积最接近的户型选房,安置房房款在签订安置房销售合同时结算。3、各类附属补偿及安置补助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二)未经批准建设的房屋处理规定被拆迁人(属所在村农业常住户口的村民)未经批准以及超出批准面积建设的房屋,拆迁时按以下规定执行:1、被拆迁人符合农民建房条件建设的所有住宅房屋,可认定人均40㎡的补偿安置面积,补偿安置按第(一)条规定执行。认定补偿安置面积以外的房屋一律按违法4建设处理。2、违法建设房屋,同意拆除的,补助标准为:砖混结构50元/㎡、砖木结构40元/㎡、简易房30元/㎡。强拆的不予补偿。(三)常住农业人口认定标准:1、被拆迁人家庭常住户口人数以公安部门颁发的户口簿中家庭成员为准(不含非正当理由迁入的、挂户的户口),且一直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并享受本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2、被拆迁人或其子女已达到法定婚龄一直未结婚的可增加一个安置人口;已婚尚未有子女的可增加安置面积20㎡;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家庭,可增加安置面积10㎡(以上情况需公安、计生、民政等部门出具相关证明);3、被拆迁人夫妻双方户口不在一处的,按拆迁房屋所在地户籍人数人均给予40㎡安置,安置后不得在另一方户籍所在地再次享受安置政策;4、被拆迁人家庭成员在征迁所在村虽不是常住户口,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计入安置人口:(1)虽为非农户口,但未享受城镇职工有关待遇,一直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且享受本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2)夫妻双方均为征迁所在村常住人口,子女虽为非农业人口,但尚未成家且一直随父母居住,未享受房改政策的;(3)原户口在征迁所在村(居)委会的现役、退伍军人(不含现役军官);(4)原户口在征迁所在村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5(5)原户口在征迁所在村的监狱服刑、劳动教养人员;(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四)统建安置房户型为:50㎡、80㎡、100㎡、120㎡四种户型。(五)房屋拆迁时间与步骤:1、宣传动员阶段(10天):发布房屋拆迁通知,逐户上门,以多种形式宣传本实施方案及拆迁计划。2、房屋拆迁准备阶段(20天):对被拆迁人房屋进行逐户丈量、登记、评估、测算。3、房屋拆迁奖励阶段(20天):在此期间内被拆迁人腾空房屋并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交钥匙的,按房产证登记面积(或认定安置面积),每提前一天给予5元/㎡的拆迁奖金。4、无奖励拆迁阶段(10天):在此期间内搬迁让房的,对被拆迁人按规定标准予以补偿,不给予奖励。5、依法裁决和强制拆除阶段:无奖励拆迁阶段结束后,被拆迁人与拆迁人仍未达成协议的,由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或强制拆除,其未经批准建设的房屋一律不予补偿。(六)其他规定1、房屋拆迁许可以市政府市政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或省政府征地批复为依据。2、征收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拆迁由拆迁人招标委托具有拆迁资质的单位进行拆迁。3、被拆迁人提供虚假、伪造的房屋、土地、户籍、土地承包合同等证明或冒名顶替骗取拆迁补偿安置的,6经调查属实后,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为无效合同,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4、相关部门出具虚假证明经查证属实的,由市监察局对相关单位及其负责人追究法律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有关政策1、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补偿,土地补偿费总额的70%用于符合被征地农民保障条件的社会保障费用。农用地按6000元/亩标准、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按2000元/亩标准由土地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在办理征地手续时,一次性扣缴划入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2、用地单位在征用土地时,征收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统筹费(以下简称征地统筹费)按6000元/亩收取。属于公益性项目用地或政府收储用地由政府出资(其中市政府用地的由本级财政出资金,市开发区用的由开发区出资,宣州区政府用地的由宣州区出资);其他项目用地由用地单位承担。征地统筹费计入土地成本,由土地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在办理土地征用手续时,按实际占用的亩数一次性扣缴,划入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市政府宣政秘[2007]119号规定的征地时每亩增加2000元土地补偿费,用于集体出资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部分不再收取,已收的费用由土地部门清理后,直接划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3、对自愿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个人缴费仍按6000元和3000元两个档次,由符合参加7条件的被征地农民自愿选择一个档参保。对已参保缴费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个人缴费6000元养老保险待遇由每月165元提高到200元;个人缴费3000元的养老保险待遇由每月130元提高到160元。对个人未缴费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符合被征收地农民保障条件的由政府和村集体发给养老生活补助,其标准由每月80元提高到120元,其中当地政府承担75元,村集体承担45元。四、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一)土地征收工作事关农民切身利益,事关经济社会发展,事关社会稳定,各级政府和部门必须高度重视,从维护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加强土地征收工作出发,严格执行补偿标准,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密切关注新老征地补偿标准过渡期间的衔接,及时研究和解决征地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二)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以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实现相关政策的平稳过渡。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宣州区政府要按照各自管辖区域做好征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统建安置房的建设、分配、安置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及参保人员身份确认、登记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以及社会保障体系,制定相应办法。民政部门要做好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家庭最低生8活保障工作。公安部门要提供被征地农民的户籍资料,做好户籍审核、审批、统计工作,并按照规定办理农转非户籍登记。农业部门要做好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分配、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征地统筹费收取、使用的监督管理和养老保险补贴经费的划转、拨付工作。审计、监察部门要做好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实施及征地统筹费征收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规划部门要做好被征地农民统建安置住房的规划选址、规划设计条件出具、规划方案的审查和规划验收等工作。建设部门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统建安置住房的建筑质量、安全、房屋登记发证、工程验收以及安置区周边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等工作。五、本通知自年月日执行,原征地补偿、拆迁安置、社会保障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2009年月日前已依法实施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按照原规定办理。六、本通知执行中有关问题由市国土资源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负责解释。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