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套期保值内部控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控制,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公司在期货市场以从事套期保值交易为主,不得进行投机交易。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在期货交易所交易的PVC期货品种,主要目的是用来回避现货交易中价格波动所带来的风险。第三条公司在销售分公司内部设立期货部门,负责制订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等相关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核准交易决策。第四条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对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和监督,及时识别相关的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第五条公司建立向董事会提供关于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报告制度,明确报告类型及内容,报告时间及频率,明确从事此业务的每一岗位和相关人员在组织中的报告关系,理解并严格贯彻执行本管理制度。公司期货部门和审计部门及时向董事会报告交易及相关业务情况。第六条公司董事会根据期货部门和审计部门的报告,定期或不定期对现行的期货套期保值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进行评价,确保其与公司的资本实力和管理水平相一致。第七条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对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和修订,确保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规范内部控制的需要。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八条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机构设臵如下图所示:总经理合规管理员(审计部设)期货部期货业务结算部门期货业务监督部门(销售分公司下设)(财务部、企管部)(审计监察部)交易员档案管资金调会计核结算员兼交风险监理员拨员算员易确认员督员第九条公司的期货部经理由销售分公司经理兼任,向总经理负责。第十条公司按以上组织机构设臵相应岗位,具体如下:(一)交易员:由专职人员担任;(二)结算员:由企管部核算员担任;(三)风险监督员:由专职人员担任;(四)资金调拨员:由财务部部长兼任;(五)交易确认员:由结算员兼任;(六)会计核算员:由财务部会计核算员兼任;(七)合规管理员:由审计监察部部长兼任;(八)档案管理员:由销售分公司档案管理员兼任;第三章授权制度第十一条与经纪公司订立的开户合同应按公司签订合同的有关规定及程序审核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签署。第十二条公司对期货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列明有权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交易的程序和报告;期货交易授权书由董事长授权专职人员签署。第十三条被授权人员只有在取得书面授权后方可进行授权范围内的操作。第十四条如因各种原因造成被授权人的变动,应立即由授权人通知业务相关各方。被授权人自通知之时起,不再享有被授权的一切权利。第四章套保投资业务的申请和审批制度第十五条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须将具体运行方案提前报董事会或董事长制定人员,确定套期保值额度、止损限额、业务权限、操作策略、资金调拨、效果评估等进行审核批准后执行。第十六条经批准后的期货套保业务,如遇国家政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继续进行该业务风险有显著增加并可能引发重大损失时,应按权限及时主动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对措施。第五章业务流程第十七条期货部提出的保值操作思路,结合现货销售的具体情况和市场价格行情,制定保值操作方案,吸收风险监督员的意见,报总经理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第十八条结算员根据公司的保证金情况,确定保值头寸限额,并通知交易员。第十九条交易员根据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选择合适的时机向期货经纪公司下达指令交易。第二十条交易员将与期货经纪公司初步确认的成交单传给结算员,结算员进行预结算处理,并将预结算结果传递给期货部。第二十一条在收到期货经纪公司发来的账单后,结算员核查期货经纪公司发来的成交交割单是否与交易员提供的交割单一致。若核查无误,则由交易确认员在账单上签字并向期货经纪公司发确认;若不一致,则需由结算员同交易员一起核查原因。若发生错单情况,则按第四十二条交易错单处理程序进行处理。结算员需将最终结算情况传递给期货部经理、风险监督员和交易员。第二十二条风险监督员核查交易是否符合套期保值方案,若不符合,须立即报告公司总经理。第二十三条结算员将成交情况及结算情况信息传递给资金调拨员和会计核算员,资金调拨员依据公司相关制度进行相应的资金收付,会计核算员对开设在期货公司的账户进行严格管理和账务处理,每个交易日后对持有头寸的价值进行分析,并对资金往来进行核对。期货部按公司会计核算的相关规定及时将期货业务的相关汇总单证传递到公司财务部。第二十四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如果需要进行实物交割了结期货头寸时,提前对现货产品销售员、交易员及资金调拨员等相关各方进行妥善协调,以确保交割按期完成。第六章相关财务处理制度第二十五条公司从事期货投资须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公司进行套期保值期货交易会计处理按《企业会计准则》设臵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第二十七条会计核算:(一)公司开仓建立套期保值头寸或追加套期保值合约保证金时,根据结算单据列明的金额,借记“期货保证金—套保合约”科目,贷记“期货保证金—非套保合约”或“银行存款”科目。(二)现货交易尚未完成,套期保值合约已经平仓的会计处理:套期保值合约平仓及结算盈亏时。若是盈利,则借记“期货保证金-套保合约”科目,贷记“递延套保损益”科目;若是亏损,则作相反的会计分录。企业套期保值合约在交易或交割时发生的手续费,按结算单据列明的金额,借记“递延套保损益”科目,贷记“期货保证金-套保合约”科目。企业套期保值合约平仓了结时,应结转其占用的保证金,借记“期货保证金-非套保合约”科目,贷记“期货保证金-套保合约”科目。企业套期保值合约了结,将套期保值合约实现的盈亏,同被套期保值业务发生的成本相配比时,若期货市场上的套期保值合约实现盈利,则借记“递延套保损益”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若套期保值合约实现亏损,则作相反的会计分录。(三)如果现货交易已经完成,套期保值合约应当立即平仓,并按财务处理第2条进行会计处理。(四)财政部财会[2000]第19号文件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1.期货投机与套期保值财务需分别核算;2.套期保值的期货盈亏在财务处理上不作为期货投资收益,其盈亏通过“递延套保损益”过渡科目来调整套保商品存货的成本,最终反映在商品销售利润中。3.套期保值需执行成本的原则,期货套保头寸数量需与现货数量相对等,不对等部分不作为套期保值财务核算,其期货投机盈亏反映在期货投资收益中。第二十八条期货交割增值税的财务处理期货交割及套期保值在进入实物交割阶段就等同于一般商品贸易,税收上与一般商品贸易所涉及到税种基本一致,只是期货交割的增值税有其相对的特殊性。我公司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对期货货物征收增值税的相关政策执行,主要有:(一)《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244号,主要内容为:1.期货交易增值税的纳税环节为期货物实物交割环节。2.货物期货交易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交割时的不含税价格(不含增值税的实际成交额)。不含税价格=含税价格/(1+增值税税率)含税价格=期货交割价+包装物(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货交易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45号)(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货交易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060号文。其主要是解决期货交易升贴水有关税款征收与专用发票开具问题。涉及大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的规定如下:1.投资者进行期货卖出交割时,均可按照标准货物的数量和交割结算价刑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此时不涉及升贴水)。2.仓单注册人注册货物发生升水的,该仓单注销时,注销人向仓库支付升水款项,仓库将升水款项转付注册人。注册人应当就升水款项向注销人刑具增值税发票。(四)仓单注册人注册货物发生贴水的,注册人向仓库支付贴水款项,该仓单注销时,仓库将贴水款项支付给注销人。注册人应录就贴水款项向注销人刑具负数增值税发票。第二十九条套期保值业务的收益处臵公司用聚氯乙烯树脂套期保值的开仓保证金不得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套期保值业务实现收益的20%放入风险保证金账户,其余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当风险保证金账户资金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则不再继续补充。第七章风险管理制度第三十条公司在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前须明确及做到的工作:(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充分关注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点,制定切合实际的业务计划;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保证金及清算资金的收支;建立持仓预警报告和交易止损机制,防止交易过程中由于资金收支核算和套期保值盈亏计算错误而导致财务报告信息的不真实;防止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确保交易指令的准确、及时、有序记录和传递;(二)充分评估、认真选择期货经纪公司;(三)合理设臵期货业务组织机构,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1.公司期货业务岗位设臵应严格按照本制度“第二章组织机构”执行;2.期货业务人员要求:(1)有较好的经济基础知识及管理经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2)有较高的业务技能,熟悉期货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遵守法律、法规及期货交易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自身行为,杜绝违法、违规行为;(3)必须经过专业的期货知识培训;(4)大专以上学历,在公司工作两年以上,具有良好的工作表现。第三十一条公司财务部负责资金划拨、资金使用和持仓情况进行监督等风险控制;公司设臵风险监督员岗位,风险监督员直接对公司期货业务主管负责,风险监督员岗位不得与期货业务的其他岗位交叉。第三十二条公司风险监督员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期货业务有关的风险管理政策及管理工作程序;(二)监督期货业务有关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三)审查期货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四)参与审核公司的具体保值方案;(五)核查交易员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套期保值计划和具体交易方案;(六)对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进行监控和评估,保证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七)发现、报告,并按程序处理风险事故;(八)评估、防范和化解公司期货业务的法律风险。第三十三条公司的期货开户及期货经纪合同签订程序如下:(一)公司选择境内具有良好资信和业务实力的期货经纪公司,作为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二)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员代表公司与期货经纪公司签订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经纪合同,并办理开户工作。第三十四条期货部应随时跟踪了解期货经纪公司的发展变化和资信情况,并将有关发展变化情况报告总经理,以便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来选择或更换经纪公司。第三十五条风险监督员须严格审核公司的套期保值产品是否为PVC,若不是,则须立即报告总经理。第三十六条套期保值要严格按照公司董事会的决议执行,并按照不同月份的实际生产能力来确定和控制当期的套期保值量,任何时候不得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进行保值。第三十七条公司在已经确认对实物合同进行套期保值的情况下,期货头寸的建立、平仓要与所保值的实物合同在数量上及时间上相匹配。第三十八条公司建立风险测算系统如下:(一)资金风险: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可用保证金数量及拟建头寸需要的保证金数量、公司对可能追加的保证金的准备数量;(二)保值头寸价格变动风险:根据公司套期保值方案测算已建仓头寸和需建仓头寸在价格出现变动后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第三十九条公司建立专用风险保证金账户,用于保证当套期保值过程中出现亏损时,及时补充保证金,避免因期货账户中资金无法满足和维持保值头寸时被强制平仓的风险。第四十条公司建立以下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处理程序:(一)内部风险报告制度:1.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交易员应立即报告部门主管和风险监督员;当市场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期货部和风险监督员应立即报告总经理。2.当发生以下情况时,风险监督员应立即向总经理报告:(1)期货业务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2)期货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3)公司的具体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4)交易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方案;(5)公司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6)公司期货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3.公司套保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