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销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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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产品采购协议甲方:南京途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乙方: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旅游行业法律、法规、规章,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本着公平、诚信原则,就甲方向乙方采购相关旅游产品及服务事宜签订本《产品采购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一、双方保证和声明1、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存续的经营实体。2、有资格从事本协议项下之服务,而该等服务符合其经营范围之规定。3、其并非清算、解散或破产程序之主体。4、可全权订立本协议,并履行其于本协议项下之义务。5、其授权代表拥有充分授权代表其签署本协议。6、协议一经签署,即对双方构成合法有效,具有约束力的协议。7、本协议的签署与履行及根据本协议所计划之商业行为在任何方面均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二、合作内容1、甲方向乙方采购相关旅游产品或服务(包括:机票、酒店、线路等)用于其自身使用或售卖。2、产品及服务质量标准乙方保证其提供的旅游产品或服务不存在设计缺陷、产品或服务所有的实际履行辅助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接待能力、产品或服务质量符合双方约定的接待服务标准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乙方如违反以上保证导致甲方损失或承担行政处罚等责任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其中,旅游产品或服务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如下:(1)乙方提供的国内旅游产品和服务应符合《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要求》(LB/T004-1997)的规定。(2)乙方提供的出境旅游产品和服务应符合《旅行社出境旅游服务质量》(LB/T005-2002)的规定和目的地国家的相关要求。(3)乙方提供的旅游用车,国内段必须符合《旅游汽车服务质量》(LB/T002—1995)的规定,境外旅游用车必须符合目的地国家旅游局要求和行业要求。乙方提供的旅游用车须按规定投保交通强制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同时,乙方应选择质量高并经济实力较强(发生交通事故有足够赔偿能力)的旅游汽车服务企业。(4)乙方提供的酒店、餐厅,应符合《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2010)和《饭馆(餐厅)卫生标准》(GB/16153-1996)的规定。(5)乙方提供的导游人员必须符合《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规定,并严格按照《导游服务规范》(GB/T15971-2010)提供接待服务。3、乙方需保证按照订单及甲方要求及时向甲方提供产品或服务,如因乙方未提供或未及时提供相应的产品或服务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需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4、乙方违反本协议、相关法律的规定的或产品/服务存在质量问题的,甲方有权利暂缓支付问题订单的结算款。5、派出领队(1)出境旅游,乙方应派出专职领队,委派领队应持有中国大陆领队证。未按照国家或旅游行业服务标准提供领队服务,影响旅游服务质量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该旅游产品费用总额1%至5%的违约金;(2)乙方确认单中写明派出领队而未能提供的,乙方应支付甲方该旅游产品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3)因上诉情形,导致甲方获行政处罚的,乙方赔偿甲方因此产生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6、在双方对订单信息确认后,如乙方取消订单的,乙方需全额退还甲方订单款项,并按照该订单金额向甲方支付同额违约金;如以上金额不足以弥补甲方实际损失的,乙方须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7、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定期或不定期的产品培训。如定期的集中培训、专场培训,或不定期的新产品培训;课程涉及景区知识、注意事项、销售技巧等。8、乙方有义务维护其产品在各类销售渠道市场价的统一。相同产品,甲方竞争对手的售卖价格低于乙方指导售卖价格且有倾销或恶意竞争倾向的,乙方有义务协调,使其恢复至正常指导售卖价格。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三、业务操作规定1、对接人员(1)乙方应安排专门的业务人员与甲方进行业务对接;(2)乙方应提供24小时紧急联系人,确保甲方可全天候与其取得联系。2、对接方式与时间对接方式:甲乙双方可通过以下方式对接业务:(1)占位、询位:电话(手机、座机)、传真、邮件、网络聊天工具(QQ、MSN等)、甲方或者乙方提供的系统平台。以上方式具有同等效力;(2)确认、变更确认:传真、邮件、甲方或者乙方提供的系统平台。以上方式具有同等效力。对接时间:甲乙双方应保证在工作日内09:00-18:00(午休时间除外)间进行业务确认。3、报价国内(1)国内周边,乙方淡季至少提前_____(≥15)天、旺季至少提前_____(≥20)天向甲方提供报价;(2)国内长线,乙方淡季至少提前_____(≥20)天、旺季至少提前_____(≥25)天向甲方提供报价;出境(1)出境短线,乙方淡季至少提前_____(≥30)天、旺季至少提前_____(≥45)天向甲方提供报价;(2)出境长线,乙方淡季至少提前_____(≥35)天、旺季至少提前_____(≥45)天向甲方提供报价。4、调价调高价格(1)调高价格,应至少提前天通知甲方;(2)已预约占位的订单,执行占位时的价格,差价由乙方承担;(3)已签约确认的订单,执行确认单的价格,差价由乙方承担。调低价格(1)调低价格,应至少提前天通知甲方;(2)乙方应退还甲方同一产品、同一团期已签约订单的差价(提前约定优惠、政府调价、尾货处理的除外)。5、询位及询价(1)回复时限:乙方在15分钟内回复位置、价格信息;(2)询位有效期:不得低于24小时。有特殊情形的,甲乙双方操作人员另行约定,未约定的执行此标准。6、占位(1)回复时限:乙方在15分钟内回复位置、价格信息;(2)占位有效期:国内不得低于24小时,出境不得低于48小时,有效期内保证价格、位置稳定。航空机票有出票时限的,或用房紧张有付款时限的,乙方应向甲方提前披露。7、确认(1)确认时限:国内周边30分钟内、国内长线和出境1个工作日内回复确认;(2)传真确认件必备:甲方订单号码、清晰可辨的确认章。8、订单投诉处理(1)如甲方在产品或服务使用过程中发现产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或违规的,均可通过电话联系乙方进行投诉;(2)产生投诉,乙方应在半小时内响应,表明调查原因、协调处理的积极态度;乙方如未在半小时内响应的,甲方将会直接将处理结果告知乙方并默认乙方接受全部处理结果,且乙方不得提出任何抗辩。(3)赔款的费用会在月底结算账单中抵扣;如当月结算总额少于赔款费用,不足的抵扣金额需在当月账单确认后的3个工作日内汇至甲方账户。备注:赔款费用依据税法给予开具收据,不开发票。四、财务结算1.乙方每年给予甲方每万元采购金额,提供2个免费同业考察或产品踩线名额。2.甲乙双方提供专门的财务(专职对账)对接人员核对每月采购明细,及处理其他日常结算事宜;双方人员因工作需要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反馈给对方总对接人或甲方供应商管理组负责对接乙方的供应商专员。3.如协议中无特殊约定,结算款项汇入乙方提供的公司账户。(以合同签约账户为准,如后期账户有变更,具体以甲方发布的变更流程为准)4.甲方有义务按照协议中约定的付款方式安排付款;乙方有义务按照甲方提供的账单如实核对,并反馈经双方业务人员确认的本期采购明细是否准确,同时开具符合甲方要求的正式发票。5.结算模式:月结。每自然月为一个对账周期,次月1号为甲方的月结账单生成日,账单生成月月初第一周(如遇节假日顺延)甲方的结算人员将上个月已归来并已确认的订单的对账单提供给乙方对接人。(1)乙方财务对接人员须在收到甲方账单的5个工作日内反馈核对结果,如甲方与乙方使用N-Booking系统进行结算对账,乙方在N-Booking系统中进行账单确认与书面盖章确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甲乙双方确认本期账单无误的情况下,乙方将发票快递至甲方提供的税务部门收取发票人员处,并在收到乙方合规的发票3个工作日内安排付款(遇节假日顺延)。(以甲方提供的开票内容进行开票)6.以下为双方账户信息:甲方开户名:南京途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甲方开户行:甲方账号:乙方开户名:乙方开户行:银行市(支行/分行/营业部)乙方账号:乙方财务结算联系人乙方财务结算联系邮箱:乙方财务结算联系电话:五、签约相关1、业务、账户备案:甲乙双方应在合同落款签章处盖业务确认章、填写公账账户(账户名、开户行和账号)作为备案:(1)双方的业务往来均须加盖业务确认章方能生效。乙方与乙方下属部门、营业部、分公司等与甲方进行的业务确认,均在本合同的约束范围之内,乙方均予认可。(2)双方的财务往来均使用经备案的公账账户。如有委托收款的,乙方向甲方提供委托方的《委托收款证明》。2、供应商信息表: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供应商信息表》(电子版和纸制版)。信息表中全部内容均为商业机密,甲方保证不向外界泄露;乙方确保提供的相关资料真实、有效,如提供虚假内容,甲方有权终止双方合作,并有权追究乙方法律责任:(1)《导游信息表》:乙方在《供应商信息表》中填写《导游信息表》(包括姓名、联系方式和导游证号等),向甲方提供优秀导游。(2)《地接社信息表》:乙方在《供应商信息表》中填写准确的《地接社信息》,提供的地接社为当地旅游局备案的合法旅行社。因乙方提供错误地接社信息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3)如《供应商信息表》中的相关信息变更,乙方有义务重新向甲方提供签章的《供应商信息表》。3、销售促进:甲乙双方签订《供应商销售促进协议》,作为乙方对甲方的销售的支持和奖励。4、确认单:甲、乙双方合作过程中,相互递交的签章的确认单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5、产品控位:乙方可向甲方提供有风险、有定金控位,具体以双方签订的《控位协议》为准。6、产品代工:乙方代工甲方牛人专线产品时,须签订《牛人专线合作协议》。乙方承诺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在代工甲方产品同时代工其他旅行社的同类旅游产品,不得向第三方透露双方合作信息(成本信息、采购信息、销售信息等)。如乙方违约,则按《牛人专线合作协议》中的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六、保密1、兹就双方之间的共同合作,双方均承诺并保证其有义务不向第三方透露保密信息,该保密信息指由一方向对方透露的,与双方合作有关的任何口头或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的不公开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计划、客户名单、技术数据、产品构思、开发计划、职员名单、操作手册、加工工艺、技术理论、发明创造、财务情况和其他递交时约定为保密信息的资料(以下通称“保密信息”)。2、对于本协议中描述的保密信息,双方及其代理人、代表应当(1)以不低于保护自己保密信息的程度(至少以合理程度)予以保密;(2)要求获知保密信息的人员对保密信息予以保密;(3)在必要情况下,根据双方书面商定的方式使用保密信息。3、对于以下信息,双方均免除保密责任:由公众通过合法途径获知的信息;从第三方获知的,并未违反任何保密责任的信息;为法律或有管辖权的政府部门根据法令所要求透露的信息,或者根据法律程序而要求透露的信息。4、本保密条款不因双方协议终止而失效。七、不可抗力1、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协议任何一方的事由致使一方不能履行协议的,应根据影响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协议任何一方的事由的,不能免除责任。2、一方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协议任何一方的事由不能履行协议的,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双方应采取合理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因一方未履行相关义务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八、知识产权1、在履行本协议期间,甲乙双方在使用对方授权的企业名称、商标、商号、品牌、域名和网站时,应当完全单独为甲乙双方在本协议中约定的内容服务,不得夹带其他业务内容或经营目的;甲乙双方在其自身宣传材料、名片、市场宣传、网站建设以及其他任何方面使用对方授权的名称、域名和网站,都必须事先书面通知对方,并获得对方的书面许可后方可进行;否则一方有权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协议,且由另一方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并赔偿因此造成的直接损失。2、甲乙双方及其职员承诺在履行本协议期间及在本协议期满后不对对方所拥有的商标、企业名称、域名等进行贬低或者其它任何损害,也不对对方互联网网页或者网站进行任何贬低、抄袭、歪曲、破坏或其它损害。3、本协议有效期内及本协议终止或者解除后,甲乙双方承诺不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