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八章可持续发展公民观内容摘要可持续发展过程不是一个自发的过程,而是公众自觉、主动推动、参与下实现的。教育的终极目的是改变人类的行动。公民具有知识、意识、态度和技能之后,必须采取行动参与各种社会问题的解决。学习目标1.了解公民和公民观的涵义,理解并树立可持续发展公民观。2.了解具有可持续发展意识的公民的素质要求。3.认识公民参与及公正的社会环境对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关键词可持续发展公民观公民素质公民教育活动设计:提问、思考和讨论:什么是公民?什么是公民观?第一节公民和公民观一、公民的概念(1)公民概念在我国的发展今天,公民概念几乎是一个国际社会通用的概念,但这并不是意味着每个国家都在同一涵义上使用公民概念。公民概念在一个国家发展的特殊历史影响着人们对公民概念的理解和运用。公民概念被中国接受的历史并不长,但公民观念却是一个足以影响中国社会生活的过去及未来发展的重要因素。在我国,公民概念始终伴随着国人追求宪政*的历程。“公”和“民”连在一起组成一个新的词,是近代以后才出现的,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并不存在“公民”这一概念。没有民主政治、没有独立个人的地位、森严的封建等级是造成近代中国以前公民概念缺失的主要原因。“公民”一词是舶来品。它最初进入中国人的政治语汇的时间应该是在20世纪初,大致是出现在近代文人志士介绍西方宪法的著作中,如康有为就曾发表《公民自治篇》。康有为是较早提出近代意义的“公民”概念的人,也是最早主张“立公民”的人。“公民”一词首次出现在新民主主义的法律文件上,是1934年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修改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新中国最早使用“公民”的规范性文件被公认为是1953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54年宪法开始,“公民”这一用语就不仅用于表示一般的基本权利的享有者,同时也指基本义务的承担者。“自此,公民这一概念的法的内涵发生重大嬗变(shanbian)。”但是,公民涵义的明确直到1982年宪法颁布才得以清楚的显现。其第33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它表明,*所谓宪政就是拿宪法规定国家体制、政权组织以及政府和人民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而使政府和人民都在这些规定之下,享受应享受的权利,负担应负担的义务,无论谁都不许违反和超越这些规定而自由行动的这样一种政治形态。2在我国,公民除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外,没有另外的资格限制。不仅公民的范围得到扩大,而且公民之间的资格平等性也得以彰显。公民概念的宪政意义在于:它是一个具有公共特性的概念,对公民内涵和公民资格构成要素的界定反映出一个国家对宪政的价值预期、宪政制度的基本内容;它蕴涵了公民之间关系的普遍意义即自由、平等、独立;它蕴涵了公民与国家(或公民权利与公共权力)关系的普遍意义,即以国家与公民的两极对立假定为基础,构建了公共权力来源于公民权利且归属于公民的理论前提。(2)公民的涵义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的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公民,具有自然属性和法律属性两个方面。公民的自然属性,反映出公民首先是基于自然生理规律出生和存在的生命体。公民的法律属性,是指公民作为一个法律概念,以一个国家的成员的身份,参与社会活动、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应由国家法律加以规定。公民的存在,离不开自然属性,而公民的本质,则反映了其法律属性。公民身份首先是一种法律身份,它基于法律的确认才产生,或者说这种身份是基于“契约”而形成的身份,不同于订立契约前的身份。既然是一种法定身份,就意味着这种身份不得被随意剥夺,除非法律另有所规定。其次,公民身份也将契约的另一方——国家作为身份存在的前提,公民身份与国家的存在息息相关。没有国家,也就无所谓公民,而没有公民的参与或监督,国家也就没有合法的公权力。因为公权力来源于人们的认可和让渡。公民并不因为成为一个国家的成员而在人身和精神上隶属于国家,他始终是国家的能动的管理者。公民身份是公民社会中人作为参与或监督国家公权力运行的独立主体的一种身份。第三,由于公民是社会成员普遍的法定身份,由此也延伸出另一观点,即拥有这种身份的人在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上都是平等的。因为每个社会成员都具有一个相同的身份即公民,不论担任何种职务,从事何种工作以及何种出身,都是平等的公民;法律不承认任何形式的特殊公民。(3)公民意识公民意识,包括独立的人格意识,更包括公民对参与国家政权管理以及监督国家权力运行的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公民意识源于公民对独立个体的意识,更源于公民对自己的身份——公民的认识。公民不但是指具有一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作为一个与国家相对应的一方权利义务关系主体,它还包括丰富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内涵。如果缺乏对公民身份的认识,人们难以产生相应的公民意识。一个国家的国民只有具备了完整的公民意识,才能成为合格的公民。只有当广大国民普遍具备了完整的公民意识和公民性格,才能建立成熟的有自治能力的公民社会。国民普遍具有公民意识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二、公民观公民观隶属于政治观,而政治观又隶属于世界观。公民观就是对公民的看法,即公民意识。它是现代社会政治意识的重要内容。在古代社会,特别是在封建社会,严格的等级制度和集权制度限制了个人政治作用的发挥,公民观念十分淡漠、狭隘。在近代社会,随着社会生产力和商品经济的发展,个人日益成为商品生产和交换的承担者,个人在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断得到强化。这种情况反映到政治上,就是要求承认个人的政治权利,使公民成为国家政治生活的最基本单位,3即政治角色个体化。与此相适应,就形成了日益普遍、日益系统的公民观。因此,可以说,现代意义上的公民观是商品经济发展和社会政治进步的产物。(1)公民观的演变人们对公民的看法经历了一个发展演变的过程。首先,在不同历史时期,公民的概念有不同的内容,公民范围也不断扩大。在古希腊,公民的指称非常狭窄。亚里士多德说:“公民是凡得参加司法事务和政权机构的人”。“不能以从事贱业为生而行动有碍善德的工匠和商贩为公民,忙于田畴的人们也不能作为理想城邦的公民”。“侨民和奴隶跟他住处相同,但他们都不得称为公民,仅仅有诉讼和请求法律保护这项权利的人也不算是公民”。所以,公民只是社会中在法律上享有特权的一小部分自由民。现在的公民概念同以前根本不同。在现代社会,公民是指具有本国国籍并依照宪法或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例如,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因此,公民的概念比以前大大扩大。其次,对公民地位、作用的认识不断提高。在中国封建社会、对“民”的地位与作用的认识经历了一个过程。先是有“民贱”论,认为君主是上帝之子,即“天子”,民只不过是神的附属品和君主任意驱使的卑贱者。因此“君贵民贱”、民由君牧,“民”的地位十分低下。后来,从商纣王的覆灭中,统治者看到了民的力量,形成了孟子所说的“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的“民贵”论。民在国家兴衰中起着主宰作用,甚至从根本上决定着君主的进退和朝代的更替:“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到了封建社会末期,孙中山接过资产阶级民治、民享、民有的口号,提出了“民主”的观点,进一步强调了民在国家生活中的主导作用。第三,对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看法也不断发展。这种发展,主要表现在对公民享受的权利在法律上作了更为广泛的规定,即从法律上扩大了公民权。(2)公民观的核心不论哪个时代,哪个国家,公民观的核心问题都是对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看法问题。在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上,存在着这样几种观点:一种是权利与义务分离论。即认为在一个国家里,权利与义务是由不同的人来分享的,其中一部分人享有权利或主要享有权利,另—部分只能尽义务或主要尽义务。这是剥削阶级国家权利义务观的典型表现。恩格斯说:在剥削阶级国家,“它几乎把一切权利赋予一个阶级,另方面却几乎把—切义务推给另一个阶级。”这突出表现在剥削阶级国家把劳动全部推给被压迫者并视劳动为耻辱这—点上。另一种是权利与义务不平衡论。即认为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水平不一样,公民的地位、素质不一样,因此,承担的权利与义务也不一样,有的人权利分享多一些,有的人义务承担多一些,呈现出不平衡的情况。例如,资产阶级国家对握有大量财产和没有财产的人在权利上所作的种种区别和限制,就是这种不平衡论的反映。再一种观点是权利与义务统一论。即认为公民的权利与义务不是分离的,而是统一的,谁享有权利,谁就尽义务。马克思在为“国际工人协会”起草的“共同章程”中指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显然,马克思讲的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不是针对资产阶级社会而是针对新型的工人组织及其代表的未来社会而言的。在资本主义社会,法律虽然规定公民都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但实际上是分离的。只有在未来的新型社会里,权利和义务才能在每个公民身上统一起来。(3)社会主义公民观社会主义国家是不同于剥削阶级国家的新型国家。它推翻了人压迫人,人剥4削人的社会制度,消灭了作为一个阶级而存在的剥削阶级,大大扩大了公民的社会范畴,并对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在法律上作出了比剥削阶级国家更全面、更平等、更统一的规定。因此,社会主义国家的产生,为确立新的公民观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是,由于社会主义国家曾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权力高度集中,整个社会的经济、政治活动都是按照集中统一的方式有计划、有组织地展开的,国家和组织的作用得到强化,个人的作用则受到一定限制,加上民主与法制建设比较薄弱,因此,导致公民意识或观念比较淡漠。现在,在我国,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在经济社会活动中的自主权不断扩大,民主参与社会生活和同法律打交道的机会越来越多,因此,越来越感到需要重新认识公民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增强每个人的公民意识。这不仅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的思想前提。活动设计:表演小品、话剧或图画。主题内容:以校园生活为背景,展示权利与义务不统一的例子。(4)自由主义公民观和阿伦特的公民观当前,对公民观的阐述,主要有“自由主义公民观”和“阿伦特的公民观”两种观点。(A)自由主义公民观阿克曼(BruceAcherman)在广有影响的《自由国家的社会正义》一书中系统地阐述了自由主义的公民观。他认为,自由主义公民观的出发点是个人权利意识,“我至少和你一样强,因此我至少应当得到你所得到的。”谁能理直气壮地这么说,谁就是一个合格的自由主义公民。阿克曼称这种“脆弱的相互了解”为公民性所需要的“最低限度对话”。自由主义公民观的局限在于,它无法涉及关于自由主义政体的基本价值问题,例如,除了相互限制,个人权利的道义基础是什么?为什么个人权利是普遍的?为什么个人权利应当成为一种人人都必须接受的“共好”?提出和讨论这样的问题,这本身就会背离自由主义搁置具体道义内容争论的原则。阿克曼就此写道:当不同的公民对(共同)好观念的内在价值争执不下的时候,自由国家就不能正当地运用它的权力。在搁置关于共同好的内在价值争议的情况下,“任何好观念内在价值一律平等”便成为自由主义公民群体的规范理念。它是一种保持脆弱公民维系的、只具形式不具内容的共同理念,是一种故意搁置实质内容的多元主义。正是这种脆弱空泛的多元公民维系如今成为自由主义公民的基本原则。(B)阿伦特的公民观阿伦特的公民观则是建立在积极参与公民共和传统的基本价值之上。公民共和强调,政治的真正体现是公民们在公共领域内协商共议群体公共事务。政治行为的价值不在于达成实用性的协定,而在于它能实现每个参与者公民的主体性,锻炼他的判断辨识能力,并在与他人的关系和共同行为中成为群体有效成员。阿伦特的公民观是和她的“公共领域”观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公共领域的本质是政治公共领域。这是一个由公民们共同维持的可见领域和共同拥有的“世界”。公共领域最重要的特征是显露性和人为性。公共领域的显露性是指,在此空间中出现的每一件事“都是每一个人可以亲自眼见耳闻的”,因此而具有最大的公众性。公共领域的人为性指的是,公民们共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