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植物新品种权概况主要内容一、基础知识二、取得成效三、面临形势四、工作任务新品种保护知识要点(一)植物新品种权(二)审批机关(三)品种权审查(四)品种权复审(五)品种权执法(六)品种权终止(七)品种权实施(八)费用(九)品种权代理(十)授权条件(一)植物新品种权1、《条例》相关规定2、对植物新品种权的理解3、植物新品种权的特点4、植物新品种权与植物专利权的比较5、新品种保护与品种审定的比较1、《条例》相关规定按照《条例》规定,“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但是,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2、对植物新品种权的理解(1)植物新品种的概念《条例》第二条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2)独占权:品种权人享有授权品种处置权或者排他权,包括处分权、生产权、销售权,许可他人生产和销售权等。(3)繁殖材料:《条例》所称的繁殖材料是指可繁殖植物的种子和植物体的其他部分,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4)“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育种者权利例外:《条例》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即利用授权品种进行科研教学活动(科研豁免),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农民特权),强制许可使用授权品种等。(5)重复生产权例1:a(授权品种)×b↓F1(c)针对a作亲本来说,品种权人不仅享有a品种的生产权和销售权,而且还享有a×b→c品种或者a与其它品种生产另一品种的重复生产权。例2:a(授权品种)×b↓F8(c)a品种作为授权品种,品种权人只享有a品种的生产权和销售权,不享有a×b杂交后经多代选育而成c品种的权利。因为在生产c品种时,不需要重复使用a品种。3、植物新品种权的特点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保护形式,同其他知识产权特点一样,具有: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无形性无形性是品种权的首要特点。品种权作为智力劳动成果,人们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只能看到证书,同时又不会因为使用而消耗。专有性专有性,又称排他性或垄断性。地域性品种权的地域性是指依据某一特定国家的法律产生或者取得的品种权,只在该国法律效力所及的范围内有效,在除此以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则不会自动受到同样的保护。时间性品种权的时间性是指权利人对其品种权客体所享有的专有权是有时间限制的,超过了这一期限,则该项品种权就将进入公用领域,人人可用,原来的权利人对其不再享有专有权利。品种权期限的长短有两个影响因素:一是育种者的利益;二是国家和公众的利益。《条例》将品种权的保护期规定为,自授权之日起,藤本植物、果树、林木、观赏树木20年,其它植物为15年。《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了有关临时性保护:“品种权被授予后,在自初步审查合格公告之日起至被授予品种权之日止的期间,对未经申请人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品种权人享有追偿的权利。”4、品种权与植物专利权的比较专利保护新品种保护1、保护的客体培育方法植物新品种2、授权的条件a.新颖性b.创造性c.实用性a.新颖性(商业销售时间限制)b.特异性(不同于已知品种)c.一致性(繁殖后特征一致)d.稳定性(遗传性状稳定)e.适当的品种名称3、提交的材料申请文件申请文件、繁殖材料4、审查方法书面审查书面审查与田间测试相结合5、保护的时间20年(自申请日之日起)树木和藤本20年,其它种类15年(自授权之日起)专利保护和品种保护是否会重复保护?第一、法律本身来看,动植物品种不授予专利权。第二、植物新品种不是方法专利的直接产品。植物育种方法是无形的,如果申请人不把育种材料交由对方或者没有相适应的环境条件,其他人依据专利说明方法也是不能培育出新品种的。第三、两者保护的客体不一样,专利保护是无形的方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是有形的植物,不存在同一客体存在两种专有权。5、新品种保护和品种审定的比较相同点:两者的目标相同:都是为了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两者都是针对植物新品种而言。两者都是有管理机构按照程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放证书。在审查过程中,都必须依据田间栽培试验。《条例》第五条:生产、销售和推广被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种子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审定。不同点:(1)本质特征不同: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本质特征是对申请人知识产权即财产权的保护;品种审定的本质特征是为了保障农民利益对申请人生产秩序化限制的管理,是市场准入的范畴(生产许可证)。5、新品种保护和品种审定的比较(2)范围不同:品种审定的新品种可以是新育成的品种,也可以是新引进的品种;主要农作物。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新品种,既可以是新育成的品种,也可以是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所形成的品种。(3)特异性要求不同:品种审定突出品种的产量、品质、成熟期、抗病虫性、抗逆性等可利用特性;植物新品种保护主要从品种的外观形态上进行审查,如植株高矮、种皮或花的颜色、叶片宽窄、株型等一个或几个方面,明显区别于递交申请以前的已知品种。(4)对照品种不同:区试时所选的对照品种仅是当地主栽品种;DUS测试所选的对照品种(近似品种)则是世界范围的已知品种,并在审查测试时需将申请品种、标准品种、近似品种相邻种植进行比较。(5)新颖性要求不同:品种审定不管在审定前是否销售过;而植物新品种保护则要求在申请前销售未超过规定的时间。(6)审查机构和层级不同:品种保护的受理、审查和授权集中在国家一级进行,由植物新品种保护审批机关负责;品种审定实行国家与省两级审定,由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7)推广使用有差别:通过审定的品种可以在一定的范围推广应用;不一定要申请品种保护。而授权品种不一定要通过品种审定。(8)通过的条件不同:品种保护强调“四性”;品种审定则主要强调以产量和品质为主的农艺价值。(二)品种权审批机关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和审查并对符合条例规定的植物新品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农业部负责审批的植物新品种范围包括:粮食、棉花、油料、麻类、糖料、蔬菜、烟草、桑树、茶树、果树(干果除外)、观赏植物(木本除外)、草类、绿肥、草本药材、橡胶等热带作物。(三)植物品种权的审查审批机关主要依据申请文件和其他有关书面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审批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委托指定的测试机构进行测试或者考察业已完成的种植或者其他试验的结果。(四)关于复审审批机关设立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查当事人对审批机关驳回品种权申请的决定不服而提出的复审请求;也可依据职权或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请求对不符合授权条件的品种权,宣告品种权无效,或者对新品种的名称进行更名。(五)新品种保护执法属于权属纠纷的,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属于侵权纠纷,可以请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属于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查处,对查处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六)关于品种权终止因保护期届满而终止由于品种权人的自动放弃而终止因没有按期缴纳年费而终止由于不按规定提供检测所需繁殖材料而终止由于已不再符合授予的特征和特性而终止(七)关于品种权的实施实施含义:所有权的转让和使用权的转让形式:(1)自己实施:就是品种权人自行组织生产、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2)许可他人实施许可他人实施是指品种权人允许他人实施其品种权。品种权人主要是通过签订实施许可合同等办法,允许他人有条件地为商业目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其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许可他人实施其授权品种,只是使用权的有偿转让,而不是所有权的转让,所有权仍归品种权人所有,而被许可人只能在合同所规定的范围内生产、销售或利用其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并应按合同规定履行相应义务。许可实施的种类独占许可(品种权人也无权使用)排他(独家)许可普通(多家)许可交叉许可(3)强制许可实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审批机关可以依据职权或者应有关当事人的请求作出强制许可的决定:A)为了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需要;B)品种权人无正当理由自己不实施,又不许可他人以合理条件实施的;C)对重要农作物品种,品种权人虽已实施,但明显不能满足国内市场需求,又不许可他人以合理条件实施的。(4)品种权的转让概念:是指品种权人将其所有权转让给受让人的行为。注意以下几点:A、所说的转让是所有权的转移。B、可以是自愿转让,也可以依继承法规定转移给继承人。C、所转让的品种权必须是受让方所在国颁发的。D、应当以书面合同方式实现品种权的转让。E、应当履行相应的登记手续。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968号),自2007年9月1日起:申请费由1800元降为1000元审查费由4600元降为2500元年费为第1-6年每年1000元,以后每年1500元申请人不需缴纳测试费等其他任何费用(八)费用《条例》第十九条中国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品种权的,可以直接或者委托代理机构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细则》第十九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其他外国组织,向品种保护办公室提出品种权申请的,应当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申请人委托代理机构办理品种权申请等相关事务时,应当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书,明确委托办理事项与权责。代理机构在向品种保护办公室提交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申请人委托书。品种保护办公室在上述申请的受理与审查程序中,直接与代理机构联系。(九)品种权申请的代理什么是品种权代理品种权代理是一种委托代理,指品种权代理机构受一方当事人的委托,委派品种权代理人在委托权限内,以委托人的名义,按照《条例》和《细则》规定办理品种权申请或其他品种权事务所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农业部第38号令,代理机构和代理人均不再经审批。凡是在中国有营业场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机构代理的植物品种权申请,只要符合受理条件,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均受理。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委托代理是单方的法律行为,委托人有权撤销代理;代理人也有权辞去代理;另外,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均可能导致品种权代理的终止。(十)植物品种权的授权条件1、授予品种权的形式条件2、授予品种权的实质性条件3、授予品种权的其他条件1、授予植物品种权的形式条件(1)属于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范围(2)具备适当的品种名称(3)具备新颖性我部共发布八批《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涉及大田作物、蔬菜、观赏植物及草类和果树等80种植物。1999年6月16日发布的第一批保护名录为:水稻、玉米、大白菜、马铃薯、春兰、菊属、石竹属、唐菖蒲属、紫花苜蓿、草地早熟禾10个属或种。2000年3月7日发布的第二批保护名录为:普通小麦、大豆、甘蓝型油菜、花生、普通番茄、黄瓜、辣椒属、梨属、酸模属9个属或种。2001年2月26日发布的第三批保护名录为:兰属、百合属、鹤望兰属和补血草属4个属或种。2002年1月4日发布的第四批保护名录为:甘薯、谷子、桃、荔枝、普通西瓜、普通结球甘蓝、食用萝卜7个属或者种。2003年8月5日发布的第五批保护名录为:高粱、大麦属、苎麻属、苹果属、柑橘属、香蕉、猕猴桃属、葡萄属、李、茄子、非洲菊11个属或种。2005年5月20日发布的第六批保护名录为:棉属、亚麻、桑属、芥菜型油菜、蚕豆、绿豆、豌豆、菜豆、豇豆、大葱、西葫芦、花椰菜、芹菜、胡萝卜、白灵侧耳、甜瓜、草莓、柱花草属、花毛茛、华北八宝、雁来红。2008年4月21日发布的第七批保护名录为:橡胶树、茶组、芝麻、木薯、甘蔗属、小豆、大蒜、不结球白菜、花烛属、果子蔓属、龙眼、人参。2010年1月18日发布的第八批保护名录为:莲、蝴蝶兰属、秋海棠属、凤仙花、非洲凤仙花、新几内亚凤仙花。1、授予植物品种权的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