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20571-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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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20571-2014HG20571—2014代替HG20571—1995第一章1.0.1化工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本规范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信厅科[2009]104号文)和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中石化协质发[2009]136号文)的要求.由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委托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组织修订。本规范自实施之日起代替《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1995。本规范的修订依据近年来国家对化工建设项目安全卫生审批程序的变化和对新建企业安全卫生设计的要求,在总结多年来化工建设项目安全卫生设计和化T.企业安全卫生管理方面的实践经验,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完成。本规范共有7章。其主要内容是:总则、术语、一般规定、安全、职业卫生、安全色和安全标志、安全卫生机构。本规范与HG20571—199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增加了前言和第2章“术语”;删除了附录“初步设计《安全卫生篇(章)》内容”;在修改、补充原标准的基础上重新编排本规范的目次与内容。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提出并归口。本规范的技术内容由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负责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北辰区京津路1号.邮政编码:300400,电话:022—23408741,传真:022—86810147),以便今后修改时参考。本规范主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査人:主编单位: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员:杨玉兰石晶陆徐峰英魏建民张春丽刘新伟李荣李勇马国栋主要审查人员:段天魁魏涛肖慧高陈为群王世芳刘晓林戴志平王晓民李凤强孙利民吴晓军姜英隆丹彤安全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职业卫生方针,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应遵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的“三同时”方针,以保证生产安全和适度的劳动条件,提高劳动生产水平,促进企业生产发展。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化工建设项目的安全卫生设计。1.0.3安全和职业卫生要求应贯彻在各专业设计中,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最大限度地降低、减少、削弱危险.实现安全生产。1.0.4根据我国建设程序的审批要求.在化工建设项@设计阶段需要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以保证项目前期安全评价及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以及审批意见所确定的各项措施得到落实。“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写内容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相关要求。1.0.5化工建设项目详细设计应根据批准或备案的”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所确定内容和相关审批意见要求进行1.0.6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以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第二章2.0.1工效学Ergonomics以人为中心,研究人、机器设备和工作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实现人在生产劳动及其他活动中的健康、安全、舒适和高效的一门学科。2.0.2交叉作业Morethanoneworktakeplaceinonespace在同一时间内利用同一空间实施两种以上的不同作业。2.0.3尘毒危害Dustandpoisonharm指粉尘或有毒有害气体与空气的混合,并随空气流动而传播来危害人类与环境。2.0.4化学灼伤Chemicalburn指分子、细胞或皮肤组织由于受化学品的刺激或腐蚀,部分或全部遭到破坏。2.0.5建筑限界Architecturerestrict指为保证各种交通的正常运行与安全,而规定在一定宽度和高度范围内不得有任何障碍物的空间限界。2.0.6声学因素Acousticsfactors指声源的声压级和频谱、听音环境引起的反射声以及人头和耳壳引起的散射作用等。3—般规定3.1厂址选择3.1.1化工企业的厂址选择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的要求3.1.2选择厂址应根据地震、软地基、湿陷性黄土、膨胀土等地质因素以及飓风、雷暴、沙暴等气象危害因素,采取可靠技术方案.避开断层、滑波、泥石流、地下溶洞等发育地区。3.1.3厂址应不受洪水、潮水和内涝的威胁3凡可能受江、河、湖、海或山洪威胁的化工企业场地高程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的有关规定,并采取有效的防洪、排涝措施。3.1.4厂址应避开新旧矿产采掘区、水坝(或大堤)溃决后可能淹没地区、地方病严重流行区、国家及省市级文物保护区.并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敏感R标保持安全距离。3.1.5化工企业之间、化工企业与其他工矿企业、交通线站、港埠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附录B和《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SH3093的要求,防火间距应满足现行闰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规范的要求。3.1.6化工企业的厂址应符合当地规划,明确占用土地的类别及拆迁工程的情况。3.1.7厂区应与当地现有和规划的交通线路、车站、港口顺捷合理地联结。厂前区尽量临靠公路干道,铁路、索道和码头应在厂后、侧部位,避免不同方式的交通线路平面交叉。3.1.8工厂的居住区、水源地等环境质量要求较高的设施与各种有害或危险场所应设置防护距离,并应位于不洁水体、废渣堆场的上游和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3.1.9化工企业厂址应依据当地风向因素,选择位于城镇、工厂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3.2厂区总平面布置3.2.1化工企业厂区总平面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的要求,应根据厂内各生产系统及安全、卫生要求按功能明确合理分区布置,分区内部和相互之间应保持一定的通道和间距。3.2.2厂区内甲、乙类生产装置或设施.散发烟尘、水雾和噪声的生产部分应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厂前区、机电仪修和总变配电所等部分应位于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3.2.3污水处理场、大型物料堆场、仓库区贫分别集中布置在厂区边缘地带。3.2.4化工企业主要出人口不应少于两个,并宜位于不同方位。大型化工厂的人流和货运应明确分开,大宗危险货物运输应有申.独路线,不得与人流混行或平交。3.2.5厂内铁路线群应集中布置在后部或侧面,避免伸向厂前、中部位,尽量减少与道路和管线交叉。铁路沿线的建、构筑物应遵守铁路建筑限界和有关净距的规定。3.2.6厂区道路应根据交通、消防和分区要求合理布置,力求顺通。危险场所应设环行消防通进,路面宽度应按交通密度及安全因素确定,保证消防、急救车辆畅行无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和要求:1厂区道路应符合用于消防车通行的道路间距、宽度;其转弯半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相关规定。2道路两侧和上下接近的建、构筑物应满足有关净距和道路建筑限界要求。3.2.7机、电、仪修等操作人员较多的场所宜布置在厂前附近,避免大量人流经常穿行全厂或化工生产装置区。3.2.8室外变、配电站与建构筑物、堆场、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规定,不宜布置在循环水冷却塔冬季最大频率风向的下风侧。3.2.9储存甲、乙类物品的库房,甲、乙类液体罐区,液化烃储罐区宜归类分区布置在厂区边缘地带,其储存ffl、防火间距、道路和安全疏散等各项设计内容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规定。3.2.10新建化工企业应根据生产性质、地面上下设施和环境特点进行绿化设计,其绿化用地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50489的规定和区域性详细规划,并与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商定。3.3化工装置安全卫生设计原则3.3.1生产工艺安全卫生设计宜采用T.效学的基本原则,以便最大限度地降低操作者的劳动强度,缓解精神紧张状态。3.3.2应采用没有危害或危害较小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又难以治理的落后工艺和设备,降低、减少、削弱生产过程对环境和操作人员的危害。3.3.3具有危险和有害因素的生产过程,应合理地采用机械化、自动化技术,实现遥控、隔离操作。3.3.4具有危险和有害因素的生产过程,应设置监测仪器、仪表,并设计必要的报齊、联锁及紧急停车系统。3.3.5事故后果严重的化工生产设备,应按冗余原则设计能自动转换的备用设备和备用系统。3.3.6废气、废液和废潼的排放和处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3.3.7具有危险和有害因素的设备、设施、生产原材料、产品和中间产品应防止工作人员直接接触。3.3.8化工专用设备设计应进行安全性评价,根据工艺要求、物料性质,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进行设计。选用的通用机械与电气设备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4.1防火、防爆4.1.1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化工生产过程中的防火、防爆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等规范的规定,火灾和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装E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规定。4.1.2具有易燃、易爆特点的工艺生产装置、设备、管道.在满足生产要求的条件下,宜集中联合布置,并采用露天、敞开或半敞开式的建(构)筑物:4.1.3化工生产装置内的设备、管道、建(构)筑物之间防火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规定。4.1.4明火设备应集中布置在装置的边缘,并应在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且应远离火灾危险类别为甲乙类的生产设备及储罐。4.1.5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的规定执行。对有可燃气体、有毒气体和粉尘泄漏的封闭作业场所应设计良好的通风系统。4.1.6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建(构)筑物的结构形式以及选用的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的防火防爆规定。4.1.7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储罐和管道,应根据介质特性,选用氮气、二氧化碳、水等介质置换及保护系统。4.1.8化工生产装置区内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要求划分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并设计和选用相应的仪表、电气设备。4.1.9生产设备、管道的设计应根据生产过程的特点和物料的性质选择合适的材料。设备和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和试压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要求。4.1.10具有超压危险的生产设备和管道应设计安全阀、爆破片等泄压系统。4.1.11输送可燃性物料并有可能产生火焰蔓延的放空管和管道间应设置阻火器、水封等阻火设施。4.1.12危险性的作业场所.应设计安全通道和出口,门窗应向外开启,通道和出人口应保持畅通。人员集中的房间应布置在火灾危险性较小的建筑物一端。下列情况应设置防火墙:1建筑物内部进行防火分区分隔时设S的分隔墙;2建筑物内防火要求不同或灭火方法不同的部位之间;3火灾危险类别为甲、乙类生产车间与附属的变配电、更衣、生产管理房之间,且同时满足防爆隔离的要求。4.1.13消防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化工装置消防设计应根据工艺过程特点及火灾危险类别、物料性质、建筑结构,确定相应的消防设计方案。2化工企业低压消防给水设施、消防给水不应与循环冷却水系统合并,且不应用于其他用途;与生产或生活给水管道系统合并的低压消防水管网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U50016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有关规定。高压消防给水应设计独立的消防给水管道系统。消防给水管道应采用环状管网。3化工生产装置的水消防设计应根据设备布置、厂房面积以及火灾危险类别设计相应的消防供水竖管、冷却喷淋、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