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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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1目的为规范项目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程序,保证信息渠道的畅通,及时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及调查处理工作,减少事故带来的损失,明确事故责任,加强生产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项目部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控制。本制度所指的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3编制依据3.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3.2《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3.3《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3.4《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析规则》(GB6442)3.5《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4职责4.1负责组织轻伤事故的调查处理;4.2负责事故发生后的内部及时准确报告,协助局质量安全部和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调查处理;4.3配合组织人事部开展善后工作,配合质量安全部和事故调查组收集事故信息。5管理内容和方法5.1事故分类5.1.1轻伤事故: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造成人员损失工作日为1个工作日以上(含1个工作日),105个工作日以下的失能伤害。5.1.2重伤事故: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指造成人员损失工作日为105个工作日以上(含105个工作日)的失能伤害。5.1.3伤亡事故:指造成人员死亡或群体重伤的事故。包括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5.1.3.1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5.1.3.2较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5.1.3.3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5.1.3.4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5.1.3.5本条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5.2事故报告5.2.1事故上报程序和时限5.2.1.1发生伤亡事故后,事故现场主要负责人立即将事故发生情况逐级上报。在紧急情况下也可越级上报。其报告途径:事故单位负责人局主管领导事故现场负责人当地安监部门事故单位主管科室局安委会办公室5.2.1.2发生一般以上伤亡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主管局长和安委会办公室报告。主管局长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5.2.1.3发生轻伤事故后,事故现场主要负责人立即向单位主管领导和主管科室报告,事故单位主管领导接到报告后,在1小时内向主管局长和安委会办公室报告。5.2.1.4事故发生后,项目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保护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5.2.2事故报告的方式及内容5.2.2.1事故报告分口头及书面两种方式:(1)本制度5.2规定的报告时限,均为通过电话等方式进行口头报告的时限。在进行口头报告时,应说明报告人的单位、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2)在口头报告后,项目部应在24小时内形成书面事故信息快报,上报事故情况。事故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补报。5.2.2.2事故信息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发生项目部。(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类型(4)事故的简要经过。(5)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5.3事故调查5.3.1事故调查处理权限5.3.1.1发生轻伤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下的非人身伤害事故,由项目部组织相关科室有关人员组成内部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5.3.1.2发生重伤事故,重伤人数在3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非人身伤害事故,由局安委会组织相关人员组成内部调查组配合地方政府调查处理。5.3.1.3发生死亡事故或重伤人数在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非人身伤害事故,由主管领导和局安委会相关人员组成内部调查组配合地方政府调查处理。5.3.1.4发生一般以上伤亡事故,事故调查处理权限执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其它国家、地方政府相关规定。5.3.2事故调查要求5.3.2.1事故调查应遵循及时性和有效性原则。5.3.2.2事故调查组有权向项目部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项目部和个人不得拒绝;局主管领导、项目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相关情况。5.3.2.3局内部事故调查组在对轻伤、重伤事故进行全面调查分析后,调查组组长组织编写事故调查报告,经全体调查组成员签字。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局安委会办公室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日。5.3.2.4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1)事故发生部门概况;(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3)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质;(4)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5.4事故处理5.4.1事故处理应严格遵循“四不放过”原则。5.4.2轻伤、重伤事故,局安委会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20日。5.4.3一般以上伤亡事故,局安委会根据国家及地方政府的调查处理报告,在10日内做出内部处理决定,特殊情况下处理决定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超过20日。5.4.4事故调查处理完毕后,项目部提出工伤认定,由局组织人事部负责向有关部门申请伤残鉴定。并完善保存工伤档案。5.4.5事故发生后,质量安全部根据事故调查结果以及事故责任、相关责任人的认定,参考我局《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制度》、《生产经营考核办法》等进行责任追究处理。责任追究视其情节包括经济和行政处罚两方面。5.4.6项目部应根据调查组的纠正与预防措施建议,确定纠正与预防措施的责任人和具体的完成时限并进行记录和跟踪验证。5.5事故档案5.5.1事故档案以每发生一次事故为一个单元,资料必须齐全,并具有可追溯性。其内容包括:(1)安全事故登记表(2)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3)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4)物证、人证材料;(5)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6)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7)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8)事故处理决定和劳动保护部门的伤残认定书;(9)有关事故通报、简报及相关预防措施资料;(10)其他认为有必要的资料。5.5.2质量安全部应建立事故档案和事故管理台帐,每年年底对事故进行统计分析。6记录6.1《事故信息快报》6.2《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7附则本制度自发布日起实施本制度由项目部质量安全部负责解释事故信息快报单位名称(项目部):签发人:事故发生时间:事故发生项目部:事故发生部位:事故类别:□物体打击□高空坠落□触电□车辆机械伤害□淹溺□火灾□坍塌□中毒和窒息□灼烫□起重伤害□其他事故分类:□轻伤□重伤□死亡事故经过:已采取措施:伤亡人数:死亡人员情况:姓名性别年龄致伤人员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报送:抄送:时间:时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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