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SH3047-931总则一、1.0.1为了在设计中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石油化工企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促进石油化工工业的发展,特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设计。1.0.3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1.0.4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必须有职业安全卫生专篇,其内容应符合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石油化工工厂初步设计内容规定》的要求。1.0.5经批准的职业安全卫生初步设计方案,应在施工图设计中贯彻执行。如需要作原则性修改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1.0.6执行本规范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2通则2.1一般规定2.1.1工程项目的设计,应从工艺过程及所用物料和产成品的特点出发,按其危害人体的途径和程度,进行危险性分析,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2.1.2研究成果应经过生产性试验鉴定,具备职业安全卫生的设计条件时,才能在工程设计中推广使用。2.1.3在工程设计中应采取以下措施:2.1.3.1选用先进的工艺及设备,消除或减少有害源;2.1.3.2采取报警、连锁、泄放等预防性措施防止危害;2.1.3.3采取遥控及隔离等措施防止危害蔓延;2.1.3.4配备必要的救护、消防设施,以减少伤害;2.1.3.5提高机械化自动化水平改善劳动条件。2.1.4生产设备的安全设计,应按《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执行。2.2防火、防爆2.2.1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设计应按《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执行。2.2.2爆炸或火灾危险环境内电气设备和仪表等的电力设计应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要求。建筑物设计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执行。2.2.3压力容器设计应按《钢制压力容器》、《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钢制管壳式换热器》执行,炼油厂钢制压力容器设计尚应符合《炼油厂钢制压力容器设计技术规定》的要求。2.2.4工艺生产装置的管道布置设计应按《石油化工企业管道布置设计通则》的要求。2.2.5处理易凝固、易沉积的危险性物料时,设备和管道应有防止堵塞和便于疏通的措施。2.2.6铅封的阀门和盲板,应在管道及仪表流程图上注明。2.2.7物料倒流会产生危险的设备管道,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置自动切断阀、止回阀或中间容器等。2.2.8在不正常情况下,物料串通会产生危险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防止措施。2.2.9对超过正常范围会产生严重危害的工艺变量,应设相应的报警、联锁等设施。2.2.10在仪表供电电源或气源发生故障时,应保证调节阀的阀位处于安全位置。2.2.11对有失控可能的工艺过程,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下列一种或几种应急措施:2.2.11.1停止加入催化剂(引发剂);2.2.11.2加入使催化剂失效的物料;2.2.11.3排出物料或停止加入物料;2.2.11.4紧急泄压;2.2.11.5停止供热或由加热转为冷却;2.2.11.6加入稀释物料;2.2.11.7加入易挥发性物料;2.2.11.8通入惰性气体;2.2.11.9与灭火系统联锁。2.2.12可燃气体(包括氢气)压缩机厂房,必须保证有足够的泄压面积和通风换气量。2.2.13喷淋冷却水、消防水幕、灭火蒸汽和事故用惰性气体管道等的人工控制阀门,应设在距危险点较远和便于操作的地点。2.2.14发生故障可能导致危险的泵,应有备用。2.2.15抗震设计应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石油化工企业非埋地管道抗震设计通则》、《石油化工设备抗震设计规范》等有关规范执行。2.2.16甲B、乙A类可燃液体的采样,宜采用循环密闭采样系统。2.2.17可燃气体报警仪的设置,应按《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执行。2.2.18火炬及可燃气放空系统的设计,应按《石油化工企业燃料气系统和可燃气体排放系统规范》执行。2.3防雷、防静电2.3.1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防雷设计应按《建筑防雷设计规范》执行。2.3.2工艺生产装置的生产区和储运系统罐区等的防雷设计应按《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库设计规范》执行。2.3.3工艺生产装置和储运系统防静电设施的设计,应按《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等规范执行。2.4防腐蚀2.4.1储存或输送腐蚀物料的设备、管道及其接触的仪表等,应根据介质的特殊性采取防腐蚀、防泄漏措施。输送腐蚀性物料的管道不宜埋地敷设。2.4.2储存、输送酸、碱等强腐蚀性化学物料的储罐、泵、管道等应按其特性选材,其周围地面、排水管道及基础应作防腐处理。2.4.3输送酸、碱等强腐蚀性化学物料泵的填料函或机械密封周围,宜设置安全护罩。2.4.4从设备及管道排放的腐蚀性气体或液体,应加以收集、处理,不得任意排放。2.4.5腐蚀性介质的测量仪表管线,应有相应的隔离、冲洗、吹气等防护措施。2.4.6强腐蚀液体的排液阀门,宜设双阀。2.5防坠落、防滑2.5.1操作人员进行操作、维护、调节、检查的工作位置,距坠落基准面高差超过2m,且有坠落危险的场所,应配置供站立的平台和防坠落的栏杆、安全盖板、防护板等。2.5.2梯子、平台和栏杆的设计,应按《固定式钢直梯》、《固定式钢斜梯》、《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和《固定式工业钢平台》等有关标准执行。2.5.3梯子、平台和易滑倒的操作通道地面应有防滑措施。2.5.4每层平台的直梯口应有防操作人员坠落的措施,相邻两层的直梯宜错开设置。2.5.5经常操作的阀门宜设在便于操作的位置。2.6安全色、安全标志2.6.1凡容易发生事故危及生命安全的场所和设备,均应有安全标志,并按《安全标志》进行设置。2.6.2凡需要迅速发现并引起注意以防发生事故的场所、部位应涂安全色。安全色应按《安全色》、《安全色使用导则》选用。2.6.3阀门布置比较集中,易因误操作而引发事故时,应在阀门附近标明输送介质的名称、称号或高明显的标志。2.6.4生产场所与作业地点的紧急通道和紧急出入口均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和指示箭头。2.7防尘、防毒2.7.1防尘、防毒的设计,在满足工艺要求的前提下,可根据危害特点,采取下列措施:2.7.1.1不用或少用有毒物料,以无毒代替有毒,以低毒代替高毒;2.7.1.2采用密闭、负压或湿式的作业,应在不能密闭的尘毒逸散口,采取局部通风排毒和除尘等措施。2.7.1.3应设置通风排毒、净化、除尘系统,使作业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尘毒浓度达到卫生标准;必要时可增加机械送风,保证新鲜、洁净的空气送到工人作业点或呼吸带;2.7.1.4设置监测和报警系统及时发现危害。2.7.2烟尘、粉尘、纤维尘可能积落的操作室或厂房,其内部表面宜光滑,少棱角。2.7.3有毒有害的散装物料,宜密闭装卸、输送。2.7.4不得采用明渠排放含有挥发性毒物的废水、废液。2.7.5非饮用水管道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管道连接。2.7.6极度危害(Ⅰ级)或高级危害(Ⅱ级)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取样,宜采用密闭循环系统。2.7.7易挥发物料的储罐(包括装置内的中间储罐)排出的有毒气体,应回收或进行处理。2.7.8在有毒液体容易泄漏的场所,应用不易渗透的建筑材料铺砌地面,并设围堰。2.7.9极度危害(Ⅰ级)、高级危度(Ⅱ级)的职业性接触毒和高温及强腐蚀性物料的液面指示,不得采用璃璃管液面计。2.7.10输送生产用有毒物料、腐蚀性介质和污水等的管道不得穿越居住区或人员集中的生产管理区。2.7.11液氯及液氨的装卸应有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液氯装卸严禁采用橡胶管。2.7.12有可能泄漏Ⅰ、Ⅱ级职业性接触毒物的操作平台宜有斜梯与地面相通。2.7.13含有易挥发的有毒物料的污水池应密闭,排出的气体应予净化或高空排放。2.7.14可能积聚有毒气体的阀井中的阀门开关手轮应设在地面上。2.7.15输送极度危害物质(如丙烯腈、氢氰酸等)的泵房与其它泵房应分隔设置。2.7.16有刺激性气体的机泵房如设隔声操作间,该操作间应有朝向室外一侧的门。2.7.17在固体成品包装储运厂房内宜采用蓄电池叉车。2.7.18在容易泄漏极度危害(Ⅰ级)、高度危害(Ⅱ级)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场所宜设毒物监测报警仪。2.7.19在装卸料处或粉尘可能超标的作业场所宜设送风式头盔的供应空气接口。2.8卫生设施2.8.1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实际需要按《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设置卫生用室、生活用室和女工卫生用室。2.8.2生产过程中接触强酸、强碱和易经皮肤吸收的毒物(如四乙基铅、丙烯腈、氢氰酸、乙腈、二甲基甲酰胺、苯酚等)的场所,应设现场人身冲洗设施和洗眼器。2.9辐射防护2.9.1电离辐射或非电离辐射作业的设计应按《辐射防护规定》、《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作业场所超高频辐射卫生标准》等标准执行。2.9.2放射源附近应设安全标志。2.10防高温、防寒、防湿2.10.1作业场所的防高温、防寒、防湿设计应按《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执行。2.10.2采暖通风设计应按《石油化工企业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合成纤维厂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执行。2.10.3当高温厂房中的作业地点不便于采取隔热措施或采取隔热措施后仍不能满足卫生要求时,宜采取局部降温措施。2.10.4在工厂内应设置饮水供应设施。2.10.5取样口的高度离操作人员站立的地面与平台不宜超过1.3m。高温物料的取样应经冷却。2.10.6表面温度超过60℃的设备和管道,在下列范围内应设防烫伤隔热层:2.10.6.1距地面或工作台高度2.1m以内者;2.10.6.2距操作平台周围0.75m以内者。2.10.7产生大量湿气的厂房,应采取通风除湿措施,并防止顶棚滴水和地面积水。2.11采光与照明2.11.1工厂的采光与生产照明、事故照明、检修照明设计,应按《工业企业采光设计标准》、《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执行。2.11.2需要经常观察的主要操作岗位和爬梯处应减少眩光。2.11.3照明开关应设在便于使用和容易识别的地点。2.12噪声与振动控制2.12.1噪声控制的设计应符合《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的规定。2.12.2厂区内各类地点的噪声限值应符合表2.12.2的规定。表2.12.2厂区内各类地点噪声限值标准注:①对于工人每天接触噪声不足8小时的场合,可根据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按接触时间减半噪声限值增加3dB的原则,确定其噪声限值。②表中除序号1和3的地点外,噪声限值均为室内背景噪声级。③本表所列室内背景噪声级,系在室内无声源发声的条件下,从室外经由墙、门、窗(门窗启闭为常规状况)传入室内的平均噪声级。2.12.3应选用低噪声的设备,必要时可采取消声、隔声、吸声、隔振或综合控制措施。2.12.4管道设计与调节阀的选型应做到防止振动和噪声,管道截面不宜突变;管道与强烈振动的设备连接处应具有一定的柔性。对辐射强噪声的管道,应采取隔声、消声措施。2.12.5需要经常观察、监视设备运转的场所,若强噪声源不宜进行降噪处理时,应设隔声工作间。2.12.6强噪声气体动力机构的进排气口为敞开时,应在进、排气管的适当位置设消声器。2.12.7生产强振动或冲击的机械设备,其基础应单独设置,并宜采取减振降噪措施。2.12.8对噪声超标的放空口应设置消声器。3厂址选择及总平面布置3.1厂址选择3.1.1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居住区、生活饮用水水源,码头、废渣堆(埋)场等的用地和工业废水的排放点,应同时选定合理布局,并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等标准规范及当地建设规划的要求。3.1.2厂址应避免选定在下列地区:3.1.2.1地震断层和基本烈度九度以上的地震区;3.1.2.2很严重的湿陷性黄土地区或厚度大的新近堆积黄土、高压缩性的饱和黄土等地段;3.1.2.3有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严重危害地段;3.1.2.4不能确保安全的水库下游;3.1.2.5地方病流行区;3.1.2.6放射性本底值高的地区。3.1.3厂址选定在受洪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时,必须有可靠的防洪、排洪措施。3.1.4生产区宜选在空气污染物本底浓度低和扩散条件好的地段,居住区应选在生产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3.1.5炼油厂与居住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炼油厂卫生防护距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