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山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表(2018版适用于建筑施工行业)保险费计算方式:总保险费=工程造价*对应费率*(1-参保企业风险管理水平优惠百分比)其中,参保企业风险管理水平优惠百分比详见本费率表“第三部分参保企业风险管理水平调整系数”部分。第一部分建筑施工行业保险费率表建筑施工行业保险费率表如下:行业工程性质类型1000万元(含)以下1000万元-5000万元(含)以下5000万元-10000万元(含)以下10000万元-50000万元(含)以下50000万元-100000万元(含)以下100000万元以上建筑施工行业房屋建筑、市政工程累计限额(万元)费率(‰)累计限额(万元)费率(‰)累计限额(万元)费率(‰)累计限额(万元)费率(‰)累计限额(万元)费率(‰)累计限额(万元)费率(‰)21000.6542000.6063000.5584000.5094500.45105000.40说明:(1)本费率表对应的从业人员和第三者的每人伤亡责任限额均为50万元、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均为10万元,每次事故第三者财产损失限额10万元;(2)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以先发生者为准,至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备案之时终止。但在任何情况下,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本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若至本保单载明的保险期限截止后被保险工程仍未完工,本保险将自动延期承保,最长可达180天并不因此加收任何保险费,但被保险人须提前30天通知保险人。如果180天后还需要继续延期,双方将另外协商需加收保险费的额度。(3)本费率表中“保单累计限额”为保单总限额,其他限额对应关系详见本费率表“第二部分各项限额对应关系”部分。2第二部分各项限额对应关系山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2018版适用于建筑施工行业)保单各项限额关系如下:保险责任从业人员第三者责任综合费用限额保单总限额序号限额累计限额(万元)每次事故限额(万元)累计限额(万元)每次事故限额(万元),其中第三者财产损失限额10万元占保单累计限额5%累计限额(万元)每次事故限额(万元)11000800100080010021001700220001500200015002004200320033000200030002000300630043004400025004000250040084005400545003000450030004509450645065000350050003500500105007000说明:(1)保单总累计限额=从业人员累计限额+第三者累计限额+综合费用限额;(2)保单总每次事故限额=从业人员每次事故限额+第三者责任每次事故限额+综合费用限额;(3)从业人员与第三者责任的累计责任限额相等;(4)从业人员与第三者责任的每次事故限额相等;(5)第三者每次事故财产损失限额10万元,且含在第三者每次事故限额内;(6)综合费用限额占从业人员和第三者责任累计限额之和的5%,综合费用累计限额等于综合费用每次事故限额。3第三部分参保企业风险管理水平调整系数1、建筑施工企业资质为特级、一级、二级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分别降低15%、10%、5%。2、投保企业积极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被树为省、市、县级“双体系”建设标杆企业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分别降低15%、10%、5%(未树立标杆企业的行业领域由相关部门根据“双体系”建设情况确定)。3、投保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优秀、合格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分别降低10%、5%。4、投保企业被评为省、市房屋市政施工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的项目,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分别降低15%、10%。5、投保企业被纳入行业监管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当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提高20%,被纳入行业监管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的,当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提高30%(因事故被纳入联合惩戒对象或“黑名单”管理的,与因事故产生的费率浮动不重复计算)。上述费率调整累计降幅不超过30%。各承保人要严格执行规定的费率浮动标准。建筑施工企业按建设项目投保的,可按建设项目参照上述费率调整标准执行。4山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2018版适用于建筑施工行业)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或其他书面文件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凡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依法设立的建筑施工企业,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施工地址内依法从事建筑施工及相关工作,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施工地址内依法从事建筑施工及相关工作,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施工地址内依法从事建筑施工及相关工作时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保险人为抢救受伤和被困人员或者避免人员伤亡,在紧急抢险救援、事故善后处理和事故鉴定方面支出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救援人员劳务费用;(二)救援物资、器材、设备、工具的购置、租赁、使用费用;(三)10天以内的与生产安全事故相关的从业人员及第三者的疏散费用;(四)清理现场费用;(五)事故鉴定费用。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5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在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整顿期间擅自从事建筑施工发生的事故,或被主管部门关闭后擅自从事建筑施工发生的事故。其中局部未停工的不受此限;(二)被保险人从事与保险单载明的经营范围不符的活动,或者被保险人非法经营的。第八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恐怖活动;(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五)地震及其次生灾害、雷电、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风暴潮、冰雹、台风、飓风、海啸、沙尘暴、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但因被保险人防范措施不落实、应急救援预案或者防范救援措施不力,由自然灾害引发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除外;(六)从业人员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或自杀、自伤、醉酒、吸毒或受精神药品影响,造成自身人身伤亡;(七)职业病。第九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二)间接损失;(三)精神损害赔偿,但有法院判决的不在此限;(四)本保险单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照本保险单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责任限额和免赔额(率)第十条除另有约定外,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其中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包括从业人员每人伤亡责任限额、从业人员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每次事故6第三者责任限额、第三者每次事故每人伤亡责任限额及每次事故综合费用责任限额,每次事故综合费用责任限额不得高于保险单载明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各项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第十一条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免赔额为200元、每次事故第三者财产损失免赔率为损失金额的5%,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期间第十二条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以先发生者为准,至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备案之时终止。但在任何情况下,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本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若至本保单载明的保险期限截止后被保险工程仍未完工,本保险将自动延期承保,最长可达180天并不因此加收任何保险费,但被保险人须提前30天通知保险人。如果180天后还需要继续延期,双方将另外协商需加收保险费的额度。保险人义务第十三条本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五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第十六条保险人应为被保险人开展至少一次的风险查勘、隐患排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服务,协助被保险人进一步做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应急预案及应急演练,以及安全生产科技推广等工作。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七条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7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第十八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政府财政补贴业务除外),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政府财政补贴业务除外),如果投保人未按约定交付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将按实际交付保费与保费总额的比例承担相应保险责任。第十九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建筑法》以及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第二十条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第二十一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投保人、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或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或得知可能产生损害赔偿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第二十三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者保留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当地县级及以上政府关于事故调查组成立的相关资料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出具的事故情况证明等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证明材料;(二)索赔申请;8(三)从业人员索赔需提供:被保险人的人事(或工资发放)证明;(四)第三者或其代理人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的相关材料;(五)死亡索赔需提供:二级以上医院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宣告死亡的索赔需提供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六)残疾索赔需提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证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或有伤残鉴定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证明;(七)医疗费用索赔需要提供:二级以上(含)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病理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疗仪器检查报告的医疗诊断证明、病历及医疗、医药费原始单据、结算明细表;已经从工伤保险或者其他途径获得医疗费用的部分赔偿的,提供上述单据的复印件及体现赔偿金额的相关赔付证明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