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规定(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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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规章制度编号:国网(基建/2)173-2019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依据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工作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系统基建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建设工程安全和从业人员安全健康,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依据《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安全工作规定》和《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基建管理通则》制订,明确基建安全基本原则、管理目标、职责分工、工作内容和要求,是公司基建安全管理工作必须执行的基础性、原则性制度。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部、省公司级单位(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和公司直属建设公司,下同)、地市公司级单位(包括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建设分公司(监理公司)、支撑实施机构、地市供电企业、公司直属单位下属单位)、县公司级单位(包括地市公司项目管理中心、县供电企业、直属单位下属单位子企业),公司系统新建、改扩建输变电工程。第四条公司基建安全管理应贯彻“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公司及所属单位将基建安全工作纳入本单位安2全管理体系,实行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和“一岗双责、党政同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基建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实行基建安全目标管理,逐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在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基建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基建安全工作。第五条公司所属企业承接公司系统以外工程建设(含境外工程)业务时,应同时遵循相关行业、项目法人单位安全管理相关要求。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公司设置基建管理机构,分层分级明确安全管理职责;按项目设置业主、监理、施工项目部,明确项目管理安全职责。第七条国网基建部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健全基建安全管理体系,设立安全管理处室,配备安全管理专职人员,持续改进和完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落实公司安全工作要求,制定公司基建安全管理制度、技术标准。(三)确定公司基建安全管理目标,指导省公司级单位层面的基建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和安全管理工作。(四)组织开展公司层面的基建安全管理标准化、基建安全风险防控、施工分包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培训、基建安全检查、竞赛交流工作。3(五)建立基建安全信息管理制度,收集、分析、发布公司基建安全管理信息。(六)组织开展安全管理工作考核与评价等工作。(七)参与基建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第八条公司总部相关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国网安监部负责监督、检查与评价基建安全管理工作。(二)国网特高压建设部负责公司特高压及跨区交流电网工程、直流输电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负责监督、检查、考核所委托建设管理单位的项目安全管理工作。公司成立的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相应工程的安全管理。(五)国网物资部(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在基建工程服务类招投标环节落实公司基建安全管理有关要求。第九条省公司级单位基建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本单位及所属企业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所属基建建设管理、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安全工作。(二)省公司级单位基建管理部门下设安全管理处室,配备安全管理专职人员。(三)建立基建安全管理体系,健全基建安全管理台帐(见附件4),持续改进和完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四)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以及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要求,编制年度基建安全管理工作策划方案,并组织落实。4(五)开展基建安全风险管理,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关键工序及危险作业风险识别、评估、预控措施和应急管理等工作落实情况。(六)组织在建项目及所属企业推进基建安全管理标准化工作。监督、检查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包含安全生产费、文明施工费和环境保护费,以下同)提取和使用。(七)落实公司关于分包管理具体要求,负责管理范围内项目及所属施工企业的分包安全管理工作。(八)组织开展基建安全教育培训、基建安全检查和竞赛交流活动。(九)负责基建安全信息管理,组织收集、分析、上报基建安全信息。(十)负责开展输变电工程安全责任量化考核,参与本单位基建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第十条省公司级单位物资部(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在基建工程服务类招投标环节落实公司基建安全管理有关要求。第十一条地市(县)公司级单位基建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本单位所属基建项目安全工作。(二)建立基建安全管理体系,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以及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要求,健全基建安全管理台帐(见附件4),持续改进和完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5(三)开展基建安全风险管理,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关键工序及作业风险识别、评估、预控措施和应急管理等工作落实情况。(四)负责建设管理项目安全管理标准化工作。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提取和使用。(五)落实分包管理具体要求,负责建设管理项目分包安全管理工作。(六)组织开展基建安全教育培训、基建安全检查和竞赛交流活动。(七)负责基建安全信息管理,组织收集、分析、上报基建安全信息。(八)负责开展输变电工程安全责任量化考核,参与本单位基建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第十二条项目法人履行以下职责:(一)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安全负责,承担项目建设安全的组织、协调、管理、监督责任。(二)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要求,建立健全本项目的安全管理体系。(三)对同时满足“有三个及以上施工企业(不含分包单位)参与施工、建设工地施工人员总数超过300人、项目工期超过12个月”条件的单项工程(针对输变电工程,变电站工程和输电线路工程可视为两个单项工程),负责(或委托建设管理单位)组建项目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6(四)项目法人单位基建管理部门(或建设管理单位)负责人担任安委会主任,业主项目经理担任常务副主任,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施工项目经理担任副主任,安委会其他成员由工程项目监理、设计、施工企业的相关人员及业主、监理、施工项目部的安全、技术负责人组成。(五)负责指导项目安委会组织成员单位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基建安全工作的规定,决定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多个参建单位的安全管理问题;定期组织召开安委会会议,形成会议记录并编发会议纪要;必要时聘请专职安全监督人员开展相关工作。(六)确定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目标,按规定计列安全文明施工费,确定合理工期,按基建程序组织工程建设。(七)在工程招标与合同签订工作中,明确项目安全工作目标要求和安全考核奖惩措施,与中标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八)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和应急管理体系,组织或参与基建安全事故(事件)的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九)直接负责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时,履行建设管理单位安全职责。第十三条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具体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省公司级单位、省建设分公司、地市供电企业的项目管理中心,下同)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基建安全管理体系,设置基建安全管理机构(专责),健全基建安全管理台帐(见附件4)。7(二)负责落实本单位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制订年度基建安全管理工作策划方案,并组织实施。(三)受项目法人委托,履行工程项目建设阶段的安全管理职责,制定工程项目实现安全管理目标的保证措施。(四)参加项目法人组建的安委会工作,或受项目法人委托组建项目安委会,开展相关工作。(五)组建业主项目部,负责落实本单位及工程项目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本单位安全奖惩实施细则,确保安全责任量化考核结果落实到人,组织开展项目安全责任量化考核工作。(六)受项目法人委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工程项目建设相关证件、批件。提供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的基本条件,包括完成征地、拆迁和四通一平(水、电、路、通讯畅通及平整场地);提供扩建工程运行场地地下管网线路等资料。对施工现场周围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提出保护要求。(七)参加招投标工作,受项目法人委托,签订合同和安全协议。负责监督施工企业按合同约定,足额投入安全文明施工费。(八)负责所属基建项目安全风险及应急管理,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关键工序及作业风险识别、评估、预控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案等工作落实情况。(九)督促项目参建单位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安全管理和文明施工责任。对违反合同约定,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8追究责任。对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工作不称职的施工项目经理、项目总监、施工安全员、安全监理人员等安全管理关键人员,要求予以撤换。(十)执行上级单位分包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与要求,检查监督施工、监理单位分包安全管理履约情况。(十一)组织或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十二)参与基建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第十四条业主项目部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工程项目现场安全综合管理和组织协调,督促施工、监理项目部落实相应的安全职责,建立项目安全管理台帐(见附件4)。(二)参加工程项目安委会,组织相关参建单位落实安委会会议决定。(三)负责编制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纲要》,明确安全管理相关策划内容,并组织实施;审批《监理规划》、《项目管理实施规划》、《施工安全管控措施》、《监理实施细则》等策划文件并监督落实;组织实施工程项目安全责任考核奖惩措施。(参考量化考核内容)(四)核查进场分包队伍资质及人员资格,监督施工项目部对分包安全的全过程管理,对施工、监理项目部分包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价,接受施工分包管理资料备案。(五)协助项目应急工作组,组织编制《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参与应急演练工作。审批安全文明施工设施进场验9收单,并监督现场使用情况。(六)对两个及以上施工企业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施工、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作业活动,组织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工作协调。(七)开展安全风险管理,组织监理、施工项目部对工程项目关键工序及危险作业开展施工安全风险识别、评估,并监督施工安全管控措施的落实。(八)组织安全检查活动,监督安全隐患闭环整改。(九)对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工作不称职的施工项目经理、项目总监、施工安全员、安全监理人员等安全管理关键人员,要求予以撤换。(十)负责工程项目安全信息的收集与报送。(十一)配合工程项目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第十五条勘察设计企业履行以下职责:(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设计规范、标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开展勘察设计,并对提交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负责。(二)严格执行勘察作业相关规定,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构)筑物的安全。(三)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应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在设计文件中针对项目环境(包括海拔、地质、边坡等)和工程主要风险特点(高支模、深基坑、线路工程重要跨越、临近电情况等),10注明涉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配合建设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本工程重大风险清册(应涵盖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四)根据施工及运行安全操作和安全防护的需要,设计安全及防护设施内容,选用符合国家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要求的材料,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防范安全事件的技术要求。(五)对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和特殊结构的工程项目,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事件的技术要求。(六)落实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职业卫生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将土方平衡、土石方临时堆放场地以及施工临设、材料堆放场地,以及避免水土流失、施工垃圾堆放及处理、“三废”(废弃物、废水、废气)及噪声等排放处理内容纳入设计文件中。(七)任命项目设计工地代表,在设计交底时重点对本工程主要风险特点及其控制措施进行交底,及时解决现场安全工作中遇到的设计问题。(八)参与或配合基建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第十六条监理企业履行以下职责:(一)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合格的安全管理专职人员,组织开展本企业安全管理及工程项目安全监理工作。(二)依据国家、行业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11以及公司基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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