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基建-3)181-2019国家电网有限公司输变电工程施工分包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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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章制度编号:国网(基建/3)181-2019国家电网有限公司输变电工程施工分包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输变电工程施工分包安全(以下简称“分包安全”)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结合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分包是指输变电工程施工承包商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以下简称劳务分包)。第三条分包安全管理遵循“谁发包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督、统一平台实名制管理”的原则。施工承包商落实分包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对劳务分包人员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统一培训、统一奖惩。施工承包商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公司建立统一信息平台,对入场的每一位分包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第四条分包必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进行。严禁违法分包、转包,禁止无资质队伍采取资质借用、挂靠等手段参与分包;禁止施工承包商以包代管、以罚代管。有关工程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的认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第五条承接公司劳务分包作业必须由核心劳务分包队伍承担。第六条承揽公司系统输变电工程建设任务的分包商必须满足《国家电网公司业务外包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并进行安全资信报备,分包类别和资质条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实际确定。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建设管理的35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含新建变电站同期配套10千伏出线工程)的分包安全管理,以及公司系统所属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的分包安全管理,其它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八条公司各级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分包安全管理。各级安监部门负责分包安全管理的安全监督,负责管理业务外包承包单位安全资信、“黑名单”和“负面清单”,负责组织或参加分包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经法部门对公司分包安全管理制度、合同文本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各级财务部门负责对所属施工企业分包相关资金、账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各级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分包违纪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及查处工作。第九条国网基建部管理职责(一)研究制定公司输变电工程施工分包安全管理办法并监督落实;(二)建立统一分包安全信息管理平台,统一收集、发布分包3人员实名制管理相关信息;(三)对分包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检查、通报;第十条国网特高压管理部管理职责(一)对管理项目组织分包安全管理检查,开展监督和指导,督促参建队伍落实公司分包安全管理制度;(二)对管理项目的分包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通报。第十一条省公司级单位(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基建管理部门和公司直属建设公司安全质量管理部门职责(一)负责管理范围内工程及所属施工企业的分包安全管理工作;(二)落实公司分包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与要求;(三)在建设管理的工程项目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允许分包的工作范围,明确分包安全管理要求、奖惩措施;(四)指导和监督所属施工企业建立健全分包安全管理体系,监督检查施工承包商的分包安全管理工作(五)定期审查和发布核心分包队伍、核心分包人员名单,并组织上载统一平台共享;(六)收集、分析、上报管理范围内的分包安全管理信息,组织本单位管理范围内分包人员的实名制管理工作;(七)对管理范围内分包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通报。第十二条地市公司级单位基建管理部门职责(一)负责管理范围内工程的分包安全管理工作;(二)落实公司分包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与要求;(三)在建设管理的工程项目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允许分包的工作范围,明确分包安全管理要求、奖惩措施;4(四)收集、分析、上报管理范围内的分包安全管理信息,组织本单位管理范围内分包人员的实名制管理工作;(五)对管理范围内分包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通报。第十三条建设管理单位管理职责(一)负责管理范围内工程的分包安全管理工作;(二)执行、落实分包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与要求;(三)监督检查施工承包商的分包安全管理工作;(四)指导、监督业主项目部开展分包安全管理工作;(五)收集、分析、上报管理范围内的分包安全管理信息,落实管理范围内项目的分包人员实名制管理工作要求;(六)检查、考核管理范围内项目的分包安全管理工作。第十四条施工企业管理职责(一)施工企业是输变电工程分包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把分包队伍、分包人员、分包作业纳入本单位的统一管理;(二)执行、落实上级单位分包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与要求;(三)健全分包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分包职能管理部门及责任分工,成立主要负责人领导的分包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落实分包商资质审查、选择、现场准入、教育培训、安全质量管理、动态考核评价等分包安全管理要求;(五)收集、审核分包队伍、分包人员信息,上报核心分包队伍、核心分包人员信息;(六)定期收集、分析、上报本企业分包安全管理信息,落实分包人员的实名制管理工作责任;第十五条业主项目部(项目管理中心)管理职责(一)执行、落实上级单位分包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与要求;5(二)按签订的分包合同组织入场核查,掌握项目分包动态信息,及时纠正施工、监理项目部分包安全管理问题;(三)负责组织或实施对分包人员违章考核计分,对施工、监理项目部分包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价。第十六条监理项目部管理职责(一)执行、落实上级单位和建设管理单位分包安全管理规定与要求,具体负责工程项目的分包监管工作;(二)负责分包商及分包人员入场验证,防止不符合要求的分包商和分包人员进入现场;(三)实施现场分包安全质量监理,动态掌握分包队伍的施工情况,监督或实施对分包人员违章考核计分;(四)配合业主项目部对施工项目部分包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价。第十七条施工项目部管理职责(一)执行、落实上级单位和建设管理单位分包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与要求,具体负责工程项目的分包安全管理工作;(二)分包工程开工前,负责组织分包商按分包合同约定入场验证;(三)实施管控现场分包作业,确保分包工程安全、质量全面受控;(四)定期上报工程项目的分包安全管理信息。(五)对分包人员进行违章考核计分。第十八条作业层班组管理职责(一)执行、落实上级单位和建设管理单位分包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与要求,具体负责承担的具体作业的分包安全管理工作;6(二)对劳务分包作业进行组织、指挥、监护,确保分包工程安全、质量全面受控,对分包人员进行违章考核计分;(三)上报具体作业的分包安全管理信息。第三章分包商选择第十九条承揽公司系统输变电工程分包作业的分包队伍必须在核心分包队伍中选择。第二十条核心分包队伍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所属企业已录入公司外包安全资信系统中并处于有效状态;(二)专业分包队伍的主要项目管理人员、作业层班组骨干人员与专业分包工作内容相符合,并经省公司审核通过和录入公司统一信息平台;(三)劳务分包队伍的负责人、核心分包人员经省公司审核通过并录入公司统一信息平台;(四)专业分包使用的劳务分包队伍应同时满足上述第(三)条要求。第二十一条核心分包队伍的管理程序。(一)施工单位上报符合条件的分包队伍及相关人员清单;(二)省公司组织对核心分包队伍及相关人员进行审核;(三)省公司对审核通过的核心分包队伍及相关人员录入公司统一信息平台发布。第二十二条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本企业分包商选择制度标准,开展分包商选择管理工作。7施工企业确定的分包商选择方式,应立足于建筑市场和工程建设实际,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规定。施工企业的分包选择制度和分包商选择方式,应上报施工企业的主管单位。第二十三条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本单位分包商选择制度开展分包选择工作。施工企业在择优选用核心劳务分包队伍时,应提供核心劳务分包人员配置清单,作为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的附件。对于超出其承载力且无法提供有效核心劳务分包人员配置的,一律不得选用。第二十四条施工承包商依据施工承包合同约定选择相应的合格分包商并签订分包合同和分包安全协议,在分包工程开工前将已经签订的分包合同和分包安全协议报监理项目部和业主项目部备案。若施工承包合同未约定分包的,或者施工过程中需要修改的,应由施工承包商与建设管理单位重新签订施工承包补充合同.第二十五条对严重违约、资质能力与工程实际不相匹配的分包商,不得作为潜在施工分包商进行推荐。第二十六条分包商选择资料应齐全、完整、真实,规范保存。第二十七条公司各级监察、审计、法律管理部门应遵循依法治企与廉政相关规定与要求,对分包商选择进行监督。第四章分包合同管理第二十八条建设管理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可以分包的工作范围。允许劳务分包的,应要求列出施工承包商作业层班组骨干人员清单,明确必须使用核心分包队伍的要求。8施工承包商必须在投标文件中响应招标文件关于安全管理的相关要求。建设管理单位在施工承包合同中,应按施工承包商的投标承诺,将分包范围、作业层班组骨干清单列明,并要求必须使用核心分包队伍。第二十九条分包合同的相关事项应遵循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分包事项在工程施工合同中无约定的,必须经建设管理单位同意后签订施工承包补充合同方可进行分包。第三十条分包合同必须与分包形式一致,并满足法律法规要求。劳务分包合同应逐一列出核心分包人员清单,明确核心分包人员的薪酬待遇、考核标准、社保缴纳等要求。第三十一条施工承包商必须在工程分包项目开工前与分包商签定分包合同。第五章施工分包安全管理第一节一般要求第三十二条施工承包商应将分包队伍纳入到本企业的各级安全管理体系,通过落实分包商安全资信报备、现场准入、教育培训、过程管控、资信管理等分包安全管理制度,对分包工程施工安全实施全过程动态管理。第三十三条分包人员全面实施实名制管理。通过为每一位分包人员确定终身保持不变的唯一编码并建立“一人一卡”身份识别机制,对其相关信息进行综合管理。9新进入公司输变电工程的分包人员进场前,由施工承包商与分包人员当面核对信息、考试合格后收集上报信息。省公司组织对人员信息进行复核。复核完成后为分包人员确定唯一编码,并由省公司统一组织制发人员身份识别卡。施工过程中,利用身份识别卡进行分包人员身份识别,按照分包人员唯一编码对分包人员基本信息、从业记录、培训情况、职业技能、履职评价、违章记录和权益保障等相关信息进行实时记录、查询、统计。第三十四条施工承包商应建立分包人员交规式违章扣分管理制度,应用移动APP等信息化手段对分包人员违章情况进行扣分、记录、上报。分包人员违章扣分标准见附件1。第三十五条公司实行不良分包人员管理制度。对于有不当行为、不服从管理、严重违章或违章计分超过12分的分包人员,认定为不良分包人员。不良分包人员在解除前,不得在公司系统各单位管理或参建项目中使用。不良分包人员的认定和解除标准见附件2。第三十六条公司通过统一管控平台,汇总发布核心劳务分包人员资信评价记录,统一记录分包人员的违章、不当行为情况,以及奖励、业绩情况,统一发布不良分包人员名单,促使分包人员在公司系统统一受控。第三十七条分包人员培训包括核心分包人员定期培训、入场培训、过程培训。其中核心分包人员定期培训由施工承包商组织开展,建设管理单位进行复核;入场培训由施工项目部组织开展,业主项目部、监理项目部进行监督,在人员进场前完成;过程培训由施工10项目部组织开展,业主项目部、监理项目部进行监督。分包人员入场培训应结合公司下发的各类文件、规章制度的更新及新技术、新施工方法等内容开展,培训考试应涵盖所有现场分包人员。第三十八条施工承包商应建立覆盖所有分包队伍和分包人员的现场应急处置管理体系,在发生分包安全事故(件)或突发事件时,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事故调查规程处置,按要求逐级上报,严禁迟报、瞒报。第三十九条施工承包商应根据项目现场一线管理人员配置情况,确定同时施工的作业现场数量,严禁不顾分包安全管理能力盲目增加分包队伍和作业现场。第二节专业分包安全管理第四十条施工承包商应督促专业分包商按照合同约定配备合格的机械、设备,督促其为分包人员配备合格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按规定对起重、电气、安全三类工器具进行登记、编号、检测、试验和标识管理,建立管理台帐,做到物帐对应,始终处于受控状态。第四十一条专业分包商自带起重机械、施工机械、工器具等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