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互联网保险网络平台发展的现状及对策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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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源期刊网我国互联网保险网络平台发展的现状及对策探讨作者:江猛来源:《新金融世界》2018年第12期本文通过分析我国互联网保险网络平台发展的现状及其主要风险,进而提出如何规制我国Ei联网保险网络平台的相关对策建议。近年来,互联网技术日益成熟,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壮大,互联网保险依托互联网媒介和大数据技术,实现“资源互助共享”和“人随网走、网随人动”的变革,成为影响保险市场格局的重要力量,国内互联网保险行业呈现出快速增长的势头。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公司数量在不断增加,且传统险企大都通过自建网站或与第三方平台合作等模式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基本已全部“触网”。互联网保险服务的本质其实是保险中介服务,但是一些互联网企业由于对保险业务和经营规则不熟悉,合规风控意识淡薄,平台以服务或科技创新为名违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断触及监管边界,使得这些新技术的应用不仅偏离给大众以及行业带来良性口碑和发展的轨道,还给消费者徒增一些新烦恼。我国互联网保险网络平台发展的现状在“互联网+”背景下,各种带着互联网色彩的保险组织模式、产品开发模式、营销模式纷至沓来,不断吸引市场和社会公众的眼球。互联网保险作为互联网+的产物,具有投保快捷、核保灵活、价格优廉等公认的优势。1997年中国保险网(,RiskManagement&InsuranceCenter,China)的正式成立,标志着中国互联网保险的开端,历经21年的发展,中国互联网保险从萌芽兴起、经过不断探索发展,逐步走向成熟。第一阶段:萌芽期1997年,中国第一个互联网保险公司中国保险网的出现,并迅速诞生出第一张电子保单,保险行业正式与互联网“牵手”,从而迈入互联网保险时代。2000年,太平洋保险公司和平安保险公司相继建立全国联网的保险网络系统,实现了保单设计、产品选择、投保支付等全程网络化。2005年,《电子签名法》的出台,进一步加速了互联网保险的發展,但是由于信息技术的不成熟及其缺乏政策法规的指引,互联网保险整体市场环境尚还有待进一步完善。第二阶段:探索期2008年以后,随着阿里巴巴、慧聪商务网等电子商务平台的纷纷兴起,以互联网保险信息服务为主要载体的保险网站迅猛发展。互联网保险中介和网络平台的大量涌现,从而引起了包括凯雷投资、慧择网和向日葵网在内的风险投资的青睐,互联网保险行业的竞争日益加剧,市场细分不断深化。在这一阶段,政府对保险行业的网络化和信息化给予了高度重视。但是互龙源期刊网联网渠道并没有引起众多保险企业的兴趣。政府非精准发力导致企业不买账的局面,从而使这这一阶段互联网保险的规模较小、保费额度较低。第三阶段:调整期2012年,国内互联网保险在线产品达60种,在售险种以交通意外险、旅行意外险等短期意外险为主,各保险公司以金融超市、电子商务网站、第三方网站等多种网络渠道为依托,着力开展互联网保险的业务宣传和产品营销,全年实现保费收入百亿元以上。2013年,众安在线获得了国内首张互联网保险牌照,仅“双十一”当天互联网保费收入就逾6亿元,互联网保险实现跨越式发展。第四阶段:全面发展期互联网支付技术的日臻成熟和网民人数的与日俱增,不仅有效拓宽了保险营销渠道,而且还顺利实现了对保险商业模式的创新,使互联网保险网络获取客户更为便捷,为保险电商化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其中,包括“善融商务”“中银易商”以及“交博汇”在内的银行电商平台凭借其安全、快捷、多样化的支付方式和信用优势,逐渐成为推动保险行业互联网化的重要引擎。仅仅到2016年,互联网保险电子商务保费收入2299亿元,同比增长65亿元。按照如此迅猛的发展,国内互联网保险进入了全面竞争和全面发展的阶段,各路资本都开始纷纷涉足互联网保险。从众安在线到京东互联网理财保险公司再到2017年6月底,众安在线开始冲击香港IPO、2017年8月19日马云旗下云峰基金联合蚂蚁金服、新浪和巨人投资等机构131亿收购美国万通保险亚洲公司、腾讯联手台湾富邦金控2017年下半年在微信钱包开保险入口等事件的催化,互联网保险市场资本狂欢拉开了大幕。互联网保险网络平台风险的主要表现1.存在内控管理失效的风险。由于互联网保险网络平台越过保险机构总公司直接与分支机构开展业务,保险机构内部业务系统尚还不能真实反映渠道来源,从而导致保险机构总公司对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内控管理完全失效。2.平台涉嫌非法经营保险业务。互联网保险网络平台为保险双方提供了客户推荐、保险比价、投保返现等业务,实质是线上保险中介,但是未获得保险业务经营资格许可,涉嫌非法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3.存在数据不真实的风险。互联网保险网络平台模式下,支付给平台的费用无法真实列支,保险机构主要通过挂单套取佣金、手续费,虚构业务费用,或是以“信息技术费”和“信息维护费”等日常业务名义向平台支付费用。龙源期刊网存在可能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风险。互联网保险网络平台没有与保险机构业务系统进行对接,保险机构人工导出投保信息,再通过网销、电销或业务员直销的方式完成投保。这种线上线下脱节的运行模式无法完整保留消费者的投保轨迹,极容易发生销售误导和理赔难的问题。5.产品名称存在合规风险。部分保险产品在宣传、销售时用词颇为吸引眼球,如“结婚保险”“退房保险”“扶老人险”“熊孩子保险”等,其实质仍为意外险、责任保险等险种。这些被随意简化名称的保险产品,不仅其定名方式不符合监管规定,而且存在歧义或误导,极容易引发消费纠纷。6.存在道德诚信风险。互联网保险公司在通过网络进行承保时,承保的细节内容无法与客户一一详谈,再加之我国保险业主要是采用询问告知的方式,客户有可能不主动告知相关细节,保险公司则无法全面了解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投保标的的真实情况,很难估量其中风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可能会为了一定数额的赔款或保险金而制造事故,或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这是互联网保险公司无法求证的部分,只能靠报案人的一面之辞;在保险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要求客户提供相应的电子材料,但是真实性难以查证,这同样会给保险公司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7.承保过程不规范。部分第三方网销平台承保界面设置较简单,只需输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基本信息即可完成投保与合同生效,投保过程没有经过保险公司核保程序,也没有对免责条款等重要的保险条款内容进行说明或告知。相关保险公司没有主动向消费者提供有效的保险凭证、收费凭据,仅以短信通知的方式告知保单生效、收费金额等信息。8.存在声誉风险。声誉风险是由于声誉事件的发生导致公众、企业对公司评价下降,从而对公司造成危险和损失的可能性。保险公司利用互联网的便利性向广大互联网用户推广保险产品的同时,也要注意到互联网消息的快速流通会让一个小的失误、声誉上的瑕疵、客户的不满等不利消息迅速扩散。倘若保险公司不能很好地处理日常工作中发生的问题,一旦被互联网传播,势必会严重影响公司的声誉,造成客户流失和潜在客户的不信任。另外,除去专门的互联网保险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占保险公司保费总收入的比重较低,所以,很难得到管理层的重视,导致公司在对互联网保险声誉风险的控制和处理力度不足。规制我国互联网保险网络平台发展的相关对策建议1.健全互联网保险的法律法规。着力明确并提高互联网保险的准入条件,让拥有成熟的风险管理经验、高超的信息技术、足够的偿付能力、完善的配套设施以及雄厚的产品开发实力的企业来经营风险较传统渠道更高的互联网保险不失为一种解决问题的方法。建立健全适用于互联网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为互联网保险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适用其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一定要兼顾互联网保险的交互性和灵活性的同时,也要兼顾法律法规的实效性和严肃性: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电子支付结算、后续服务等法律法规,确保其相关的电子合同、电子支付等有法可依:建立专门针对互联网保险的监督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保障其可持续发展,从法律制度层面使其监管的全面性提高。龙源期刊网完善互联网保险的监管体系。日新月异变化万千的互联网保险产品和技术给监管体系的约束力造成了极大的冲击,为此,应尽快实现与移动支付、电子合同等相关的监管制度和法规的完善和同步更新,为更新换代迅速的互联网保险产品提供结实的风险管控措施。要建立互聯网保险业务的准入、退出机制,将准入、退出机制正式纳入监管,对各公司运营业务能力进行分级,并建立多层次的市场退出机制。建立健全互联网保险产品的备案审批制度。建议在保险产品和条款的备案和审批上明确,对于一般的、常规性的互联网保险产品,可以实行产品、条款的备案制;但是对于一些具有强烈的互联网基因、主要依赖互联网才能生存的创新型互联网保险产品,其产品和条款需要报银保监会审核批准。3.规范互联网保险网络平台销售。尽管现如今互联网保险发展的模式多种多样,但是每一种模式都不尽完美,都还存在着各种缺陷,当前互联网保险公司是顾客满意度最高的一种经营模式。针对自主经营的官方网站模式,相关互联网保险公司应注重加强产品的推广优化产品的结构,使顾客能够在多样的产品之间有选择的空间,同时,应注重培养相关的网站维护人才,定期对网站进行维护更新,保证网站安全有效的运行;而专业中介代理模式应注重产品的创新,自主拓展销售渠道,使产品更加的畅销: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模式亟需解决的问题是资金问题,首先企业本身应完善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其次监管部门应注重审查相关企业的销售资质,并加强资金方面的监管;网络兼业代理模式应致力于提高自主运营效率,这样才能在相对混乱的市场秩序下实现自身发展,当然,相关监管部门也应加强监管,创造一个安全有效的市场秩序:专业的互联网保险公司尽管能够加强与顾客的交流,顾客对其的认可度也很高,但是此种模式在我国尚还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保费的规模还很小,但是此种模式在国外已经发展成熟,成为国外互联网保险的主导模式,所以,我国互联网保险公司的发展完全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学习他们成功的方面,规避他们所犯的错误。4.着力强化互联网保险网络平台信息安全。一是要处理好数据公开与个人信息安全的关系。在不侵犯个人信息安全的基础上,公开对社会发展有利的数据,同时有效利用其他行业的公开数据,为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开阔思路。二是银保监会等相关部门要尽快出台互联网保险信息安全管理规范,对互联网保险信息的安全问题从制度上做出明确规范。各互联网保险公司要制定防御政策,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具体责任,针对可能出现的技术风险,采取针对性的预防措施,保障互联网保险信息体系安全运行,保证交易、数据、支付安全。三是要建立健全客户信息安全机制,加强对行业从业人员的管理,从业人员直接接触并管理着客户的所有信息,个人信息的安全性对于整个互联网保险安全体系的构建至关重要,所以,对于从业人员的管理显得尤为重要,一方面,要对其资格的审查力度和范围要加大;另一方面,要健全电子证据保全制度并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置力度,保证客户信息数据的安全。5.不断优化互联网保险网络平台产品结构。互联网保险产品应当从险种和目标人群出发,以客户需求为核心做出改变,不断创新设计多样的互联网保险产品。我国互联网险企应当探索中长期产品,长期保险产品在互联网平台上有较大的发展潜力:如果能在产品形态、产品设计等方面做出一些改进,创造出一条新的互联网平台销售渠道,使其更加适合在互联网平台销售,那将更有利于互联网保险的发展:面对不同年龄段、不同职业客户的需求,需要各互联网龙源期刊网保险公司设计出全方位、多层次、简洁明了的产品,优化产品结构,杜绝产品的单一、老套。同时,互联网保险还要承担起理性引导消费的社会公众服务职责,各保险公司要优化升级运营体系,完善在线投保、支付、在线退保、理赔功能,并且优化运营流程,提高运营的效率,增加客户的满意度。6.完善互联网保险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一是对合格的互联网保险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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