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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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甲方: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项目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1、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内容:工程立项批准文号:资金来源:2、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3、合同工期开工日期:年月日竣工日期:年月日2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中标通知书开具之日起日历天内完成所有采购、安装和调试等工作,并且做好与工程总承包单位及各专业承包单位的多工种配合和协调工作,确保总工期目标的实现。具体进场时间及工期无条件服从招标人对总体进度的安排。4、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符合国家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且满足招标文件及技术文件要求。5、合同价款金额(大写):(人民币)。¥:元6、组成合同的文件6.1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解释效力顺序:(1)招标文件、技术文件及补充文件(2)中标通知书(3)本合同协议书(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投标文件及其附件(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3(8)图纸6.2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7、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中的定义相同。8、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9、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10、合同生效10.1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10.2合同订立地点:10.3本合同双方约定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公章)乙方:(公章)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电话:电话:传真:传真:4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5第二部分合同条款一、定义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合同”系指甲方与乙方签署的、合同条款中载明的甲方与乙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2、“货物”系指乙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一切有关本项目设备采购及安装服务中备件、工具、手册、技术资料及其他相关材料。3、“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须承担与供货有关的所有辅助服务,比如运输、装卸、安装、保修、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其他类似的乙方应承担的义务。4、签订合同文件的依据(1)合同签订后双方有关项目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2)甲方的招标文件以及相关的补充文件;(3)乙方所有的投标文件及澄清文件;(4)成交(中标)通知书;(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6)合同附件:含乙方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投标报价表》、服务承诺、产品配置情况成果文件、技术说明文件等。二、合同金额1、本合同总金额(人民币大写)∶;(人民币小写)。2、上述金额是乙方对本次采购及相关服务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上述金额包括乙方为完成招标文件所确定的供货及服务范围内6的全部内容,以及为完成上述内容所必须的质量保证与技术支持、加工制造、采购、运输、供货、安装、调试、验收、交付、售后服务以及材料、劳务、机械投入、利润、税金、管理费、文件规定的各项所需的全部费用、不可预见费及其它一切相关费用;3、安装交付使用前的一切费用由供货方承担。三、税费1、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乙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2、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过程的一切税费由乙方负担。四、交付使用时间中标通知书开具之日起45日历天内供货并安装调试完成并交付使用。如发生延误,每一天罚款10000元,直接在供货款中扣除;乙方超过7天不能够按规定数量送货到位,对工程进度造成影响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另行采购。五、交货安装地点本项目现场甲方指定的地点。六、技术标准质量要求符合国家现行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乙方所提供货物的系统规格和技术标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标准及规范。如有不符合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七、专利权7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货物、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版权和工业设计权的指控。一旦出现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乙方必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全部责任。八、质量保证1、乙方应保证提供的货物是最近生产的、未使用过的原装合格正品,并保证能得到该产品制造厂商的认可。乙方应保证货物经过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周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保质期限自甲乙双方验收之日起计算。2、质保期按乙方投标时承诺为准,货物最终验收后,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因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以及其他由于制造厂商或乙方的原因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费用由乙方承担;3、根据当地法定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内在质量或规格型号与采购单不符,或证明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索赔通知;4、质保期内乙方在收到甲方的报修通知后,应在接到甲方通知1日历天内到现场维修、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质保期重新计算,如不能按时到达现场,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将处以5000元/次的违约金,维修费用及违约金在合同价款中扣除。5、货物施工质量和器件性能应符合规定,乙方提供给甲方的技术文件正确、清晰、完整,对牵涉到有关技术方面的问题乙方应给予全力支持;6、乙方保证所采购材料、设备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文件、工程量清单确定的品牌、产地、规格、型号、技术参数、质量标准。如发现乙方所采购材料、设备以次充好、假冒伪劣,由乙方承担该不合格材料、设备双倍价款的违约金;7、对甲方推荐品牌中的所有设备材料,乙方必须在发包人推荐品牌中选择一种品牌进行采购,否则不予以结算。如因特殊情况须调整,应在推荐品牌中选择并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如采用贴牌产品,一经发现取消中标资格、终止合同,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处以所贴牌产品总价10倍的罚款)。未经列出的其它主要或特殊材料及设备必须使用优质产品,并在进场前必须报甲方审批确定后方可实施。乙方所提8供的产品必须为高效、节能、环保的国内知名品牌及以上产品。九、验收的标准和方法1、在交付前,乙方应对货物的系统品牌、规格型号、技术指标、性能、质量(包括货物的外观)和数量等进行准确而全面的检验。2、乙方在材料供货、安装及调试时要充分考虑相关验收规范要求,若因设备等原因造成不能通过验收,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3、乙方应当承诺一次验收合格,如不能一次验收合格,由乙方承担合同价款2%的违约金,逾期按交货延误处理;且乙方必须在七个工作日内整改到位保证第二次验收合格,如第二次验收仍不合格,由甲方没收乙方履约保证金,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重新确定中标人,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4、在交付使用后六个月内甲方有提出异议的权利。十、付款1、本项目无预付款,供货结束并检验合格后,付至签收合格数量货款的40%;安装、调试并验收合格后,付至签收并经安装验收合格数量货款的70%;经审计(一审)结束后,付至审计结算总价的90%;余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待质量保修期满后,无质量问题结清。付款日期以买方通知银行付款日期为准;以上付款均无银行利息,一律通过银行结转。2、买方付款前,卖方须按买方要求提供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履约过程中出现卖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真实性和合法性问题受到政府机关质疑和检查并认定为非法票据,卖方除重新提供等额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外,还应承担由此带来的买方的一切损失(包括罚款、滞纳金、税款等)。3、卖方未能按买方要求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卖方除重新提供等额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外,还应承担原合同金额(含增值税)10%的违约金。9十一、索赔1、甲方有权根据当地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向乙方提出索赔。2、根据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乙方对甲方提出的索赔负有责任,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1)乙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中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甲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2)根据货物的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甲方所遭受损失的数额,乙方必须按甲方所能接受的数额,降低货物的价格;(3)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乙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甲方所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费用。同时,乙方应按合同规定,对修补或更换的货物相应延长质量保证期。3、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20天内,乙方未能作出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乙方未能在甲方提出索赔通知后20天内或甲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甲方将从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或采用法律手段解决索赔事宜。十二、转让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转让任何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十三、售后服务1、在保修期及保修范围内(合同规定的全部货物),乙方应对任何因设计、工艺、材料、产品质量和部件造成的货物或部件损坏,实行维修全免费上门服务;2、在质量保证期内,备品、备件从乙方补充,使当地的备品、备件始终保持在规定的范围;3、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保证定期对设备进行回访维护,以保证全部货物达到设计寿命;104、乙方在收到甲方的报修通知后,在合同所附服务承诺约定的时间内没有响应服务、排除故障的,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由乙方承担;5、质保期为年。十四、安全问题乙方必须考虑货物供应、运输、装卸、安装、验收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如因产品质量不合理、不坚固,以及一切自然损坏而造成的货物损坏和人身伤害事故(不包括不可抗力因素),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十五、不可抗力1.如果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在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内不应该被没收合同履约及维护保证金或已支付的款项,也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延期付款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能预见、不能克服并无法避免的事件,但不包括任何一方的违约或疏忽。不可预见的事件包括,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及其他双方同意的情况。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受损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除对方书面另行要求外,受损方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因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延续超过规定的项目竣工交付日期,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就进一步实施合同达成协议。十六、纠纷处理1、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甲方和乙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办法进行解决。如从协商开始30天内仍不能解决,应将争端提交招投标监管部门寻求可能解决的办法。如果提交招投标监管部门后30天内仍得不到解决,则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11院提起诉讼。十七、投诉为了保障甲方和乙方的合法权益,保证本合同顺利执行,在合同有效期内将建立投诉监管制度。具体方式为:(1)甲方可就乙方提供货物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问题以及其它乙方的违约行为向招投标监管部门及项目主管部门投诉;(2)乙方可就甲方的违约行为和违纪事项,直接向主管部门投诉。十八、其他1、乙方应考虑中标后运输、安装期间对整个周边环境、设施、道路、绿化等的保护,并将有关费用全部考虑在投标报价中。施工期间如发生对环境、设施、道路、绿化等产生破坏,除采取措施恢复原状外,另处以被损坏设施、道路、绿化等二倍的罚款,在整个货款中扣除。2、合同双方可以就本合同主要内容以外的事项进行协商。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生效后如需变更合同条款,须经双方协商同意。4、本合同任何条款不能认定为任何一方提供的格式条款。5、本合同若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6、本合同一式捌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招投标监管部门执贰份。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联系电话:联系电话:12传真传真:经营地址:经营地址: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合同签订地点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