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事故应急流程1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2应急原则认真贯彻执行“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原则。3应急任务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的应急任务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承担的辐射事故应急任务是:(1)制定环境保护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做好应急准备工作;(2)指导特别重大辐射事故(一级)的处理,协调跨省区域辐射事故的处理;(3)接收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和辐射事故责任单位有关事故信息的报告,指导和组织力量支持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开展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和应急行动;(4)监督与评价由环境保护部直接监管的辐射事故责任单位的应急行动和事故处理措施;(5)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并做好信息公开、公众宣传等工作。省级环保部门的应急任务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承担的辐射事故应急任务是:(1)制定本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做好应急准备工作;(2)负责辖区内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事故处理及事故原因调查;(3)根据环境保护部的应急指令,协助做好跨省区域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4适用范围辐射事故主要指除核事故以外,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造成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事件。主要包括:(1)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2)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发生的辐射事故;(3)铀矿冶及伴生矿开发利用中发生的环境辐射污染事故;(4)放射性物质运输中发生的事故;(5)可能对我国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境外核试验、核事故及辐射事故;(6)国内外航天器在我国境内坠落造成环境辐射污染的事故;(7)各种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5职责及机构5.1职责环境保护部辐射事故应急组织是由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机关、核与辐射安全中心、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以及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组成,根据其行政和业务工作职责做好各自应急准备工作。5.2组织机构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组织由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设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简称应急办),应急办内设协调组、事故分析与评价组、监测组、舆情信息组、专家咨询组、后勤组及现场监督组,监测组下设现场监测组。应急响应组织体系如图1所示。图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组织体系6应急行动6.1辐射事故分级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6.2通知与启动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由事故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全面负责事故的应急响应工作。当发生辐射事故时,省级环保部门应按照规定向环境保护部总值班室进行电话和书面报告。部总值班室值班员在接到电话报告并记录后,立即通知应急办主任。应急办主任根据事故等级通知值班员按照表1进行启动。当发生因重大自然灾害造成的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或可能对我国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境外核试验、核事故及辐射事故时,在了解情况后,可以由应急办主任临时决定应急组织的启动范围并通知值班员启动。6.3联络与信息交换应急办按照相关实施程序负责与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国务院、有关部委办和单位、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及辐射事故单位的联络与信息交换工作。应急期间联络原则是:(1)各岗位任务明确、尽职尽责,联络渠道明确、固定;(2)联络用语规范,严格执行记录制度;(3)对外渠道和口径统一。6.4指挥和协调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时,环境保护部成立应急指挥部,由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环境保护部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中各部门进行辐射事故应急行动,综合协调环境保护部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与其他相关部门、单位的接口与行动。主要内容有:(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2)派出有关专家参与现场应急指挥部的指挥工作;(3)协调各级、各专业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建议转移、疏散群众范围以及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7)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6.5应急监测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组织辐射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工作,确定污染范围,提供监测数据,为辐射事故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必要时环境保护部指派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及其它技术后援单位对事故发生地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提供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支援,或组织力量直接负责辐射事故的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6.6安全防护现场应急工作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辐射事故的特点,配戴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现场公众的安全防护工作,根据事故特点开展相关工作:(1)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与特点,向本级政府提出公众安全防护措施;(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提出污染控制范围建议,确定公众疏散的方式,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协助有关部门设立紧急避难场所;(4)必要时,将易失控放射源暂时收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