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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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主要内容保险的基本原则海运货物保险承保的范围海运货物的险别我国陆运、空运货物与邮包运输保险投保与索赔实务第一节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的基本原则最高诚信原则补偿原则代位求偿原则近因原则可保权益原则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一、最高诚信原则(UtmostGoodFaith)含义:又称最大诚信原则、绝对信守诚实原则。它是保险法中的首要原则。是指在保险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应本着绝对的诚意办事,恪守信用,互不隐瞒和欺骗。它特别是要求被保险人在要求办理保险时,必须向保险人尽量提供有关保险的各项资料,并严格遵守合同规定的条件。如果被保险人没有履行此项义务,那么,即使在保险合同成立之后,保险人仍可以通过解除合同,合同无效等途径,获得适当的保护。1.告知(Disclosure)(1)实际知道的重要事实(2)推定知道的重要事实2.陈述(Representation)3.保证(Warranty)(1)明示保证(2)默示保证二、补偿原则(PrincipleofIndemnity)(一)含义保险补偿原则是指被保险人在遭受危险事故损失后,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履行赔偿责任。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上的保险金额和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二)目的一是防止被保险人从保险事故中赢利;二是减少道德风险,避免故意制造损失骗赔。三、代位求偿原则(ThePrincipleofSubrogation)所谓代位求偿原则是指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对保险标的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履行经济补偿后,即取得对该项标的的所有权和对第三者的求偿权。三、代位求偿原则代位求偿有两方面的含义:1.物上的代位:即保险公司按规定履行经济补偿后,货物的所有权归保险公司所有;2.权利上的代位:即保险公司进行经济补偿后,即取得对第三者的求偿权。确立代位求偿原则的目的?防止被保险人在同一次损失中获得重复赔偿:既从保险方,又从肇事方获取赔偿,因为这不符合保险补偿原则。(四)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ThePrincipleofContributionOnDoubleInsurance)重复保险是投保人以一个标的同时向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保险公司投保同一危险。其保险金额的总和往往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根据保险补偿原则,当发生损失时,投保人不能获得超过可保价值的赔款,为了防止投保人获得超额赔款,规定了要将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在各个保险人之间进行分摊。(五)可保权益原则insurableinterest可保权益又称保险利益或可保利益,是指被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物上因具有某种厉害关系而享有的为法律所承认、可以投保的经济利益。可保权益是签订保险合同的基础,投保人对要求保障的标的必须具备法律认可的经济利益,即保险标的遭到事故导致投保人在经济上有所损失。当标的物发生损失时,保险人赔付的不是原样的保险标的,而是保险标的中的金钱上的利益。构成可保权益的条件(1)可保权益必须是合法的,在法律上是可以主张的利益;(2)可保权益必须是确定的,是可以实现的;(3)可保权益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其价值可以以货币形式来计算,并为客观所承认,数额必须合理。(六)近因原则ProximateCause1.含义近因原则是保险人受理索赔,确定保险责任的理论依据。近因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原因,而并不一定是与发生的损失在时间上最接近的原因。凡以承保风险为近因造成的损失,原则上可以得到保险人的补偿。2.近因原则的应用(1)导致货物损失的风险只有一种(2)有两种或两种以上承保风险,都直接导致标的物受损,这些风险都是近因;(3)两种以上风险连续发生,且前种风险的发生又引起后种分线,即后因是前因的结果,此种情况下应以前因为近因。(4)两种以上风险间断发生,各风险之间没有自然联系,在此情况下货物遭受损失,需具体分析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是哪种风险,这种风险就是近因。第二节海运货物保险承保的范围海上风险海上损失与费用海上风险以外的其他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与损失。一、海上风险(PerilsofSea)海上风险一般是指船舶、货物在海上运输中所发生的或随附海上运输所发生的风险。海上风险是有特定范围的。风险的分类风险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一般外来风险特殊外来风险海上风险外来风险(一)自然灾害NaturalCalamity自然灾害指人力尚难于抗拒的自然界破坏力量所造成的灾害。1、恶劣气候heavyweather2、雷电lightning3、海啸tsunami4、地震earthquake5、浪击落海washingoverboard6、洪水flood7、海水、湖水或河水进入船舶、驳船、运输工具、集装箱、大型海运箱或储存工具(二)意外事故外来的、不可预见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自身原因引起的,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使保险标的受到损害的客观事件。主要包括船舶搁浅、触礁、沉没、碰撞、失火、爆炸以及失踪等具有明显海洋特征的重大意外事故。意外事故的种类1、搁浅grounding2、触礁strandingorstrikingareef3、沉没sunk4、倾覆capsized5、碰撞collision6、火灾fire7、爆炸explosion8、陆上运输工具倾覆或出轨:Overturningorderailmentoflandconveyance9、抛货jettison10、吊索损害slingloss11、海盗行为piracy12、船长或船员的不法行为barratryofmasterandmariner二、外来风险外来风险是指海上风险以外的各种风险,分为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一)一般外来风险一般外来风险。指偷窃、破碎、渗漏、玷污、受潮受热、串味、生锈、钩损、短量、淡水雨淋等。(二)特殊外来风险主要是指由于军事、政治及行政法令等原因造成的风险,从而引起货物损失。如战争、罢工、交货不到、拒收等。三、海上损失与费用海上损失和费用是指被保险货物在海洋运输中,因遭受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而造成的损失与费用。(一)海上损失海上损失实际全损推定全损共同海损单独海损全部损失部分损失1.全部损失Totalloss(1)实际全损ActualTotalLoss指被保险货物完全灭失或完全变质,或者货物实际上已经不可能归还被保险人。指被保险货物遭受全部损失。实际全损的包括保险标的完全灭失保险标的物已丧失商业价值或失去原有用途保险标的物丧失已无法挽回船舶失踪达到一定时期(2)推定全损(ConstructiveTotalLoss)指被保险货物在海运中遭遇承保风险之后,虽然尚未达到完全灭失的状态,但是完全灭失将是不可避免的,或者恢复、修复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达原定目的地所耗费用,估计要超过货物在目的地完好状态的价格。委付Abandonment指被保险货物在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将被保险标的物的一切权利(包括所有权在内)转让给保险人,而要求保险人按全损给予补偿。委付的成立,需具备的条件委付必需经保险人明示的或默示的承诺方能生效;委付时,必须对被保险货物的全部进行委付,不能只委付被保险货物的一部分;委付不得附带任何保留条件。2.部分损失PartialLoss部分损失又称为分损,是指被保险货物的损失没有达到全部损失的程度。共同海损单独海损(1)共同海损GeneralAverage指载货的船舶在海上遇到灾害、事故,威胁到船、货等各方的共同安全,为了解除这种威胁,维护船货安全,或者使航程得以继续完成,由船方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做出的某些特殊牺牲或支出的某些额外费用,称为共同海损。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必须确实遭遇危难;措施必须是自动的,有意识的;措施必需合理;必须是为了共同安全;牺牲或费用的支出必需是非常性质的;损失必须是共同海损行为的直接结果;牺牲或费用支出必须有效果。(2)单独海损ParticularAverage单独海损:指海运途中,由于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舶或货物的部分损失。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造成损失的原因单独海损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货损失;共同海损是为了解除船、货共同风险。损失的承担单独海损由受损方自行承担;共同海损由受益各方按收益大小的比例共同分摊。(二)海上费用1、施救费用SueandLaborCharges保险标的在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他代理人、雇佣人、保险单的受让人对保险标的所采取的各种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用。2、救助费用SalvageCharges保险标的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方采取了救助措施并获得成功,由被救方付给救助方的报酬。第三节海运货物保险的险别保险险别是保险人对风险和损失的承保责任范围。在保险业务中,各种险别的承保责任是通过不同的保险条款加以规定的。保险险别是保险公司承保责任大小、被保险人缴付保险费多少的依据。我国对外贸易中常用的保险条款CIC:“中国保险条款”(ChinaInsuranceClause)ICC:伦敦保险协会条款(InstituteCargoClause)一、中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1981年1月1日修订的。包含责任范围、除外责任、责任起讫、被保险人义务、索赔期限基本险附加险(一)基本险1.基本险承保的责任范围(1)平安险(FreeFromParticularAverage,F.P.A.)的承保责任范围(2)水渍险(WithParticularAverage,W.P.A.或W.A.)的承保责任范围(3)一切险(AllRisks)的承保责任范围(1)平安险的承保责任范围①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货物可视为一整批。②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意外事故造成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③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④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⑤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范围内风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⑥运输工具遭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⑦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⑧运输合同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2)水渍险(withparticularaverage,简称w.p.a.)水渍险的责任范围除了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3)一切险(allrisks)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所有责任外,还包括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各种外来原因所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不论全损或部分损失,除对某些运输途耗的货物,经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双方约定在保险单上载明的免赔率外,保险公司都给予赔偿。2.基本险的除外责任(Exclusion)除外责任是指保险公司明确规定不予负责的损失或费用,一般都由属非意外的、非偶然性的或须特约承保的风险。2.基本险的除外责任①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②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③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④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和费用;⑤战争险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及其除外责任。3.基本险的责任起讫(CommencementandTerminationofCover)(1)“仓至仓”条款(WarehousetoWarehouseClause-W/WClause)(2)扩展责任条款(3)航程终止条款(二)附加险附加险是不能独立投保的险别,承保的是由于外来原因所造成的损失。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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