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苏高法[2004]249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坚持司法为民、改进审判和工作作风的意见为全面贯彻全省“两院”工作会议精神,切实落实司法为民要求,进一步加强审判和工作作风建设,着力解决司法活动中社会普遍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扎扎实实为群众办实事,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院队伍,在总结全省法院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如下意见。一、把司法为民作为法院各项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1、牢固树立群众观念。要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文明司法,按照司法为民、亲民、便民、护民、利民的宗旨和要求,把法律所体现的人民的意志切实落实到保护人民、打击犯罪、制裁违法、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的审判工作中去,扎扎实实为群众办实事、谋实利。要针对司法大检查以及作风建设、“司法公正树形象”活动中查摆出来的问题,特别是“告状难”、“申诉难”、“执2行难”以及执法不严、司法不公、效率低下等突出问题,实事求是,深刻对照检查和剖析,深入开展调查和研究,找准切入点,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司法为民的具体措施。2、进一步增强依法服务大局意识。要深刻认识司法为民与依法服务大局的一致性,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在依法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方面下功夫,在进一步方便人民群众诉讼方面下功夫,在确保司法公正与效率、提高司法公信力、维护司法权威方面下功夫,在改进审判作风、工作作风、提高法院队伍整体素质方面下功夫,在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和营造良好执法环境方面下功夫,为建设“法治江苏”、“平安江苏”,实现“两个率先”,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稳定的社会环境。3、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平等保护观念。要增强民本意识,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法维护劳动者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全社会公平和正义。要坚持平等保护原则,平等保护国有、集体和私营企业等各种市场主体,依法促进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平等保护各类当事人,不论是本地当事人还是外地当事人,中国当事人还是外国当事人,在法律适用上公平对待、平等保护,依法维护公平、竞争、统一、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要坚决避免因司法不公损害法院的形象和司法的权威。二、方便人民群众诉讼4、做好立案信访接待工作。完善院长接待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接待处理重大来院信访。设立值班法官,负责接待当事人和其他群众,并解释有关问题。当事人或者人民群众询问有关事项、请求解决问题或者要求提供法律帮助的,不得借故推诿。本人无3法答复处理的,告知其到立案信访部门登记处理。不属于自己处理的,应当联系有关部门和人员接待处理。有条件的法院可实行法官预约接待制度,方便当事人。5、畅通信访渠道。对信访案件的有关程序法规予以公布。设立院长信箱和监督、投诉箱,公布投诉电话,方便群众反映问题或进行投诉。成立信访合议庭,对接办的信访案件,定期进行听证审查,信访理由不成立的,着力消除当事人的误解,做好息访工作;信访理由成立、能够即时答复、解决的,即时答复、解决,不能即时答复、解决的,及时转有关部门处理。实行信访回告制度,对查结的信访案件,结案后五日内如实向当事人回告处理依据、处理程序和处理结果,努力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6、妥善处理涉法上访。构建内外互动网络,成立院领导负责的领导机构,加强纵向、横向联动。建立潜在上访预警机制,对有可能上访的案件内摸外查,逐一梳理汇总,做到上访苗头早排查、早发现、早解决。落实接访职责,对涉法上访视情进行分流,案情简单、易解决的,由立案庭信访室接待、登记、转办、督办,限时解决;重大疑难信访案件实行“会办”制度。建立应急处理机制,对突发的越级访、异常访,在第一时间摸清情况、研究对策、稳定当事人情绪,及时妥善解决有关问题。明确责任追究措施,对负责接访、包案的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和包案领导相应的处罚和纪律处分。7、完善“窗口”服务功能。建立专门立案大厅,分别设置办理立案手续、咨询查询和诉讼缴费的服务窗口,实行“一站式”4服务。设立优先立案窗口,对残疾人、老年人、孕妇等优先办理;特殊情况,可实行预约立案。有条件的法院应在立案大厅配置电子信息查询系统和大型电子显示屏,方便群众查询公示资料和信息,方便群众了解开庭情况,自由选择旁听。8、设立便民法庭。人民法庭要适应农村群众需要,派出巡回法庭,就地审判案件;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根据需要可以开设假日法庭等便民法庭;对争议不大、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案件,要尽可能即时裁判,使群众得到更多的诉讼便利和人文关怀。9、实行远程服务。人民法庭实行远程网络立案,在全面落实“立审分立”原则的同时,切实方便当事人起诉。进一步做好人民法庭裁判文书的电子签章工作,让当事人及时拿到裁判文书,避免不必要的诉累。方便交纳诉讼费,商请银行设立收费点,使当事人不出法院即可办理交费手续。10、改善接待条件。立案大厅、接待室设立当事人休息场所,配备必要的附属设施,为当事人提供便利。增设无障碍设施,方便残疾人和老年人等行动不便的当事人参加诉讼。安排法警值班,加强安全检查,做好引导、服务等工作。有条件的法院应设置安全、防爆、监控等设备,保障接待场所及人员安全。三、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11、建立诉讼指导制度。制定民事、行政诉讼指南,指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告知法院内部审判机构设置、职责分工等情况,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活动。开展诉讼指导要严格执行程序法规定,防止不当干扰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12、告知诉讼权利义务。刑事诉讼中,依法告知被告及其近5亲属委托辩护权,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等。民事、行政诉讼中,在决定立案和向被告送达起诉书等诉讼文书的同时,应书面告知原告、被告相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13、提示诉讼风险。切实落实民事诉讼和执行风险提示制度,帮助当事人避免常见的诉讼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以最小的诉讼成本最大限度地实现自身的合法权益。14、依法及时立案。统一起诉材料要求,依法及时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完善申诉复查制度,规范申诉复查程序,增强及时性、透明性和规范性。推行复查听证制度,确保公开、公正。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及时依法提起再审,不符合条件的,做好服判息诉工作。是否进入立案复查或再审,及时告知申诉人。15、保障当事人庭审中的权利。庭审中保障当事人充分陈述,与案件无关的陈述,法官可以适当加以提示和引导。在案件审理及执行中,当事人双方有权在全省法院统一公布的名册中协商选择鉴定、评估、拍卖等机构,协商不能确定的,由法院随机确定。16、平等保护当事人的举证权。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合理确定举证期间;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有关材料,一律开具收据;公平、及时地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正确行使释明权,加强举证指导;正确把握举证时限和新证据;对诉讼能力严重失衡的案件,视情运用职权调查取证。17、完善司法鉴定工作。加强对司法鉴定的审查,避免多头鉴定、重复鉴定。必要时,可根据情况实行鉴定公开、合议和听证。经审查,原鉴定结论无误的,尽可能说服当事人撤回重新鉴6定的申请;改变或维持原鉴定结论的,尽可能说服双方当事人接受。委托鉴定鉴必须明确鉴定要求和范围,杜绝因要求、范围不明确或草率送审导致重复鉴定。四、提高裁判效率18、做好庭前准备。细化庭前准备工作,加强对当事人的庭前指导,增强庭审针对性,提高庭审效率,杜绝因庭前准备不足导致重复开庭,浪费诉讼资源,给当事人造成不便。疑难复杂案件实行庭前合议,把握庭审焦点,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庭审效果。19、简化审理程序,推行繁简分流。民事案件,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可根据当事人的合意适用简易程序。刑事案件,被告人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向被告人讲明法律规定,适用普通程序的可实行简化审理,书面通知公诉机关及被告人和辩护人,并当庭宣判。20、强化审限管理。严格立案期限,对于当事人的起诉,7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当事人;改变管辖的,民事、行政案件在收到案卷材料后3日内审查立案;刑事案件在收到案卷材料的当日审查立案。严格延长审限和中止审限审批,防止隐性超审限。上诉卷宗及时移送。一审法院在上诉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向二审法院移送卷宗。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移送的,应严格履行审核手续,并将不能移送的事实和原因及时告知当事人。21、杜绝超期羁押。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建立健全规范化、制度化、长效化的工作机制,防止超期羁押。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依法构成犯罪的,及时作出有罪判决;事实不清,7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坚决依法宣告无罪。完善审判流程管理,充分发挥流程管理的预警作用;建立逐月通报制度,把下月即将超审限的案件提前通知合议庭和承办人,加强督办。五、加强调解工作22、加大庭前调解力度。逐步规范庭前调解程序,明确庭前调解的机构和调解法官的定位。有条件的可在立案庭、人民法庭设立专人负责的庭前调解组,及时调解简易案件。实行分类界定,逐步扩大庭前调解案件的范围。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法律不禁止的情况下自愿达成的协议一般应当予以认可。庭前调解列入对法官的绩效考核。23、加强诉讼调解工作。规范诉讼调解制度,完善考核机制和办案规则,从调解适用范围、调解程序、调解结果等方面,细化操作规范。将调解贯穿诉讼全过程,丰富调解内涵,改进调解方法,讲究调解艺术,提高调解效果。婚姻家庭纠纷、劳务纠纷、宅基地纠纷、相邻关系纠纷等可直接列入调解前置程序。24、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途径和办法,促进审判工作和人民调解工作共同发展。通过外出办案送法上门,召开座谈会,办培训班,邀请人民调解员旁听开庭等,提高人民调解员业务水平。对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的协议,只要不违背法律的精神,法院应承认其效力。六、增强审判公开性25、落实公开审判制度。除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情形外,一律公开审判,并依法于开庭3日前公告。公开开庭的,除依法不应参与旁听的人员外,公民持有效身份证件均可旁听;新闻记8者履行必要手续后可以采访报道。所有案件一律依法公开宣判。自觉接受监督,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定期就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26、保障群众知情权。合议庭组成后3日内告知当事人。办案期限以及案件从立案到执行各个环节的运行情况都应当向当事人公开。公开交换、展示证据。经常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情复杂、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庭审和宣判。27、公开审判程序。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构成影响的决定和事项,及时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提出异议或申请的事项,及时告知处理结果。民事诉讼中,批准当事人申请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后,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复议申请的,应及时处理并告知处理结果。报请延长审理期限的程序结束后,应当在5日内告知双方当事人延长的期限和理由。28、公开裁判文书等事项。积极创造条件,方便群众到法院查阅有关裁判文书,方便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依法到法院查阅、摘抄相关的诉讼档案材料。每年选编出版典型案件裁判文书,在媒体上有选择地公布裁判文书。涉及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的材料,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公开诉讼收费项目,不公布的不得收费,不得超标准、超范围收取诉讼费等费用。七、加大执行公开力度29、保障当事人合法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执行主体、执行进度、标的物处理和案件中止等情况,尽可能向当事人公开。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实行执行风险告知。执行中止案件实行登记备案制度,一旦具备执行条件随时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限制。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当事人达成执9行和解协议;坚持合法原则,和解协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严格审批手续,和解案件由庭长、分管院长逐级审核。30、规范执行工作环节。规范执行案款收发,保证每笔案款按期发还。建立执行听证制度,对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执行异议审查等重大事项,举行听证会,并公开裁判权行使的理由和依据。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有关财产线索的查证结果,及时告知被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状况和评估拍卖的程序。终止案件给予申请执行人举证的权利,明确告知其终止的法律后果。31、建立查询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