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高速公路重特大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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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高速公路重特大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工作原则1.5事故分级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市指挥部2.2市指挥部办公室2.3县、区应急指挥机构2.4专家组3监测预警3.1监测3.2预警4信息报告5应急响应5.1响应措施5.2县、区处置措施5.3信息发布6后期处置6.1善后处置6.2事故调查7应急保障7.1通信保障7.2资金保障7.3队伍和装备保障8宣教、培训和演练8.1宣教8.2培训8.3演练9附则9.1分级标准9.2预案管理9.3预案解释9.4实施时间1总则1.1编制目的建立健全我市高速公路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机制,提高重特大交通事故现场救援的现场指挥、组织协调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蚌埠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预案。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市高速公路上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交通事故以及影响较大的交通事故(指尚未达到重大级别但伤亡人数较多、社会影响较大以及多点多车交通事故)。1.4工作原则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生命至上,强化预警防范措施,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协同应对。条块结合、属地为主。高速公路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以事发地政府为主,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充分发挥指导协调作用。快速高效、科学应对。建立健全反应灵敏、处置高效的应急处置机制,运用先进的技术和手段,有效处置高速公路交通事故。1.5事故分级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等,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分级标准见附则。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全市高速公路重特大交通事故应急指挥体系由市高速公路重特大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市指挥部办公室、县(区)应急指挥机构和专家组组成。2.1市指挥部市政府设立高速公路重特大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在省高速公路重特大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的指导下,负责指挥协调我市高速公路重特大交通事故以及影响较大的交通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市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道路交通安全的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以及市公安局、市交通局负责同志担任。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安监局、市气象局、市保监局、市政府应急办、市高速公路各运营公司、市各电信运营公司等单位为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职责:市委宣传部:指导做好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加强网络舆情管理。市公安局:协调做好受伤人员抢救、现场安全防护和秩序维护、交通疏导管制、事故现场勘查、调查取证、伤亡人员统计等工作;组织消防救援力量做好车辆破解和灭火施救等工作。市财政局:协调和督促事发地财政部门落实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资金,规范资金使用和管理。市环保厅:协调做好环境监测、污染防控与处置工作。市交通局:协调做好高速公路保畅通工作,协助做好交通管制及事故现场秩序维护工作,督促各高速公路运营公司加强道路安全设施的建设、修复和维护。市卫生计生委:协调做好受伤人员现场救治、转运和医院收治工作。市安监局:协调调度危险化学品专业救援队伍参与相关应急处置工作;依法组织或者参与事故调查工作。市气象局:负责恶劣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及时发布气象预警信息。市各电信运营公司:协调做好通信保障工作。市保监局:协调做好相关保险理赔等工作。市政府应急办:及时收集、上报各类信息,传达领导指示批示;协调市有关部门和相关县、区政府做好预警防范工作,协助开展事故处置。市各高速公路运营公司:建设高速公路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做好预警信息发布;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及时做好清障施救、道路及设施修复等工作。市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单位为成员单位。2.2市指挥部办公室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担任。2.3县、区应急指挥机构各县、区人民政府参照市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设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2.4专家组市指挥部及县、区应急指挥机构应设立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应急专家组,为事故处置工作提供专家咨询和技术支持。3监测预警3.1监测气象部门加强恶劣天气监测预报,及时研判和发布灾害性气象信息。公安交警和高速公路路政部门、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加强巡逻和视频巡查,排查安全隐患,加强路况信息收集和分析研判。3.2预警3.2.1预警分级根据灾害性天气以及其他风险隐患可能对交通安全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态势等,将高速公路交通安全预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识。具体预警级别由市公安局结合省预警信息会同市气象局、市交通局、及高速公路运营公司商定。3.2.2预警发布市公安局会同市气象局、市交通局、高速公路运营公司对恶劣天气以及其他可能影响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风险隐患进行分析会商,并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及时发布预警信息。3.2.3预警防范措施发布黄色、蓝色预警后,公安交警、交通路政部门、高速公路运营公司强化24小时值守,加强信息收集和通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向社会发布路网交通运行、交通管制及恶劣天气等各类信息,引导公众合理出行、有序分流、科学绕行。公安交警、交通路政、高速公路运营公司加大路面联合巡查频次,相应实施限速管控。发布橙色预警后,在上述措施基础上,禁止大中型客车、大型载货汽车、超限车辆、危化品运输车辆等驶入;进一步强化路面联合巡查,提醒过往司机减速行驶,保持合理间距,提高行驶安全系数,进一步强化路面限速管控。发布红色预警后,在橙色预警措施基础上,视情采取关闭高速公路入口、封闭服务区出口、车辆容留分流、压速带道等管制措施。4信息报告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部门和高速公路运营公司应立即向事发地市、县(区)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事发地政府及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监管等部门接到事故信息报告或者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立即核实,对事故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国家和省、市规定时限和要求向市政府及市有关部门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必要时可越级上报。5应急响应5.1响应措施市指挥部对我市高速公路特别重大、重大交通事故及影响较大的交通事故的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三个等级。5.1.1Ⅰ级响应初判发生高速公路特别重大交通事故时,由市公安局提出建议,市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指挥协调事故处置工作。市指挥部采取以下响应措施:(1)指挥长主持召开市指挥部成员单位会议,研究应急处置方案,部署应急处置工作。(2)指挥长带领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和专家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现场处置工作。上级指挥处置的,在上级有关方面的指挥或指导下开展工作。(3)在事发地政府先期处置的基础上,有序开展现场施救、医疗救护、安全防护、交通恢复等工作。(4)根据处置工作需要或事发地政府请求,增派救援力量、调配装备物资、提供技术支持。视情向省有关方面或兄弟市请求支援。(5)对事故车辆或伤亡人员涉及外省、市的,及时向有关省、市通报信息并开展相关工作。(6)重大事项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5.1.2Ⅱ级响应初判发生高速公路重大交通事故时,由市公安局提出建议,市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指导协调事发地政府做好事故处置工作。市指挥部采取以下响应措施:(1)指挥长或副指挥长主持召开市指挥部成员单位会议,研究应急处置方案,部署应急处置工作。(2)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带领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和专家赶赴现场,视情设立现场指挥部,协调指导现场处置工作。(3)在事发地政府先期处置的基础上,有序开展现场施救、医疗救护、安全防护、交通恢复等工作。(4)根据事发地政府请求,增派救援力量、调配装备物资、提供技术支持。(5)对事故车辆或伤亡人员涉及外省、市的,及时向有关省、市通报信息并开展相关工作。(6)重大事项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5.1.3Ⅲ级响应初判发生高速公路影响较大的交通事故时,由市公安局提出建议,市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批准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市指挥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1)市指挥部指派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派员或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处置工作,现场指挥员由市指挥部指挥长指定,在未指定现场指挥员时由现场交警部门最高行政领导临时代理。(2)根据事发地政府请求,增派救援力量、调配装备物资、提供技术支持。(3)重大事项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5.2县(区)处置措施高速公路重特大交通事故及影响较大的交通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地政府根据本级相应预案,迅速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5.2.1现场施救事发地县(区)政府迅速组织救援力量搜救、抢救受伤和被困人员,做好车辆分流、交通疏导、现场秩序维护和人员疏散等工作。发生车辆坠河坠崖、危化品泄漏等事故,事发地政府负责调集专业人员和装备进行处置,防止发生次生灾害。5.2.2医疗救护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现场卫生防疫等有关工作。必要时,及时协调有关医疗救护专家等相关医疗救援力量进行支援。5.2.3安全防护加强事故应急处置现场安全防范措施和个人安全防护,严格执行应急处置人员进出事故现场的管理程序;根据事故具体情况,组织周边群众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5.2.4交通恢复现场人员、车辆施救完毕后,及时清理现场,修复受损交通设施,恢复正常交通秩序。对隐患一时难以排除的,及时采取改道分流等措施恢复道路交通通行。5.3信息发布高速公路重特大交通事故信息由省指挥部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对外统一发布,高速公路影响较大的交通事故信息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对外发布,市相关部门指导做好信息发布、新闻报道、舆论引导、舆情监控等工作。6后期处置6.1善后处置市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市有关部门及事发地县(区)政府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市政府成立善后处置工作组,县(区)政府成立相应小组,负责组织做好现场清理、物资和劳务征用、受伤人员救治、遇险人员安置、遇难人员丧葬赔偿及家属安抚、污染物收集处理等善后工作。保监部门协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事故理赔。法定赔偿责任人善后资金难以及时到位或存在缺口的,市政府应先行垫付。6.2事故调查应急响应结束后,高速公路较大交通事故以及死亡3人以上7人以下的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根据市相关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安全监管局组织调查;高速公路重大交通事故以及死亡7人以上10人以下的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根据省相关规定由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安全监管局组织调查;高速公路特别重大交通事故,根据国务院相关规定,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国务院及省政府视情提级调查的除外。7应急保障7.1通信保障市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协调有关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过程中的通信保障。7.2资金保障事发地人民政府对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应急专项经费快速拨付机制。7.3队伍和装备保障各地应加强公安、交通运输、卫生计生等部门以及各高速公路运营公司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队伍建设,科学配置应急装备,健全物资储备,满足应急处置需求。8宣教、培训和演练8.1宣教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积极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高速公路交通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提高公众守法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交通运输部门督促运输企业加强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提高自觉遵守道路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制度的意识。8.2培训各级政府和公安、交通运输部门组织、指导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技能培训,提高救援处置能力。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