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决策管理制度制度名称项目决策管理制度受控状态编号执行部门监督部门考证部门第1条为规范公司工程项目决策的管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章程规定,制定本制度。第2条本制度所称工程项目决策是指集团公司本部、全资子公司、控股或参股子公司一定金额以上的工程项目的建设、改造、装修、维护等。第3条工程项目决策必须遵循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原则。1.民主化,严禁单独个人决策工程项目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2.科学化,工程项目的立项研究必须按照科学的方法并保持严谨的态度。3.规范化,工程项目决策必须纳入集团公司重大决策程序,遵循相应的管理规范或实施细则。第4条工程项目决策应以集团整体战略规划为依据。1.集团本部及其全资子公司的决策结果应符合集团的整体战略规划。2.对控股或参股子公司的重大决策要尽量引导它符合集团的整体战略规划。第5条工程项目决策过程中,公司的相关部门应履行其职能,提供必要的、合理的建议。1.工程部,为工程项目提供技术方面的支持,编制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2.财务部,为工程项目提供财务方面的参考意见。3.审计部,对决策的过程实施监督审计。4.法务部,为工程项目提供法律方面的支持。5.其他相关部门根据需要给予必要支持和配合。第6条对需要外包的工程项目进行决策时应该明确以下事项。1.明确发包方式(包工包料或包工不包料)。2.明确招标程序。3.明确招标执行人员的权限和责任。第7条工程项目内部审批权限和程序1.工程项目投资未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值的5%,由总裁办公会议评估论证并批准。2.工程项目投资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值的5%—20%,由总裁办公会议评估论证,报董事会批准。3.超过以上投资额的项目由总裁办公会议评估论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第8条集团公司审计委员会对工程项目决策程序的合法性进行审计,对决策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对决策的结果负责评审并做出结论。第9条本制度解释权及修改权在集团公司董事会。第10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编制日期审核日期批准日期修改标记修改处数修改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