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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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沈阳军区和东北三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意见》(8号文件)各市(州)人民政府,各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精神,扎实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加快构建战时能力强、平时作为大的现代人民防空体系,不断提高城市综合防护能力,结合东北地区人民防空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切实加强对人民防空工作的组织领导(一)坚持把人民防空建设作为一项重大的战略任务来抓。面对复杂多变的安全形势,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到人民防空是和平时期积蓄国力、巩固国防的战略性工程,是增强国防实力、维护国家安全的战略举措,是应对多种安全威胁、完成多样化任务的重要力量。当前我国改革发展正处于关键时期,人民防空在应对各种自然灾害、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维护社会安全稳定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各级人民政府要站在时代发展和战略全局的高度,保持清醒头脑,增强忧患意识,切实把人民防空工作作为巩固国防和利国利民的公益事业抓紧抓好抓出成效,为构建和谐社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做贡献。(二)进一步强化人民政府的领导主体地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必须强化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把人民防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半年听取一次人民防空工作汇报,及时解决人民防空建设遇到的问题。要把人民防空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纳入政府任期目标和政绩考核范畴,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每年从政府财政预算支出中安排0.5-2‰的比例用于人民防空建设,真正实现人民防空建设与经济建设、城市建设相互促进,协调发展。(三)充分发挥军事机关的领导和协调作用。各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人武部要切实履行领导责任,把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军事斗争准备的全局,与要地防空、野战防空建设相衔接,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把人民防空工作作为军事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日程,落实军事副职领导兼任同级人民防空部门领导副职的制度,并由作训部门负责本级人民防空日常工作。各军分区、人武部要赋予乡镇人武部人民防空工作职能,夯实人民防空组织基础。(四)依法落实县(市、区)人民防空机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依法建立健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设置人民防空机构,核定专职人员编制和专门经费,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乡镇、街道要在人武部设专(兼)职人民防空干部,履行职能,开展工作。人民防空指挥中心、通信站、质量监督、定额管理、行政执法等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其人员机构经费应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参照公务员管理。(五)选优配强人民防空部门领导班子。依据*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精神,各级党委、政府、军事机关要优化人民防空部门领导班子,选配经验丰富、素质好、能力强的正职。人民防空部门正职的任用,必须经上一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考察、同意,由当地党委和同级军事机关共同任命。人民防空部门领导班子成员的调整,要征得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二、着力提高人民防空组织指挥能力(六)建立健全人民防空联合指挥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要按照战时能应战、平时能应急的要求,建立军地联合、平战结合、统一高效的人民防空指挥机构,落实指挥人员,明确职责分工,完善预案体系,确保正确、有效地组织指挥战时城市防空袭斗争和平时抢险救灾行动。各级人民防空联合指挥机构要加强训练和演练,每2年组织一次首长机关室内作业或实兵演练。(七)严格落实人民防空战备值班制度。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依法建立24小时战备值班制度,落实值班人员,明确工作职责,与政府应急职能部门建立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共享机制,确保遇有情况能够及时做出反应。值班补助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从人民防空经费中列支。(八)大力加强人民防空指挥设施配套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指挥设施建设。辽宁省及14个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要进一步完善地面指挥中心和地下指挥所建设,并按照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的建设规划和标准,逐步建立完善人民防空机动指挥系统。吉林、黑龙江省本级和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含延边州),要按照国家和军区建设规划要求,完成地下指挥所、地面指挥中心和机动指挥所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无偿保障人民防空指挥所工程建设用地,切实加强对人民防空指挥场所的使用和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健全规章制度,实现科学化、规范化、“准军事化”管理。要将人民防空指挥场所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管理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年度预算保障。(九)着力提升人民防空平时应急与战时防空能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依法组建群众防空组织,平时按照城区人口1-3‰的比例组建,并制定和完善战时扩编计划,定期组织训练。群众防空组织所需装备器材和综合性训练所需经费,由组建单位提供,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补贴。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组织群众防空组织,积极参与政府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救援行动,检验提高组织指挥、平战转换、综合保障和应急救援能力。基层组织和社区要加强人民防空志愿者组织建设和训练工作,充分发挥其在战时防空与平时防灾中的作用。三、大力提升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整体水平(十)构建平战一体的人民防空指挥信息平台。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在制定信息化建设规划时,要充分考虑人民防空信息保障的需要,统筹布局建设,科学整合信息资源。军队及地方的通信管理部门、电信运营企业要根据国家、军队统一规划及人民防空部门的保障要求,认真落实人民防空通信信息化建设规划,积极支持和参与人民防空通信信息网络建设。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按照上级统一规划落实建设计划,尽快构建集防空预警、指挥控制、通信传输、警报报知和监视定位于一体的防空信息系统,实现上下互通、横向互联、防空防灾结合的保障功能。(十一)建立健全人民防空信息组织管理机制。各级人民政府、乡镇(街道)、重要经济目标单位要建立健全人民防空信息保障机制,制定完善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法规、政策、制度和行业建设标准。军队相关部门要为人民防空部门提供有关情报和空情信息,通信部门及电信运营企业要为人民防空部门提供网络技术、信道、管线、数据等方面的支持和保障;无线电管理部门要为人民防空部门提供频谱及无线电监测和战时管制的技术保障;各级广播、电视部门及电信运营企业要为优先传递人民防空警报信息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设点单位要依法加强设施的维护管理,落实战备职责,确保人民防空信息传递的顺畅。(十二)切实加强人民防空信息组织机构和保障队伍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防空袭斗争需要,落实相应的人民防空通信及信息保障机构和人员,赋予人民防空信息系统建设、业务执勤、技术保障、设施设备维护和掌握社会有关防空应急信息及协调等任务。四、全面促进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协调发展(十三)人民防空建设要与城市建设同步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人民防空建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结合城市建设有计划地组织实施,逐步形成人民防空防护体系;要将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具体负责城市地下防护空间规划、建设与管理,参与地下非防护空间规划、管理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运行监督。城市公共绿地、广场、地下交通干线、地下过街道、地下停车场、地下商业娱乐设施及其他重大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要书面征求人民防空部门意见并兼顾人民防空要求;高新区、开发区、保税区、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大学城及重要经济目标区等,要依法落实人民防空要求;在重点防空区域或有重要防护目标的乡镇要同步规划、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和通信警报设施,开展相应的人民防空宣传教育活动。(十四)加大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力度。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含高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大学城、重要经济目标区、经济适用住房和旧城区)内建设的民用建筑,必须依法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及临时建筑项目,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计划部门不得批准建设项目计划,规划部门不得发给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产部门不得办理预售许可,不予办理产权登记。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要严格依据城市地下空间规划,落实防空地下室战时用途、防护等级和建设标准,新建防空地下室未达到防护等级或质量不合格的民用建筑相关部门不得组织验收、不得办理产权证、不得投入使用,并应补交易地建设费。对成片开发建设的民用建筑区,按“结建”规定集中建设的单建式地下工程,应符合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标准,纳入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管理。确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能修建的,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防办审批,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易地修建人民防空工程。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将少建、不建防空地下室或减免易地建设费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修建防空地下室或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符合国家规定减免条件的,要经省级人民防空部门批准。地方政府擅自批准少建或不建防空地下室,免缴、缓缴或减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由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追缴易地建设费并收归省财政专户。各省要加强易地建设费的管理,设立全省统一的易地建设费汇缴专户,各市(州)、县(市、区)收取的易地建设费按照10-20%的比例上缴省财政,由三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调控,用于全省人民防空重点项目建设。(十五)鼓励社会各界投资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积极营造和优化有利于人民防空建设与发展的投资环境,广泛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投资建设人民防空工程。除涉密工程项目外,均可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股份制等投(融)资形式,加快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步伐,努力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十六)依法落实人民防空优惠政策。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包括配套设施及附属工程)、人民防空后方基地建设及人民防空物资库建设,享受与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事业同等优惠待遇。国家和社会投资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免征土地出让金等一切以基本建设项目为征收对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配套费;人民防空部门收取的平战结合工程使用费,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维护管理和开发利用的用电、用水,按非商业用电、用水价格收费;平时开发利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含口部伪装房、管理房)免收房产税。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建设的选址、出入口占地及其地面配套工程要满足平战功能的需要,各有关部门应提供方便。(十七)加强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要贯彻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设计、建设、监督、质量管理责任制。要严格项目审批、设计审查、开工许可、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省及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应成立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机构,核定编制和人员,负责指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人民防空工程论证、设计、施工图审查、监理、造价等咨询及防护设备生产分别实行资质认定和市场准入制度。要切实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平时开发利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的消防、安全和维护管理,由使用者负责,其消防和安全责任由使用者承担,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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