厨具销售合同1使用单位:(甲方)供货单位:内蒙古巴彦淖尔市登顶商贸有限公司(乙方)第一条本合同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使用单位邹平县第一中学(以下简称甲方),供货单位山东省鲁信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就厨房设备采购事宜,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确保合同双方共同执行。第二条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格及总价详见附表第三条供货安装时间及地点甲乙双方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乙方即刻安排生产,设备生产完毕,乙方运至施工进现场,经甲方验货后,乙方进行安装,设备一米内由乙方负责,乙方需在2011年10月7日前安装完毕。由于甲方土建或其他因素影响乙方安装,供货期顺延。货物的质量、规格、型号、数量要与本合同一致,如有不符甲方有权提出退货。第四条付款方式货到安装调试完毕并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九十,厨具销售合同2其余款即合同价款的百分之十作为质量保证金,货物正常使用一年后若无质量问题七日内一次性付清(无息)。第五条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一、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所有设备均为各原厂商原装产品,符合各原厂商的技术规范。保质期为壹年。保质期内,乙方所供的设备出现质量问题,负责免费修理。保质期满后,乙方为甲方提供有偿服务,需要更换的零部件只收取成本费。二、乙方提供24小时的售后服务,在接到甲方反映的问题24小时内到达现场,3小时内解决问题。维修电话0543-2289299第六条甲乙双方责任1、乙方承担本合同内设备的运输、装卸费用,送货上门。2、甲方承担本合同内设备外的土建、水电气安装工程。3、甲方承担本合同内电器设备的电源控制开关工程。4、甲方提供乙方在安装施工期间正常使用的水电。第七条违约赔偿1、若由乙方原因使合同项目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给甲方造成损失,则乙方向甲方交付拖期罚金,罚金每天按合同总金额0.1‰计算。2、甲、乙双方保证信守合同全部条款,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何一方如果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经济损失。以上合同条款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如有一方违约,须向另一方支付合同总额10%的违约金。第八条不可抗力1、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遭遇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厨具销售合同3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相当于不可抗力所影响的时间。2、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在不可抗力的事故发生后10日内,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3、不可抗力使合同的某些内容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应通过协商一日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合同终止。第九条仲裁1、甲方、乙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端,如经协商仍得不到解决,任何一方均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提交乙方仲裁委员会进行调解和仲裁。2、仲裁裁决应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3、仲裁费用除仲裁机构另有裁决外,应由败诉方负担。4、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协议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第十条合同生效及其它1、本合同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本合同及附件内容,以确保双方的商业机密。2、乙方在运输安装过程中出现的安全问题,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在安装过程中不得改变、损坏甲方的设施。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执行期厨具销售合同4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签字、盖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其他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甲方:(盖章):乙方:内蒙古巴彦淖尔市登顶商贸有限公司(盖章)代表签字:代表签字:联系电话:联系电话:签署日期:年月日签署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