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知识培训酒钢安全办公室二〇一三年四月九日各位领导、同志们,大家早上好!现我就酒钢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方面的一些要求给大家做一讲解,不足之处,请各位批评指正。第一部分基本概念一、安全、事故、险肇、事件等的概念1、什么是安全?----几种解释《现代汉语词典》:将“安全”解释为“没有危险、不受威胁、不出事故。”《辞海》:对“安”字的第一个释义就是“安全”。国家标准(GB/T28001):对“安全”给出的定义是:“免除了不可接受的损害风险的状态”。百度百科:“安全”是指不受威胁,没有危险、危害、损失。人类的整体与生存环境资源的和谐相处,互相不伤害,不存在危险的危害的隐患。是免除了不可接受的损害风险的状态。“安全”是在人类生产过程中,将系统的运行状态对人类的生命、财产、环境可能产生的损害控制在人类所能接受水平以下的状态。2、事故:造成死亡、疾病、伤害、损坏或其他损失的意外情况。3、险肇: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但由于其偶然因素,实际上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事件。4、事件:导致或可能导致事故的情况。5、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6、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7、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8、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安全生产的目标是什么?1、减少和控制危害,减少和控制事故,尽量避免生产过程中由于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环境污染以及其他损失。2、分四个层次:即事故为零、险肇为零、违章为零、隐患为零。第二部分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和管理要求一、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安全责任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第四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第五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第七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第八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第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二、管理要求:1、项目管理单位是工程建设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日常管理责任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体系有效运行以及安全管理制度及规定的全面执行负责。2、项目管理单位应制定建设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目标,建立安全管理机构,成立项目安全管理委员会,绘制安全管理网络图,确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编制行之有效的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项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并督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按照此目标结合各自具体情况制定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目标。目标要包含人身、火灾、交通、职业卫生、环境保护等具体内容。3、建设项目开工前七日内,应召开第一次安委会会议,以后根据集团公司要求及项目建设情况定期组织召开安委会。4、督促监理单位建立监理安全管理机构,绘制网络图,确定专职安全监理人员,制定监理安全职责,审核施工现场项目总监和专业监理人员是否按投标文件承诺进行配置,并将相关情况及时反馈给工程建设主管部门。5、组织项目管理单位人员学习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并及时评审、修订、完善本项目管理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6、负责将新获取的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告知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督促其组织监理人员和施工人员学习,并对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执行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7、负责审核施工单位资质证照和有关人员资质的符合性以及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并依据《甘肃省建筑工程安全条件备案与施工安全评价暂行办法》(甘建建[2002]426号)和省建设厅2005年《关于修订甘肃省建筑工程安全条件备案与施工安全评价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协助施工单位办理项目开工前的安全条件备案手续。■项目开工前的安全条件备案办理要求:嘉峪关市的建设项目开工前应由建设单位到集团公司安全办公室及嘉峪关市建设局安监站完成安全开工条件备案,安全开工条件备案表(见附件1)申报备案时填写一式五份,备案单位盖章后,施工、监理、备案单位及项目管理单位各留存一份。安全条件备案说明:●《安全开工条件备案表》填写应齐全完整,相应人员签字应由本人签署,不得代签;备案表封面的编号由备案机构填写。●表中“安全开工意见”一栏,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盖章必须为企业行政公章;如有特殊原因不能盖企业行政公章的,应提供企业的委托书(原件),说明可代表企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人员和其他公章。●建设单位在办理安全条件备案时,应同时收集和提交下列资料:a.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立文件指施工企业针对该项目成立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等项目管理人员组成,项目经理担任组长,文件必须盖公司行政公章且为原件。项目经理必须由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经过注册且取得印章的建造师担任,还须有企业的聘任文件。b.经批准的现场各项制度指经过施工单位批准、且持续改进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目标,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施工员、质检员、材料员、资料员等项目管理单位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作业班组长及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教育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班前安全活动制度,机械设备管理制度等以及安全生产措施费用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中必须包括量化的考核办法和奖惩的内容,按照制度规定的期限对责任人进行考核,填写岗位责任制考核表。c.施工单位负责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主要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证件。指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项目经理、安全员必须持有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备案时需提供项目经理和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技术负责人技术职称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蓝色印章和企业公章,并注明此复印件用于何工程项目备案、原件留存于某单位某处、再次复印无效、时间等;项目经理和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上的企业名称应与施工企业名称一致;项目经理和安全员如有变更,须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应的批复(原件)。根据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造师执业管理的通知》(甘建建[2009]294号)的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停止使用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项目经理必须由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建造师担任,建造师经企业聘任,在所承担的具体工程项目中行使项目经理职权,企业在聘任建造师为项目经理时需有书面聘任,在办理安全条件备案时,需提供建造师的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和聘书(原件和复印件)。根据省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甘建建[2008]299号)的规定:建筑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必须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证,持有其他部门颁发的证件无效(不包括焊工)。d.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单根据省建设厅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若干意见》(甘建工[2007]432号)的要求,施工单位需在项目建设地购买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备案时提供保险单的原件和复印件。该保险以项目为单位投保(不提供人数),期限自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的24时止,意外死亡赔偿金为12万元/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最高2.5万元/人·次。e.施工组织设计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土方开挖、模板支架、起重吊装、脚手架、卸料平台、起重设备安拆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时要有设计依据、有计算书和安全验算结果,有文字说明和详图,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定批准,监理单位审核同意、双方单位盖章后方为有效。在施工中需要更改的措施,必须经原批准部门同意,报监理单位审核后方为有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专项方案应由施工单位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制、项目经理审核、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报审表上的施工企业盖章和监理企业盖章必须为企业公章,如有特殊原因不能盖公章,应有企业的委托书(原件),说明可代表企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人员和其他公章。起重设备(塔式起重机、物料提升机、施工电梯等)安拆专项施工方案应包括安拆单位资质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拆人员操作证复印件、使用单位和安拆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安拆方案和经过市建设局建筑业管理科登记的《甘肃省建筑起重机械登记表》。安拆资质必须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复印件应加盖蓝色印章和企业公章,并注明此复印件用于何工程项目的起重设备安拆备案,原件留存于某单位某处、再次复印无效、时间等信息,并在备案时提供原件。安拆单位资质证书上的企业名称应与安拆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上的企业名称一致,安全协议中必须明确起重设备的名称、型号、数量,施工地点,用于何工程。根据省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甘建建[2008]299号)的规定,安拆人员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操作证”。起重机械在现场安装完毕后,还应到市建设局建筑业管理科办理使用登记,并填写《甘肃省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的规定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一、深基坑工程(一)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二)开挖深度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