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附件: 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2 目 录 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资助计划申报指南..........................................3 提升研发能力项目资助计划申报指南............................................23 专利补助项目资助计划申报指南....................................................39 提升企业管理水平——企业信息化项目资助计划申报指南........54 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资助计划申报指南................................67 3 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资助计划申报指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2〕9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申报指南。 第二条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是指中小企业在技术进步、专业化发展、节能减排、安全生产、扩大就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改善服务环境等方面进行固定资产投资而实施的项目。第三条本申报指南所述的中小企业均包含微型企业,其划型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第四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委、市经贸信息委共同管理。市财政委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价。会同市经贸信息委制定并上报年度实施方案。市经贸信息委会同市财政委印发年度申报工作通知,负责受理项目申请、进行项目考察、组织专家评审和专项审计;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4 市经贸信息委委托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对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履行上述职责。第二章资助的对象、项目类别及原则第五条本资助计划的资助对象是:成立1年以上,且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其中,申报服务企业和机构改造项目的单位,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服务机构。第六条本资助计划的资助项目类别:(一)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形成新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二)专业化发展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增强为装备、汽车、船舶、轨道交通、钢铁、有色金属、石化等行业以及军工企业的协作配套能力,提高专业化发展水平的技术改造项目。(三)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应用和生产节能减排产品,或者为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而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四)增加就业岗位项目。重点支持我市优势传统产业的小型微型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增加就业岗位的农产品深加工项目。(五)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围绕生物医药、互联网、新能源、新材料和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实施的项目。5 (六)物流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重点支持物流企业实施的仓储条件改造和物流信息平台建设项目。(七)服务企业和机构的改造项目。重点支持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质量、信息、集中治污减排等专业服务的服务企业和机构实施的改造升级项目;同一年度,每个申报单位只能申请一个项目。第七条本资助计划实行资助资金总额和资助项目数量双控制的原则。即,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每年根据国家财政部下达的资助资金预算指标确定本类项目计划的资助资金总额和项目数量,且对小微企业和物流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服务企业和机构的改造项目的资助资金总额占本类项目资助资金总额的比重不低于80%。第八条符合本资助计划条件的项目,实行备案入库、自愿申报、材料审查、现场考察、专家评审、中介审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价等制度。第三章资助的范围、方式和标准第九条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的资助范围,主要包括为完成项目实施而实际发生的相关设备设施与建筑工程的投资两大部分。即:(一)在项目建设期内购买项目实施所需的仪器、设备、设施等固定资产投资支出;6 (二)在项目建设期内对项目实施涉及的所需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必要改造的建筑工程支出。上述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计算,以项目核准或备案的有关资料列明的建设内容(包括投资清单和设备清单等)为依据,且以企业已实际付款、取得发票、财务会计上已记入固定资产科目作为确认标准。不包括下列支出:(一)购建房地产、小汽车、原材料等支出。(二)广告宣传、开办费、餐饮费、差旅费、职工薪酬、办公等性质的费用支出。(三)管理、研发、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固定资产投资支出(物流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服务企业和机构的改造项目除外)。(四)增值税支出。第十条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方式进行支持,每个申报单位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第十一章无偿资助的标准为不超过项目实施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0%。其中,物流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服务企业和机构的改造项目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0%。贷款贴息的标准为不超过为实施该项目实际发生的银行贷款的利息总额。对单个项目的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第四章申报条件第十二条申报项目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7 (一)项目须在市、区发改部门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核准、备案或在市经贸信息委进行技术改造项目备案(单纯购置设备的服务企业和机构改造项目除外)。(二)项目已竣工验收,且项目建设期不超过两年。项目建设期以核准或备案文件标明的建设期为准。其中,建设期的起始日不早于申报前两个会计年度,竣工日在申报前。(三)申请无偿资助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不超过2500万元;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不超过3000万元。其中,项目建筑工程投资不得超过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30%。(四)项目已在“国家中小企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网上项目管理系统”,网址:)储备入库。第十三条申报项目除需符合第十二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不同资助项目类别的相关条件:(一)申报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项目类别的,项目采用的技术已获得国家专利证书,或者生产的产品具有项目申报前三年以来的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证书或省部级新产品鉴定证书。(二)申报专业化发展项目类别的,申报项目须是为装备制造业、汽车、船舶、轨道交通、钢铁、有色金属、石化等行8 业以及军工大企业协作配套的,且申报单位上年度与上述行业大型企业协作配套的产品销售收入占其全部销售收入50%以上。申报单位专业化发展特色明显,且仅生产经营一种或一类产品,且该种或该类产品的销售收入占当年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80%。(三)申报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项目类别的,要求节能产品是指列入《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工业领域节能减排电子信息应用技术导向目录》,且已进入推广应用阶段的产品。(四)申报增加就业岗位项目类别的,要求项目完工后企业新增就业人数须超过开工时就业人数的15%。(五)申报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类别的,项目应符合第六条(五)项所列的产业类别,且采用的技术应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拥有有关成果鉴定、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或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六)申报物流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类别的,要求项目实施后企业营业收入较实施前增长20%以上。(七)申报服务企业和机构的改造项目类别的,要求服务企业和机构所购置的仪器、设备、设施和软件等,必须是为有效提高服务能力或新增专业服务项目所必需的,一般性的办公设备设施和软件,不在资助之列,且服务能力比较项目实施前有明显提升,所获得的专业服务资质提高、服务规模明显扩大。9 优先支持省级或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本项目资助:(一)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中央财政资金资助的;(二)将投资规模较大的项目拆分为小项目的;(三)本年已申请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其他类别项目的。第五章项目的申报与审批程序第十五条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的资助申请,实行“项目储备入库”管理制度。即:申报单位须在市、区发改部门核准、备案或市经贸信息委技改备案后3个月内及时在“网上项目管理系统”进行项目储备入库,填报有关信息。第十六条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根据国家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的通知规定,会同市财政委,在全市公开组织本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并在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网站(,下同)上发布项目申报通知。第十七条项目申报时,申报单位应根据项目申报通知要求,登陆“网上项目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并向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提交以下纸质材料一式两份(要求按顺序编制、活页装订成册):(一)封面。(二)目录及材料自查表(见附件1)。10 (三)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及审核意见表。(四)企业基本情况表。(五)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六)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七)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评价意见复印件。(八)固定资产投资估算表。(九)新增主要设备表。(十)对应所申报项目类别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1.申报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项目资助类别的,需提供与项目相关的有效期内的国家专利证书、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或省部级新产品鉴定证书等证书复印件。2.申报专业化发展项目类别的,需提供企业上年度专业化生产经营的一种或一类产品销售收入明细清单,包括产品名称、金额、销售客户名称、销售客户所属行业类别、销售时间,并相应注明其中属于协作配套产品销售的部分。3.申报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项目资助类别的,需提供节能产品列入《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工业领域节能减排电子信息应用技术导向目录》,且已进入推广应用阶段的产品的说明。4.申报增加就业岗位项目资助类别的,需分别提供项目竣工时和开工时由社保部门出具的本企业已缴纳社会保险人数的证明文件。11 5.申报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类别的,需提供项目采用的技术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拥有有关成果鉴定、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或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6.申报物流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类别的,需提供项目实施前后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7.申报服务企业和机构的改造项目类别的,需提供有关新增服务项目资质认证证书或认定文件材料,项目实施前后服务能力提高与规模扩大对比材料,项目实施后新增的服务中小企业名单,以及主要服务人员学历、职称或执业资格证明。(十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内容的资金凭证或借款凭证的证明文件。其中,申请无偿资助的项目,提供固定资产投资支出凭证的汇总表及凭证复印件,包括:记账凭证、合同、发票、银行对账单等;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还需提供已发生贷款的“借款凭证”(银行贷款进账单)汇总表、金融机构出具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合同和贷款凭证复印件。(十二)生产许可证(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复印件。(十三)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十四)上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十五)上年度完税证明汇总表及完税证明复印件。(十六)对申报项目和申请材料内容真实性负责的声明(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见附件2)。12 (十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分开单独装订)。(十八)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如由市社保部门出具的最近一期单位所有参保险种及其人数的证明)。上述材料中,第(一)、(三)、(四)项和(十一)、(十五)项汇总表从“网上项目管理系统”里打印;本条所述材料,属于复印件的,均需查验原件。第十八条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对申报单位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申报单位和项目,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会同市财政委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考察,出具统一格式的现场考察表并签名(见附件3)。第十九条对现场考察合格的,由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会同市财政委组织专家组对项目进行综合评审,确定初步入选项目名单(专家评审说明见附件4)。第二十条对经专家组评审确定的初步入选企业及其项目,由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市财政委组织专业审计机构对申报单位和项目的合规性、投入情况等进行专项审计,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报送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和市财政委。 第二十一条专项审计后,由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根据本年度国家财政部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指标,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