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交通大学兼职辅导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西南交通大学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兼职辅导员是指学校从优秀专任教师、管理人员、在读研究生、离退休教职员工中选聘担任辅导员的人员。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三条兼职辅导员实行坐班制,具体工作安排由学院规定。第四条兼职辅导员按照不低于生师比100:1核定工作量,工作要求与职责参照《西南交通大学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规定的辅导员工作要求与职责执行,具体由学院规定。第三章任职条件第五条兼职辅导员任职条件(一)具备《西南交通大学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规定的辅导员选聘基本条件(不作学历要求);(二)政治面貌为中共党员;(三)身体健康,心理健康,能够履行辅导员岗位职责且能够完整履职一个任期(1-2年);(四)在读研究生担任兼职辅导员的,应当具有担任学生干部经历,学有余力且征得导师同意,办理成都市大学生医保和大病补充医保,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专任教师、管理人员担任兼职辅导员的,应当具有学生工作相关经历,征得所在单位同意;离退休教职员工担任兼职辅导员的,应当具有学生工作相关经历。第四章选聘程序第六条兼职辅导员选聘由学生工作部牵头,学院具体组织选聘,原则上在每年5-6月份集中进行;学院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在其他时段选聘兼职辅导员的,应当事先报学生工作部批准。第七条学生工作部负责核定、下达学院兼职辅导员指标(学校负责薪酬发放部分)。核定标准:按照学院一线专职辅导员、免研辅导员到岗比例与应配专职辅导员岗位数90%的差额部分计算,且差额部分必须满足兼职辅导员基本工作量(生师比不低于100:1)要求。学院自行负责薪酬发放部分兼职辅导员指标,由学院结合工作需要自行核定并报学生工作部备案。第八条兼职辅导员选聘程序(一)学院成立兼职辅导员选聘工作小组,全面负责兼职辅导员选聘工作,小组组长应由学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担任;(二)学院根据学生工作部下达指标和自行核定指标发布选聘信息;(三)符合任职条件且有意应聘的人员,填写《西南交通大学担任兼职辅导员申请表》,提交至相关学院;(四)学院组织开展选聘工作,并将拟聘人员名单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备案。第九条兼职辅导员聘期1-2年,具体由学院规定。第五章待遇与管理第十条在读研究生担任兼职辅导员的待遇(一)酬金分为基础酬金和绩效酬金,基础酬金1750元/月,按月发放,绩效酬金原则上按年一次性发放,具体由学院规定,考核结果为“优秀”和“称职”的绩效酬金为1750元/月,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的绩效酬金为1000元/月,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不发给绩效酬金。(二)担任兼职辅导员期间,可以参评各类奖助学金,年度考核为“称职”及以上的,学校为其减免当年全部学费。(三)担任兼职辅导员期满,年度考核为“称职”及以上的,学校为其出具担任兼职辅导员工作经历证明。第十一条专任教师、管理人员、离退休教职员工担任兼职辅导员,学校按照500元/月标准发给工作补贴。第十二条兼职辅导员工作考核按照《西南交通大学辅导员考核工作实施办法》执行。第十三条对不能有效履职、学生反映强烈的兼职辅导员,学院可以随时予以解聘。第十四条兼职辅导员遇特殊情况确需中途退出时,应在计划离岗时间的前三个月向所在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报告,并提交书面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离岗(突发变故除外)。第十五条任期未满予以解聘或中途退出的在读研究生担任兼职辅导员,不发给绩效酬金,不减免当年学费。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中的学院是指招收全日制学生的各二级教学单位(含中心、所、书院、实验室等)。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原《西南交通大学在读研究生担任兼职辅导员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部、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