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行业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计划单列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为加强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管理,规范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组建和换届工作,根据《标准化法》和《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委两年来开展行业标准化工作的实际,我们组织制定了《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附件: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附件: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管理,充分发挥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作用,规范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组建和换届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行业标委会)是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行业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负责本专业技术领域内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轻工、纺织、冶金、有色金属、石油天然气、石化、化工、建材、机械(含锅炉压力容器、制药装备)、汽车、电力、煤炭、包装、黄金、商业、物流和稀土等行业的行业标委会组建和换届工作。第四条 行业标委会的工作任务、组织机构、工作程序和经费等按照《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直管行业标准化机构,名单见附件一)对行业标委会进行管理。第二章行业标委会的组建第六条 组建行业标委会要根据经济建设和行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行业实际,有明确的标准化工作任务。第七条 组建行业标委会的基本条件1、 没有相应的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2、 现有的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行业标委会未包括的领域和范围。3、 产品或技术在科研、开发、生产、使用和流通等领域有一定的规模或应用范围。4、 有适合的秘书处挂靠单位,并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办公条件。第八条 有关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社团组织、中介机构等根据行业需要均可向有关直管行业标准化机构提出组建行业标委会的建议,并填写《组建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申请表》(见附表1)。第九条 行业标委会的名称为:×××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十条 有关直管行业标准化机构对有关单位提出的组建行业标委会建议进行论证、审核,将拟同意组建的行业标委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材料包括:1、 组建行业标委会申请报告(包括组建行业标委会必要性、本专业国内外标准化的基本情况、行业标委会名称和工作范围等)。2、 组建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申请表。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有关直管行业标准化机构报送的组建行业标委会建议后,在标1/3准网()上公示一个月,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并进行行业间的协调后,予以复函。第十二条 有关直管行业标准化机构收到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复函后,对于同意组建的行业标委会,由有关直管行业标准化机构负责行业标委会组建方案的批复、颁发委员证书等有关管理工作,并将行业标委会组建方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备案材料包括:1、 行业标委会正、副主任委员,正、副秘书长和委员名单汇总表(见附表2)。2、 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见附表3)。3、 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登记表(见附表4)。4、 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5、 本专业标准体系表和近期工作安排。6、 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秘书处印模。第十三条 每届行业标委会委员的任期为五年。第三章行业标委会换届第十四条 行业标委会届满后,应及时进行换届。行业标委会换届方案由有关直管行业标准化机构批复、颁发委员证书,并将换届方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备案材料包括:1、 行业标委会任期工作总结。2、 新一届行业标委会正、副主任委员,正、副秘书长和委员名单汇总表。3、 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4、 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登记表。5、 行业标委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修订稿。6、 近期工作安排。第四章行业标委会委员调整第十五条 行业标委会委员任期内调整,由有关直管行业标准化机构负责批复、颁发委员证书。第五章行业标委会分会组建和换届第十六条 行业标委会分会的组建和换届工作由有关直管行业标准化机构负责,并将组建或换届方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第十七条 分会名称:×××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会。第六章行业标委会调整和撤销第十八条 行业标委会或分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对行业标委会、分会或秘书处进行调整或予以撤销:1、 有违法、违规行为。2、 不能按时、按质完成行业标准化工作任务。3、 没有相应的专业人员。4、 没有经费来源或秘书处挂靠单位不提供必要的支持。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2月14日原国家经贸委印发的《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建和换届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即行废止。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2/3附件:一、 直管行业标准化机构名单(略)二、 附表1、 组建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申请表(略)2、 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名单(略)3、 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略)4、 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登记表(略)3/3

1 / 3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